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资格终止,是指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某种原因,依照法律规定丧失代表资格,从而不再享有代表权利和义务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代表的资格终止。这里不包括代表经批准短期出国,或者因工作需要派驻在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属于本行政区管辖的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大代表。
二、全国人大代表或者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三、代表提出辞去代表职务,并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四、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五、代表因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六、代表被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罢免其代表职务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七、代表死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并予以公告,乡、镇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