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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哪些权利?

发布日期:2008-11-24 10:37 访问次数:

  我国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除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外,还享有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特有的权利。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权利有:(1)出席代表大会会议权。人大代表有权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小组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2)审议权。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3)提议案权。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4)选举权(包括任免权)。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事项,并可对提交大会讨论的候选人名单提出意见或提出新的候选人。(5)询问权。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6)质询权。可向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7)罢免权。可以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案。(8)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9)表决权。可以对大会交付表决的议案、报告及有关事项进行表决。(10)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有:(1)组建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权;(2)视察权;(3)持证视察权;(4)依法约见本级和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权;(5)提议临时召集代表大会会议权;(6)列席会议权;(7)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8)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此外,人大代表被罢免时有申诉的权利,在执行代表职务时,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和言论免究权,并在时间、经济和物质上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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