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代表学苑 > 调查研究
天气预报:
关于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08-09-28 09:02 访问次数:

  前言: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权威性、广泛性和代表性无可置疑,但其局限性和脆弱性也不容忽视。认真分析、研究两种监督的特点和合作互补的可行性,将有助于人大代表和新闻媒体双方监督作用的完善、强化与充分发挥,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的长期稳定。

  关键词:人大监督 舆论监督 问题研究

  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是我国现行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的两大系列,人大监督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组织性和完整性,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形式。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监督是人大监督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形态,是人大代表在党的领导下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具体行使。我国的新闻媒体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新闻宣传必须坚持坚定的党性原则和正确的舆论导向。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一部分,表现出较强的随机性、灵活性和广泛性。在新的历史时期,舆论监督的作用与影响不断明显,与人大监督在监督的权威性、群众性、代表性,在监督的方式、监督作用的发挥等方面有着许多相似之处。但是,两者各有其自身的特点和重点。本文拟对二者合作互补的可行性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二者的监督作用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目前的困境

  我国人大监督的方式主要有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开展执法检查、组织评议等,而这些监督方式由于必须由集体来行使,又缺少具体的规范性、操作性、程序性,且某些时候具有较强的政治性等因素,人大监督一般很难在社会中得以及时的运作,从而导致了人大监督在很大程度上被虚置,其困境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人大监督的地位和作用存在认识偏差,容易被“轻视”。在我国的政权运行系统中,行政权具有广泛性和具体性,易被误认为是权力中心,而人大作决议,通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去执行,因而人大的权力往往被误认为是抽象的。二是人大代表监督缺乏时效,容易被“忽视”。 人大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开展执法检查、组织评议,以及对监督对象采取质询、罢免等强制手段,必须由集体来行使,程序较为复杂、时间长,部分削弱了人大代表监督作用的发挥。三是人大监督渠道不畅,容易“近视”。人大监督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力监督,其信息来源主要依赖于下级对上级的汇报。例如,一年一度的代表大会本应是实施监督的最好机会,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审议报告时,一般议论多,切中时弊少。作为监督主体的代表自审自议的多,而作为被监督对象的政府官员直接到会听取意见的少。

  舆论监督同样存在着运作的困境。一是行政权力干预问题严重。目前,舆论监督阻力不小,正面临着采访难、取材难、获得有关部门支持难、解决问题难等困境,严重阻碍着舆论监督的进一步深入开展。比如,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非常害怕舆论监督,认为舆论监督揭露了地方之“丑”,暴露了社会阴暗面,会对本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同时破坏自己的政绩,影响自己的升迁,拼命封堵消息,“防火防盗防记者”,阻挡记者的采访或者利用关系说情,甚至以武力相威胁。二是受商品经济的冲击巨大。在市场经济和商品意识的影响下,一些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受利益的诱惑,往往会把手中的报道权利视为一种“权力”,将舆论监督变成生财的工具,以利益换取新闻工作者的操守和良知,使新闻公正性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三是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薄弱。目前许多职业都有相关法律保护,而新闻采访权、舆论监督权却一直没有相应的法律保护。比如,尽管记者采访是为了服务于公众的知情权,甚至是行使社会公器的舆论监督权,但记者被打仍然只能算作普通刑事案件甚至民事纠纷。正是目前法律上对记者保护的薄弱,记者的新闻采访权以及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才被某些部门和一些人轻视,导致记者的新闻采访权屡被侵害。

  二、原因分析

  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存在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具体制度不完善的客观原因,也有复杂的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从各地情况看,主观原因起主导作用。概括起来有以下四个原因。

  一、认识上存在误区

  人大监督方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些组成人员对人大的地位、性质、作用本身认识不深,存在种种顾虑:担心与党委造成冲突,担心影响与被监督者的关系。一些同志认为共产党是执政党,有了党的领导还要什么人大监督,有的认为我们国家已经有了党的纪律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搞人大监督意义不大;有的认为人大监督是“找麻烦”,认为监督多了、深入了就是没有同党委、政府保持一致。有的同志则存在面子的障碍,很多同志来自不同部门,熟人多,不好意思监督也是影响人大监督的一个重要原因。

  舆论监督方面。舆论监督一般都被理解为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的工具,很大程度上只具有政治性。有的认为媒体就应该宣传报到正面形象,阴暗面能不报到就不报到;有的认为大家都是“为人民服务”,都是一家人,谁没有一些缺点和过失,不必太较真;有的则认为经济发展是第一位,媒体就应该积极配合地方经济发展。

  二、体制上存在误区

  人大监督方面。人大行使权力的方式主要是靠开会来行使,人大的会期非常有限,闭会期间只能依靠代表人民利益的人大代表来发挥人大的监督权。而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下,人大代表主要集中于各行各业成绩突出的个体。这无形中陷入了一个悖论:一般只有在某领域、行业成绩卓然的人方有可能被选为人大代表。而被选为人大代表后,由于其本职工作的繁忙,时间、精力等都非常有限,一般根本无暇顾及其所应尽的监督职责。而那些时间较充裕、工作成绩一般的人,又很少有可能被选为人大代表。因此,通过人大代表的途径来行使人大的监督职责在中国的现实中很难畅通。另一方面,即使那些少部分人大代表精力充沛,可以行使其所应尽的监督职责,但由于人大监督很多时候都缺少监督的方式,从而其监督职责依然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舆论监督方面。批评报道的是非标准和价值取向受记者个人政策水平、职业素质及复杂社会人际关系的制约,从而有可能影响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就媒体而言,一方面,组织机制存在着具有较强的“依附性”,舆论媒体在组织机构、人事管理等方面都依赖于政府;无论哪一级传媒都受到当地党政机关、上级宣传部门强劲有力的监督、指导与制约。另一方面,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在指向别人的同时往往容易割伤自己,使得媒体越来越“噤声”。比如,当前一些官员以及机关、企业存在“不怕告就怕报”心理,究其原因,是因为他们真正害怕的不是媒体或记者,而是媒体的受众——领导,使得他们全力以赴“防火防盗防记者”。中央级媒体的受众是中央领导,地方级媒体的受众是地方领导。在有些地方,在不少情形下,记者的良知、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往往与地方领导的态度形成尖锐冲突从而使媒体处于左右为难的选择困境,尤其是在阳奉阴违实行地方保护主义,自己贪赃枉法即打着稳定的旗号压制群众意见的地方。此外,当前因舆论监督而引发的法律诉讼案件明显增多,而法院在审判时不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要以领导意见为权威,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审判独立大打折扣。况且,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往往采用暗访方式进行报道,特别是针对不法行为和社会腐败的批评和揭露,但是,根据我国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偷录或偷拍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

  三、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有机结合的优势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的运作都存在着不足,但针对目前的情况,某种程度上,可以实现两者监督的有机结合。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能集二者的优势和力量于一体,形成一种既有法律规范和保障所产生的巨大权威性,又有广大群众参与所带来的广泛影响的新的监督效果,必定能大大强化人民监督的功能。

  首先,人大监督虽然具有最高权威性,但从人大监督的实践看,由于其程序启动不易、或较强的政治性等原因,一般人大监督在实践中欠缺力度。而如果引进舆论监督的方式,则可以改变人大监督的现状。由于舆论监督具有时效快捷性,其信息内容很快便可以让社会了解、知悉。这样,很快便可切实有效地使人大的监督落到实处,从而树立人大的权威。

  其次,由于舆论监督目前在现实中具有“依附性”,其本应具有的监督职能很难得以充分地发挥。而如果实现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由于人大地位的至上性,舆论监督职能毫无疑问可以充分地展示,从而有利于保证舆论监督的应有职权。

  再次,有机结合可以使人大监督中被监督者的责任得以落实,强化监督的效果。任何监督都必须有责任的落实才能使被监督者产生压力。当前人大监督仅有的几种监督方式很多时候被监督者不在乎,具有社会性的舆论监督有时候对被监督者却是致命的。尽管舆论监督本身不具有强制性和直接处置权,但其可使被监督者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政治压力,而对其行为予以合理、合法的规范。因此,两者的有机结合可以有效地追究人大监督中被监督者违法违纪的责任。虽然此种责任是无形的,但其效果往往胜过有形的责任。

  四、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有机结合的主要途径

  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两者有机结合,不是人大机制单纯地完全吸纳舆论机制,而是一种在监督上以现实为基础的优势互补,应根据双方的特点和优势,良性互动,发挥更为有力的整体监督效能。

  一、建立人大代表和媒体工作者的双向结合制度

  双向结合,即媒体工作者与当地人大代表之间进行广泛交流和密切合作。媒体工作者和人大代表积极发挥各自不同的职业特点和社会身份的优势,在平等基础上的一种多渠道多形式的互通有无,互为补充,互相促进。一方面,各媒体应加大报道人大代表活动的栏目、版面、时段的分量,增加反映人大代表监督活动的内容。媒体工作者则随时随地了解人大代表的活动和他们的所思所想,及时接收人大代表提供的各种信息,并将自己了解到的情况和群众意见提供给人大代表,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交流,特别是一些重大敏感事件,充分利用每一个人大代表的作用,为媒体提供各种“群众关心”、“政府关注”、“普遍存在”的新闻素材。另一方面,人大监督工作要增加开放度。人大代表利用自身优势充分发挥传媒力量,促进人大代表监督工作的开展。人大代表在努力提高自身的监督意识和监督水平的基础上,在符合政策法规和人大代表职责要求的前提下,主动与媒体工作者沟通联系,了解其工作特点和媒体的运作机制,紧密配合,大胆运用舆论的力量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人大代表在各自的单位工作密切接触群众,对其他人大代表以及身边的人和事,了解问题更为详尽,从而使媒体工作者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和尽可能广的范围将人大代表的心声转化为舆论呼声。有了彼此的密切交往与深入了解,舆论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负面现象的批评曝光是否客观公正、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人大代表可以发表意见,从而更为有效地对舆论进行监督;同样,人大代表是否正确使用自己的监督权力,他们的批评、意见、建议符不符合政策法规和客观实际,是否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舆论也就可以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监督。

  二、加强舆论监督权的立法保障

  要逐步完善对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认真执行现行法律法规中保护舆论监督的有关规定,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法律界限,维护新闻媒体及记者的合法权益。当前由于网络和手机等新媒体的发展还处于无序状态,对案件的报道容易走极端,由于其传播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造成的影响往往超过传统媒体。因此,我们应该用法律的形式将一些约定俗成的限制加以规定并适用于所有媒体,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加强对网络、手机等新媒体的立法。这样才能使各方都在法律框架下维护自身的权利,履行自身的义务。建议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尽快制订新闻舆论监督的若干准则或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的决定之类法则。二是制订《新闻舆论监督条例》。这个《条例》可以包含以下内容:舆论监督的功能、范围、对象、原则和重点,以及与舆论监督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新闻单位在舆论监督过程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舆论监督侵权纠纷的仲裁制度等。三是在条件基本成熟时,着手制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闻舆论监督法》。

  三、支持舆论“异地监督”

  从目前的情况看,媒体把矛头对准本地的“父母官”开展批评监督,是不可能的。而一些媒体常转载外地媒体揭露腐败问题的稿件,批评外地的、而在当地难以进行批评的违法、腐败案件,即进行“异地监督”,虽只能算一种旁敲侧击,但还是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异地监督”可以冲破滥用权力对正当批评的压制和地方保护的干扰,如经过多家媒体的转载,特别是通过“互联网”的无限距转移,可深入到千家万户,甚至惊动中央高层。因此,只要内容事实清楚准确,符合法律规定,是以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为目的的“异地监督”形式应该支持。

打印本稿】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