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党对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认识是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接着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上又提出:“要大力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各项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党的十七大报告更具体地提出:“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当前,指导我们开展各项工作的核心理念是科学发展观,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由此可见,促进公民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序参与,既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一项重要内容,又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当前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相关理论阐述
(一)“公民”的概念。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公民这个概念反映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关系,属于某一国的公民,就享有该国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可以请求国家保护其权利;同时也负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并接受国家的管理。
(二)“政治参与”的概念。政治参与是指公民试图影响和推动政治系统决策过程的活动。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政治参与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的体现,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
(三)“有序”的概念,民主政治建设的稳健路径是公民政治参与的“有序扩大”,这个“序”的确立是由法治来决定,可以说政治参与要“有序”,基本要求是“依法”,法治是民主政治参与长期有序的保障。
因此可以说“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指公民出于维护自身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考虑在认同现有政治制度前提下,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和制度化的渠道,按照法定的组织程序有层次地影响政府决策的行为活动。
二、目前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现实条件
(一)体制的原生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制度形式是最有利于实现公民的政治参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本身就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
(二)经济发展的推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经济始发型”改革,从所有制和生产经营方式变革入手,在取得经济发展的同时,带来了不同的利益分配体制,社会利益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过程,使得人们政治参与的动机及对政治体系的要求越来越多样化。
(三)社会结构的带动。由于经济的发展带来的社会阶层分化及其所体现的社会结构的转型,使得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从原来国家整体利益的一致认同中摆脱出来,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意识表达日渐成熟和理性化,为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四)社会发展的需要。公民政治参与的程度,反映这个国家的社会发展水平.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公民真正实现自身民主权利,有利于民主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相辅相成,是全面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根本要求。
三、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意义
(一)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基本途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公民争取和扩大个人权利的最主要途径,只有通过积极的政治参与,公民的个人权利才能得到最充分的实现。
(二)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可以有效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有效地制约公共权力,一方面需要权力体系自身内部的相互制衡,如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另一方面,也需要权力体系之外的制约,即公民和公民社会的制约。公民对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是实现对公共权力有效制约的基本条件。如果公众对政治漠不关心,不参加选举、讨论、听证、申诉、请愿等,公共权力就有失控的危险。
(三)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可以使公共政策更加科学和民主。公民参与的直接后果通常就是影响公共决策和公共生活,迫使决策者倾听公民的意见,并且按照公民的意见来制定有关政策,从而使相关的政策变得更加符合公民的利益。公民对决策过程的参与,还可以及时发现政策的失误和偏差,及时纠正决策失误,从而使决策更加科学和合理。因此,公民参与是提高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质量,保护和增进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能够促进社会生活的和谐与安定。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利益分配和调整的过程,如果一项政策或一种制度导致了利益分配的严重不公正,那么利益相关者之间就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利益受损的群体对公共政策就会产生抵触,从而损害公共权威的合法性,威胁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当公众能够实质性地参与相关的决策过程,通过公众的参与有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这样的政策就容易为公众所接受,民众对公共政策就会有更多的共识,公众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就容易和睦相处。
(五)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能够推动政治文明的进步。政治文明归根到底是关于权力的来源与行使问题。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民主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形成的标志,政治文明发展的最高阶段应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与“人民行使一切权力”的高度统一。不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迈向最高程度政治文明的唯一途径。
四、创新人大工作,促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一)创造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有利条件。
1、构建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体系。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制度包括三个层次: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一系列具体制度。我们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同时,要不断丰富民主的形式,健全一系列具体制度,以保障更多公民有机会参与政治。尽快促成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制度、社情民情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信访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行政公开制度,新闻发布会制度等一系列直接性或半直接性公民政治参与制度,极大提高公民参与政治的广度和深度,从而提高政府管理、决策水平。
2、培育公民政治参与的民主精神和法治精神。通过各级人大组织的工作开展和作用发挥,使公民真正具有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识,充分认识到积极的政治参与是实现其民主权利的基本途径,它既是一种价值,也是公民的一种美德,从而始终保持高涨的参与热情;同时,要努力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使“有序参与”的观念深入人心,养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的习惯,使自己的公共参与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范。
3、保持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畅通。首先,各级人大组织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对于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无论正确与否,都要认真对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要向他们做周到而细致的工作,取得谅解和支持。其次,要完善民主评议制度、人大代表述职制度等评议、考核制度,加大人民群众的公权力评价的权重,三是要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让公民广泛知晓各种决策情况、各种公众信息,使决策贴近民意,公众的诉求得到充分地表达。四是在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时需要公开听取意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使监督实时进行
4、保障公民政治参与的权利。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是人大要立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公民的政治参与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进行,在民主的实践中学习民主、发展民主,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及时发现并适当疏导公民的参与需求;建立专门的公民参与法律制度,使公民的参与有法可依,从而维护公民的正当参与权利;使公民参与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使公民能够合法地参与社会的公共生活;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鼓励公民通过公民参与为国家的民主、富强、文明与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
5、促成政府在公民政治参与中的作用发挥。通过立法引导、制度保障等手段促使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对公民参与进行引导和规范,防止公众行为的失控,保证公民参与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地进行;使政府能够积极组织、配合公民参与政治活动。
(二)提供公民政治参与的各种途径
1、组织公民参与立法工作。一是各级人大组织在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应改变过去以政府为主导的局面,积极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努力扩大公民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渠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与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和关于立法项目的意见与建议,并及时反馈。二是要建立完善公民参与法规评价制度,注意经常性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人民群众对法规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完善的方面等情况的反映和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对法规实施中的问题,应当依法督促有关方面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执行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保障公民参与人大监督工作。各级人大组织要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同时各级人大组织应确保公民参与监督计划的制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明确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纳入确定监督议题的途径。
3、加强人大信访工作促进公民意见表达。各级人大组织要不断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公民信访渠道,及时归纳整理分析有关意见、建议和要求,使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在人大工作能得到充分重视和解决;同时要善于总结借鉴实践中的经验和做法,拓宽了解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问题的渠道,不断增强公民政治参与工作的针对性。
4、扩大公民对人大工作的参与面。一是细化公民参与人大视察、调研工作的规定,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或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邀请利益相关人参加会议或征询其意见的规定,避免有关会议成为法律主管部门及其利益共同体的“一言堂”。二是完善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制度,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公民参加旁听时要赋予参加旁听的公民一定程度上实质性的权利,如旁听时可以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旁听公民所提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人大常委会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避免公民旁听流于形式。三是健全公民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赋予公民对规范性文件依法向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的权利,并从建议的提出、受理、处理及反馈等方面,完善公民有序参与备案审查工作的程序及相关制度,切实维护我国的法制统一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探索公民的政治参与的新途径
从社会发展趋势和发展潜力来看,网络化社会程度将进一步加深,以“网络民主”为标志的公民政治参与的直接形式必然会持续扩大,作用程度也会愈益提高,而从“网络民主”的特性来看,其作用的性质和方向呈现一定程度的非正向性,因此各级人大组织应加强对“网络民主”建设力度和引导。
1、加快“网上人大”等网络信息平台建设,推进决策民主。建立人大与普通公民的互动交流平台,正视并满足公众参与民主和行政过程的愿望和需求,将公民参与纳入政策法规制定,监督工作开展等全过程,广泛吸收公众参与,反映公众愿望和要求,为公众实现民主决策和当家作主提供途径。
2、利用网络平台推进人大各项工作。从世界各国的“网络民主”实践来看,网络能提升公民在政治参与中的便捷度、兴趣性和经济性,因此尝试在人大选举、立法监督等人大工作中开展“网上实验田”也是扩大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有效手段。
3、督促政府网站建设和主流网络媒体培植,占领“网络舆论”阵地。由于网络边界的无限性、模糊性,世界范围内的信息参杂在一起,鱼目混珠,真假难辨,当然也包括一些敌意的、不健康的信息和宣传,直接威胁到我国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面对这样一个趋势和状况,我们必须采取应急对策,督促政府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同时培养自己的主流媒体,改善宣传方式和手段,扩大宣传范围和影响,来主导“网络舆论”和社会舆论。
4、加快网络道德建设和网络立法进程,建立网络法治秩序。由于网络上的不真实、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可能会导致“网络民主”的“无序”,而现实的公民政治参与不可能无约束发展,只能是在法治的范围内“有序”推进。因此各级人大组织应增强“网络民主”的道德约束和立法规范、保护,强化网络行为的责任意识,以防止和抑制“网络民主”的负面甚至破坏性效应,实现既保护和发挥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又正确引导公民政治参与的“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