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地方各级人大)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经过1/5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