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一律依法选举产生。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第九十七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各级人大代表的产生有直接选举产生和间接选举产生两种具体形式。尽管产生方式不同,但都坚持“选举产生”这一根本原则。因此,选举法专门规定了人大代表的具体选举程序和办法,使代表的选举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代表选举产生之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并经确认后,代表的当选始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