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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如何参加闭会期间代表小组的活动?

发布日期:2008-11-24 10:45 访问次数:

  代表法第20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一、代表小组是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各级人大代表组成代表小组开展闭会期间活动,有利于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二、代表小组的建立要以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为原则。组建代表小组的目的,是为了使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更活跃、更丰富、更有效。在组建代表小组时,应该注意代表的行业特点和居住状况。这样,代表小组就有利于针对一些专业性问题,开展各种活动。也可以将居住比较近的代表组织起来,建立一个代表小组。这样,对于召集代表开展代表小组活动,是非常有利的。三、代表小组成员一般应是同级人大代表。这样要求主要是考虑代表小组在活动内容和活动地域上便于安排。四、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要协助代表组成代表小组。五、上级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大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个别代表的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因同级人大代表人数太少,无法组建代表小组,为了保证这些代表能够尽量多的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因此规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大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但不作为这些代表小组的成员进行活动的。

        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和人大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及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等;二、开展就地视察;三、进行调查研究;四、了解各项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五、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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