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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监督问题的思考

发布日期:2008-09-28 09:02 访问次数:

  监督权是人大的重要职权。随着监督工作不断成熟,监督制度不断完善,监督渠道不断扩展,监督效果不断增强,人大监督工作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稳步前进,成绩是显著的。监督法的出台实施,为人大依法履行好监督职责提供了法律保证,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进一步具体化、程序化、规范化。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中,监督权的行使仍是一个薄弱环节,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举棋不定的监督观念

  一些被监督者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在行为上还有时规避人大监督。有的认为人大的监督是例行公事,对人大开展的监督活动不屑一顾;有的认为人大监督是挑刺,是对其工作的否定,因此对人大提出的意见、建议听之任之。作为监督主体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动监督的意识也不强,有的还存在“党委不点头,不能监督;政府不高兴,不敢监督;遇到疑难问题,不会监督”的苦恼;有的抱着做“老好人”的态度,担心认真监督搞僵了关系,怕得罪人;有的怕越权、怕麻烦,往往从支持配合方面考虑多,从监督制约方面考虑少,使监督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现行的体制存在不协调因素

  现阶段正处于改革时期,部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致使人大的监督工作与现行体制有些不太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监督职能的发挥。一是人大与党委的关系。人大的监督对象是“一府两院”,不包括党委。但是现实中,由于党政职能尚未真正分开,党委和政府联合发文作出决定的现象仍大量存在,对这种党委行为和政府行为共为一体的做法,人大难以监督。二是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人大监督的同级地方政府,不仅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还要接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人民法院也要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改变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存在着行政服从的管理关系。这种现存的纵向领导和监督体制,给人大监督带来一定的难题。三是人大与政府一些职能部门的关系。经过机构改革,规划、国土、环保、工商、税务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实行了垂直领导,从行政关系上脱离了地方政府。但这些部门的工作仍是地方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地方人大还能否进行监督,如果可以监督,该如何监督,也需要在体制上进行探讨。

代表工作的能力有待于提高

  人大监督的对象是政府及其部门、法院和检察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加快,人大的监督任务也必然越来越繁重。但是在地方人大的选举中,往往只考虑政治素质、代表阶层,而忽视其参政议政能力,造成了少数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素质不高,参政议政能力较差。另外,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同志大多是从党政部门过来的,习惯于用简单快捷的行政手段开展人大的监督工作,地方人大探索的监督方式明显地带有行政色彩。

监督产生的效果不容乐观

  总的来看,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监督形式的运用,还基本上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或者工作汇报、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等程序性的监督,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职等实质性的监督运用不多。这几年,执法检查在地方人大年年搞,但还存在走过场、形式主义的现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的不敢碰硬,多停留在提出批评建议上,造成发现的问题多,纠正并得到解决的很少,以致损害了人大监督的权威和形象。

  根据以上存在的诸多问题,本街道人大工委认为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强人大自身建设,正确对待代表工作环境,提升代表素质

  一要有计划地组织人大代表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加强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等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特别要提高法律水平,这样开展人大监督工作才能有的放矢,得心应手。

  二要纠正对人大的认识偏差。开展活动时坚持内容全局化,把代表活动与本地工作融为一体,既关心民生,又服务全局;再者要坚持形式多样化,综合运用学习、走访、视察、调查、座谈、听取汇报、研究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代表活动。使代表提升履职意识,同时也使地方百姓充分了解人大,纠正群众对人大的认识偏差。

  2、创新人大监督方式,有针对性开展工作

  一是要胸怀全局,精选议题。要紧紧围绕当地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本着抓重点、议大事、突难点的精神,选好切入点,确定审议议题。换句话说,就是群众的迫切需要是什么、党工委的重大决策是什么、人代会上的决议是什么,街道人大工委就应有重点地选择监督什么。这样,使监督工作与群众同心、与党工委同向、与人代会同步、与大局合拍。

  二是要贯穿主线,以“法”为重。街道人大工委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要首先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守法,要针对某个时期、某个方面的工作或法律的实施,有所侧重地开展法律监督,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促进“两院”公正司法。

  三是要深入调研,知政知情。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必须在调查研究上下功夫。要深入到基层和群众中去,深入到被监督部门及其相关单位去,围绕审议议题,通过座谈视察、明察暗访、调档阅卷等方法,掌握第一手材料,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标准,进而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得出相应结论。

  3、加强人大监督力度,提高人大工作效率

  人大监督应该有效果、有收益,能让广大人民群众最终受益。为此,人大代表要按照各自分工,注意了解自己联系的监督对象,要把监督体现在会前调研、会上审议和会后跟踪的全过程。对街道人大工委决定、决议或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人大代表要注重跟踪监督;对有些重点问题,街道人大工委还要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跟踪调查、视察,或者要求有关机关就落实情况作口头或书面报告。这样,既有利于工作的连续性,又增强了人大监督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强化人大监督职权,是法律所定、人民之托、责任所系。为此,我们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以满腔热忱和卓有成效的工作,维护国家权力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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