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所在区域城市化推进和农村社会不断转型,社会阶层和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各种利益冲突不断加剧,村两委会的服务农村、服务群众,引导村民自治受到了严峻考验。同时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城郊村民更容易获得国家政策信息,他们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作为国家和农村社会的主人,不能再被动地认可和接受农村公共政策方案,而要通过过问农村公共政策制定、执行和反馈的全过程,使农村公共政策能够更充分地代表村民自己的利益。面对出现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各项民主制度解决各种社会矛盾,推进村民自治,把“四个民主”建设作为有效手段和载体,使其落在实处、落在实践,让村民依法管理好自己事情,充分发挥农民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一、保障村民自治的主要做法
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不断得到完善,正以强盛的生命力不断向前推进。
㈠ 落实民主选举制度,健全村级自治组织建设。
民主选举是实行村民自治,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的首要环节,是村民自治的基础和前提。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全面推行“无候选人直选”的办法,从村选举委员会组成、选举办法确定、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产生到选举日投票,整个程序严格依法,把好每一道关卡,让村民充分享受自己的民主权利。确立了直接选举、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秘密投票和竞争选举的原则。通过公开、公正、平等、自由的选举,把决定村级干部任免去留的权力真正交给了农民群众,使一些群众拥护的公认度高、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农民办事的人当选为村干部,一些威信较高有一定财经业务知识的党员、群众被选为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及民主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激发了村民的参政意识和村干部的整体素质及管理水平的提高,为基层民主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㈡ 落实民主决策制度,切实保障村民自治权利。
村民自治核心是村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力。为确保村里重大事项由村民民主决策,自治过程中,村村建立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确立村民会议为权力机构,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会议的授权机构,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推出“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记录簿”制度,规定凡涉及村集体经济项目的事项、招投标、资金安排、承包租赁方案等10项村级重大事务,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征询村民代表意见,做好相关记录。并尝试推行“三权前置,一权独立”的民主管理办法(所谓“三权前置”就是把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村民所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提前到重大事项议案的形成起步阶段。“一权独立”就是指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村民所享有监督权的独立,并贯穿整个重大事项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通过建立村级党员、村民代表接待室制度、村民代表联户制、村级重大事务科学决策制度等,使得村民有了正规、有效、通畅的利益诉求和解决渠道,基本保证了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的行使,初步构建起农村社会的利益对话机制。
㈢ 落实民主管理制度,保障村务管理有章可循。
开展村民自治建设是农村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性基础工作,需要各项规范的制度保驾护航。街道指导各村制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明确村民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关系和工作程序,并在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印制成册分发到户。为规范村级管理行为,推行“三簿一册”制度的贯彻落实,即设立“民主决策记录簿、民主理财记录簿、村级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登记簿和便民手册”,规定凡涉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分配、宅基地使用、村干部报酬等事项均需做好相应记录和公开工作。为发挥群众群策群力优势,提高决策透明度,推行“一事一听”民主听证会和村情恳谈会制度,还采取听群众“讲事、议事、评事”、“定期回访”的民主管理做法,多方听取意见,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㈣ 落实民主监督制度,确保村务监督全面普及。
民主监督是对权力的必要制约和限制,是村民自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村民自治的落脚点。街道从六个方面出发制订了19项制度,一方面从思想教育、转变作风入手,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从抓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考核入手,加强村级政务财务公开透明,并把制度的执行情况同村干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金挂钩。通过建立村级财务法定中介机构审计制度、村官述职述廉制度、村干部薪酬双重考评机制、村干部廉政信用档案制度、村集体大额资金使用日报制和出台《工程建设及项目管理办法》等,全面加强党员群众对村干部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使村干部认真对待当家人的角色、充分尊重村民,对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二、实行村民自治取得的成效
通过一系列创新的办法,落实“四个民主”,确保了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地解决了在城市化推进、社会转型期中的各种群众矛盾,切实推进了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使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都取得了明显成效。
㈠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环境趋向优化。实行村民自治极大地调动了群众和干部的积极性创造力,各村相继实施了一系列重大工程,如建造标准厂房和经营用房出租、建造农民集中安置小区、实施旧村改造、开展环境整治等,由于决策透明、科学,经营规范、管理民主,集体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村民得到了更多的实惠,投资环境得到不断改善。
㈡ 群众思考问题和追求利益的方式趋向理性化。设立村党员、村民代表接待室制度、村民代表联户制,让群众以利益诉求表的形式将自己的不同意见表达出来,避免了以往一有不同意见即采取过激行为的不良倾向,引导群众思考问题和表达意愿的方式趋向于理性。同时,党员、村民代表接待室采取由本村党员和村民代表接待来访群众,因为他们比较熟悉情况和政策,可以用他们自己的语言向群众作出解释,做好说服工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确保了社会的稳定。
㈢ 村干部与群众的关系趋向融洽化。由村民代表或其他群众与村干部共同参与讨论村级重大事项,共同做出决策,共同面对群众的质询,一方面,使群众有机会接受民主的培训和教育,这对提高他们的民主意识、民主思想、正确行使民主的方法和技巧起到了极好的教育和锻炼作用;另一方面,村干部在与群众共同决策过程中充分听取民意,体现群众的意愿,使群众充分明了决议方案出台的意图,对村干部的工作有了实质性的了解。同时,村干部的工作交由村民代表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年终奖金挂钩,促使村干部在工作中更加密切联系群众,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从而真正使干部和群众打成一片,融洽了双方的关系。
三、村民自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郊农村村民自治工作虽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丰富和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㈠ 村民的民主政治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意识极不平衡,出现了两极分化的状况。除强烈要求民主权利的小部分人关心村委会换届外,大部分村民小农意识较强,整体素质远未达到与经济发展相应的水平,对村委会换届、对村政事物缺乏热情和关注,认识不到自己的民主权利,认为怎么选都行,谁当选都无所谓,这种想法给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二是存在不受约束的个人主义倾向,在追求个人利益时缺乏合作意识,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自由与公共权威的关系。三是村民代表权力无限扩大,凡与村有关的各项大事都要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但目前选举出来的代表素质参差不齐,如何提高代表议政水平,规范村民代表的责、权、利,约束其行为,对他们进行目标管理还缺乏有效手段。
㈡ 民主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制度执行力度还不够强。村一级的民主制度还不够完善,有些工作内容还没有配套的制度,留有制度规定上的空白点。还有不少村,粗看制度规定还比较全,但细看,虚的多,实的少,好看的多,管用的少。制度虽算有,但缺少实施的具体措施,其结果,制度规定很容易成为应付检查验收的“摆设”。特别是在财务管理制度上还存在一定漏洞,而经济上的事恰恰是群众最关心的,如招待费开支的标准、建标准厂房是否进行可行性分析及投资失败承担责任主体不清等。
㈢ 村两委会之间还存在一定矛盾。基层党组织与村委会在权力关系上的矛盾,个别村现象较严重。虽然《村委会组织法》明确了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和基本工作职责,具体如何实施,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就目前看,二者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一是村党组织不适当地干预村民自治;二是村党组织与村委会的权限范围缺乏具体界定,有关规定过于原则化,再加上农村基层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不同于国家政治系统中各级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有其自身的特点,更需要明确划分两者的权限范围。
㈣ 存在农民非制度性参与和群体性事件。近年来,部分村民采取集体行动对抗基层党委政府的事件增多,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农民的增收较为缓慢和农村社会各种利益冲突以及农村干部行为失范等原因造成的,在村民不满情绪不断积聚情况下,一旦有动员性力量加入,就可能以非理性的、难以控制的方式发泄出来。另外,选举中的不正当竞争破坏了农村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危害农村社会的稳定。一是农村宗派问题。不少农民看问题,首先是家庭,其次是家族,再次是宗族。换届选举时,家族、宗族、姓氏都可能形成一方势力,影响正常的选举工作。二是一些候选人不仅仅通过亲朋好友“游说”,有的以经济手段拉票,大肆请客送礼;有的甚至通过贬低性议论及寻找原村干部“把柄”等有意损害竞争对手的声誉,借以达到当选的目的。这些现象的存在,降低了选任干部的满意程度。
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的对策
要搞好村民自治,真正实现村民当家作主,发展经济是基础,提高素质是关键,健全制度是保障,加强党的领导是根本。
㈠ 大力发展村级经济。村民自治工作需要有坚实的经济基础。农民对民主政治的参与离不开自身生活水平、富裕程度的提高。实践证明,村级经济实力比较强的村村民自治工作一般搞得都比较好。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是搞好村民自治的重要条件,有利于增强基层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凝聚力和村民群众的向心力,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基层政权,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有利于增加村级可支配收入,从而保证村民自治各项工作的经费开支,提升自治的层次和水平,激发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热情。城郊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被大量征用后,货币资金数额急剧增加,为此要通过村级股份合作制改革、利用地域优势大力发展三产等途径不断发展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为村民自治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㈡ 不断提高村民素质。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来,广大村民的自治参与意识已得到明显增强,但其参与水平与能力还不是很高,特别是一些从事决策、监督者的村民代表,光有良好的道德和参与意识是不够的,还要有财务专业方面的知识,否则监督就成为摆设。为此,首先要提高文化技能水平,加强对村民代表的培训,教育和引导他们增强党的领导观念,增强依法办事和正确行使权力的意识,提高参与村级事务管理、决策和监督的能力。其次,要加强德育教育,除公民道德规范外,各村都要有村规民约,对公德都要有规定。如对评为文明家庭户的,要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金钱奖励;凡违反《村规民约》的,按规定给予处罚。最后,必须加强法制教育,不但村干部要学,普通群众也要学。街道司法所和上级各司法部门除经常性的普法教育外,还要送法下乡,让群众知法、懂法、守法。
㈢ 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操作。目前,农村各项制度虽比较健全,但更重要的是抓落实。对一些重要制度如村民代表选举制度、村务财务两公开制度、听证制度、论证制度等要再作重点落实和完善,细化程序性规定、具体的方式方法、时限及责任人。同时要加强监督约束机制。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督机制:扩大监督的客体,除了村干部作为被监督的对象外,还应把理财小组成员、村民代表纳入被监督的范围;扩大监督的主体,党组织、党员、人大代表、村民代表、群众都是监督主体;还要重视老年协会等一些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现在农村不稳定,相当一部分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村里的一些长者,其威信较高,往往能影响一大批人,因此,如何发挥老干部、长者的作用还是值得探讨的。二要建立约束机制。可参照政府部门一样建立问责制和引咎辞职制。法规政策往往赋予了村干部、村民权利,但责任往往不十分明确。因此,有必要建立约束机制,明确规定哪些是能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集体决策,集体负责;个人决策,个人负责。例如:村级投资决策失误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就要有明确规定;为发展村级经济打些法规的擦边球,出了事谁挑担,也应有规定。
㈣ 加强党的领导,正确处理好农村“两委”关系。农村“两委”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两委”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在基层得到贯彻落实。一是要加强村党支部建设,要建设一个与时俱进,能适应农村工作新形势要求,具备带领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领,具备驾驭全局和处理复杂矛盾的能力,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党支部领导班子,特别是要选好配好党支部书记。二是要切实转变农村党组织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从“管百事”转变为“抓大事”、 由“指令式”转变为“引导式”、改“以人治村”为“以制治村”,善于运用民主和法制的手段,发挥组织、引导、协调、把关的作用。三是进一步明确“两委”的职责范围,明确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及其成员各自的工作职责,村委会要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不争大小,不比高低,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做好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形成整体合力。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对村干部的管理,加强对新当选的村“两委”委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进行上岗前培训;要建立乡镇(街道)党委委员定期与村班子成员谈话制度,及时发现问题,积极引导“两委”主要负责人沟通交流,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总之,由于农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开展村民自治,既要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内涵,同时也要结合本地农村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创新村民自治的载体,才能完善规范基层的民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