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监督,有党的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社团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为人民监督体系的有机构成,这些监督从总体上体现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和监督国家权力行使的宪法精神。其中,最能体现人民监督特征的当属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
一、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形式及优缺点
(一)人大监督的形式及优缺点
人大监督主要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开展执法检查,组织评议,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控告等形式和手段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施监督,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但人大行使权力的方式主要是靠开会来行使,人大的会期非常有限,那么在闭会期间如何行使人大的监督权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均由人民选举的人大代表组成,因此,只能依靠代表人民利益的人大代表来发挥人大的监督权。而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下,人大代表主要集中于各行各业成绩突出的个体。这便无形陷入了一个悖论:一般只有在某领域、行业成绩卓然的人方有可能被选为人大代表。而被选为人大代表后,由于其本职工作的繁忙,时间、精力等都非常有限,一般根本无暇顾及其所应尽的监督职责。而那些时间较充裕、工作成绩一般的人,又很少有可能被选为人大代表。因此,通过人大代表的途径来行使人大的监督职责在中国的现实中很难畅通。另一方面,即使那些少部分人大代表精力充沛,可以行使其所应尽的监督职责,但由于人大监督很多时候都缺少监督的方式,从而其监督职责依然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因为,我国人大监督的方式主要有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开展执法检查、组织评议等,而这些监督方式由于必须由集体来行使,又缺少具体的规范性、操作性、程序性,且某些时候具有较强的政治性等因素,人大监督一般很难在社会中得以及时的运作。可以说,目前的人大监督在现实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有限。
相对于人大的立法权来说,人大监督权的行使显得刚性不够。从微观层面来看,人大监督制度与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基本要素还不够规范,自身运行的监督机制弱化;从中观层面来说,人大监督还面临着政治体制的障碍,主要表现在党与人大的关系以及党如何领导国家政权。从宏观层面来看,主要表现为国人民主法治意识的欠缺,人治的思想意识以及对外来政治体制的盲目崇拜,致使人大监督在现实社会中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二)舆论监督的形式及优缺点
舆论监督也是我国整个监督机制中不可缺少的监督形式。其简言之就是利用新闻媒介等大众传播手段,对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违反公共道德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引起人民的关注,形成社会普遍性的看法,借助舆论的压力使上述不良、不法行为得以及时纠正和救济,从而确保权力的良性运作,维护社会的公平及正义。舆论监督曾被马克思形象地称为“另一个法庭——社会舆论的法庭”。在理论上,舆论监督具有公开性、民主性、独立性等特征。舆论监督从表面上看是新闻媒体的监督,实质是人民监督的一种媒体形式。没有人民群众就形不成公众舆论,也就无所谓舆论监督。人民群众是舆论监督的主体,新闻媒体只是舆论监督的载体。舆论监督的公开性和群众的参与性使得它比其他形式的监督都更能直接体现人民的监督意志。舆论监督是以新闻媒介为主要载体的监督,是人民监督的一种媒体形式。从广义上讲,舆论监督包括对党务、政务的报道和评论,对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施政活动的监督,以及对违纪违法特别是腐败行为的揭露和批评。舆论监督的公开性和群众参与性使得它比其它任何监督都更能直接体现人民的监督意志。
在现实中,舆论监督同样存在着运作的困境。首先,目前的舆论监督一般都被理解为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的工具,很大程度上只具有政治性。其次,目前舆论的组织机制存在着具有较强的“依附性”的缺陷。舆论媒体在组织机构、人事管理等方面都依赖于政府,这也是目前舆论监督未能充分发挥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结合
(一)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结合的政治与法律基础
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最具人民监督的特征,都是来自人民、依靠人民、代表人民,又服务于人民。它们的共同之处是:主体是人民群众,主要是人民群众的代表和积极的政治参与者;监督的客体主要是各级各类权力的行使者;监督的目的不仅是揭露问题、批评缺点、反映人民的呼声,还提出建议和意见,有较强的警示性和预防性;两者都不直接处理问题,相对于内部监督来讲,又都是一种外在监督。因此,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从法理上推理,合法性是没有问题的。
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法理性根据,就是我们人大制度工作性质界定的,另一方面它也是我们媒体,我们国家媒体的性质决定的。国家媒体很重要的一个功能就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它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通过人大这样一种民意的方式,使它能够更好的得到反映。使它能够得到加强和放大监督功能。当然,目前在社会中,媒体的地位是属于一种弱势的,不是一种独立的声音,它应该得到一些帮助,才会有力量,这种力量的源泉,主要是人民群众。另一方面是介入一些制度性的安排,这样才会更有用。
(二)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结合的现实条件
首先,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都具有人民性。人大监督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具体表现为人民群众的代表和积极的政治参与者等,具有广泛的民主性等特点。而舆论监督在主体上,也具有广泛的群众性、民主性。正确的舆论以人民的声音为主导。李瑞环同志在新闻工作研讨班上曾明确指出:“舆论监督在我国已成为人民群众行使其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一种有效形式。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人民的意志和情绪,人民的意见和建议,都要通过新闻报道把这些反映出来,形成舆论,也就是舆论监督。”
其次,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的范围都具有广泛性。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人大权力的最高权威性所决定,其监督范围实际上覆盖了整个社会,涉及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而舆论监督由其自身的社会性所决定,也可对任何违纪违法特别是腐败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也具有广泛的社会性。而其他监督形式如司法监督、党的监督等一般只局限于某个特定范围,或某个特定领域,不具有监督范围上的全面性。
再次,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都具有公开性,相对于内部监督而言都是一种外在监督。人大监督一般均从人民利益的角度出发,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因而对于人民大众而言,其具有公开性,是一种外在的监督。而舆论监督的主要功能是为民众提供接近国家,接近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通道。其面向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大众,同样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具有公开性。
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最具人民监督的特征,有许多共性之处:主体是人民群众,主要是人民群众的代表和积极的政治参与者﹔监督的客体主要是各级各类权力的行使者﹔都不直接处理问题﹔相对于内部监督来讲,又都是一种外在监督。因此,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具备现实的基础,不仅能集中体现人民监督的人民性,又最终会强化人民监督的人民性。
(三)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优势
人大监督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监督,从法律赋予的地位和职权来说,是层次最高、最具权威性的监督。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社会的、公开的监督,其开放性、群众参与性和及时性是最强、最广、最快的。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能集二者的优势和力量于一体,形成一种既有法律规范和保障所产生的巨大权威性,又有广大群众参与所带来的广泛影响的新的监督效果,必定能大大强化人民监督的功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展。
首先,人大监督虽然具有最高权威性,但其现有的监督方式在社会生活中一般很难具体操作,取得实质性的监督效果。多年来,人大监督一般只限于两种方式:一种是听取报告,包括听取行政机关的报告,听取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等;一种是对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从人大监督的现实效果来看,由于监督方式的宏观性、或程序的非规范性及较强的政治性等原因,使得人大监督在实践中的监督缺乏应有的力度。而如果引进舆论监督的方式,则可以改变人大监督的现状。由于舆论监督具有时效性、快捷性等特点,其信息内容可以较快地让社会了解、知悉。这样,人大监督通过舆论监督,很快便可切实有效地使人大监督的内容向社会予以公开,从而树立人大的权威。
其次,由于目前舆论监督在现实中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其本应具有的监督效能很难得以充分地发挥。而如果实现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互动,由于人大地位的至上性,舆论监督可以有效地摆脱“依附性”,将其监督效能予以有效而充分地展示,从而有利于保证舆论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在社会上的权威性等,进而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再次,两者的互动可以使人大监督中被监督者的责任得以落实,强化监督的效果。任何监督都必须对监督的责任进行落实,才能对被监督者产生威慑,达到监督的效果。没有监督责任的监督必将流于形式,而无实质效果。当前人大监督仅有的几种监督方式之所以效果不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的责任未能有效地落到实处,从而使被监督者能够“逃之夭夭”。而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互动则有利于摆脱这种困境。英国学者密尔曾说:“如果组成政府监督的人员滥用权力,或者履行责任方式同国民的舆论明显相冲突,就将他们撤职,并明白地或事实上任命其后继人。”由此可以看出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的威力。虽然舆论监督本身不具有强制性和直接处置性,但其可使被监督者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政治压力,从而迫使被监督者对其行为予以合理、合法的调整。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互动结合可以有效地落实人大监督中被监督者违法违纪等情形下的责任,虽然这种责任是无形的,但其效果却往往胜过有形的责任。
(四)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需注意的方面
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互动结合,并不是说人大监督机制完全吸纳舆论监督机制。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互动只是一种以现实为基础在监督形式上的优势互补,只是人大监督利用舆论监督这样一种独特的监督形式。这与党具有的特定的舆论权、政府所具有的特定的舆论权并不冲突。党和政府依然可以利用媒体舆论进行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宣传等活动。虽然现实中,新闻媒体很多时候是党和政府进行宣传的重阵,但这仅仅是舆论的一种功能而已,它并不与人大监督利用舆论监督的这种形式产生冲突。因此,我们在处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互动结合的过程中,应处理好人大所具有的舆论监督权及其所采取的舆论监督形式与舆论体制自身所具有的其他功能之间的相互关系。人大监督利用舆论监督的方式与现行的舆论监督体制并不产生必然的冲突。
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各具优势,却又各有不足。纯粹的舆论监督作为一种道义的、心理的“柔性监督”,往往有影响力却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而一旦将其转化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形成一种既有广大群众参与所带来的广泛影响,又有法律规范所产生的巨大权威性的监督效果,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舆论监督的效能。
三、促进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结合的几点建议
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强调它们的有机结合不可以、也不可能将二者简单地揉合归并,而是应根据双方的特点和优势,改进和强化各自的功能,做到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发挥更为有力的整体监督效能。具体说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人大监督工作要增加开放度
人大监督工作尽管取得了不少进展,但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效果不显、仍然是许多地方人大有待解决的问题。英国哲学家罗素指出:“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的支持几乎毫无力量。作为有效力量的法律,它依赖舆论甚至比依赖警察的权力为多”。深刻领会其中的含义,有助于我们从一个新的角度来认识目前人大监督不力的原因。因此,从与舆论监督结合的角度,看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努力增加人大监督的开放度。具体讲,有四点:
一是人大监督要贴近代表。人大监督是代表人民的监督,监督的主体是人大代表。要发挥人大的监督功能,必须充分发挥代表的监督主体作用。要密切联系代表,充分听取代表对人大监督工作的意见,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查和视察,认真办理代表意见和建议,督促建议办理工作。对代表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批评性建议,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明确意见,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对典型的违法违纪、腐败案件,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并督查到底,直至查清并解 决问题。
二是人大监督要贴近群众。要重视从新闻舆论和群众来信来访中收集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媒体报道和信访反映出的一些热点问题,特别是对有权部门和个人违法腐败问题的批评揭发,应有足够的政治敏锐性,该介入就及时介入,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调查,依法查处。
三是增强人大监督力度。对重点监督议题,要认真审议,提出有分量的审议意见。根据监督对象和问题性质,加大依法监督的力度,发挥询问、质询、撤职、罢免、开展个案监督等刚性监督职权的作用。注重细节的改进,认真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除了进行任前公示,法律知识考试的结果要公布,任前表态发言还要通过媒体向社会直播或公示。进一步改进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的述职评议工作,在对述职人员认真评议的基础上,实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并依法公开测评结果。
四是提高人大宣传的透明度。要努力提高宣传透明度,改变程序化、八股腔的宣传模式,拓展对监督经过和事实的报道深度:不应“雾里看花”、“内外有别”,也不应“做而不宣”,更不应视为禁忌,拒绝报道﹔对重要议题的审议意见,包括批评性或有争议的不同意见,对重要决议、任免人员的表决情况,包括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票数等应一一公布于众。
(二)为舆论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近几年来,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开始增强,对违法违纪的揭露性报道增多,特别是对重大事故的报道较为有力,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也得到许多领导的肯定和支持。然而,媒体患有“监督缺失症”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一些地方用“形而上学”的方法片面理解“弘扬主旋律”,并将其绝对化,只讲表扬与肯定,认为揭露和批评,会暴露社会的“阴暗面”,不利于“正面宣传为主”,因而,对批评监督总是束手束脚,特别是对权力拥有者的监督显得乏力和迟钝。
(三)支持舆论“异地监督”
从目前的情况看,新闻媒体无不隶属于各种党政部门,有很强的地方性。在地方领导权力失控的情况下,往往会由党和人民的喉舌变成领导个人的喉舌,成为表达领导人个人喜怒哀乐的工具。要求媒体在这样的情况下,把矛头对准本地的“父母官”开展批评监督,是不可能的。现在,一些媒体常转载外地媒体揭露腐败问题的稿件,批评外地的、而在当地难以进行批评的违法、腐败案件,即进行“异地监督”,受到了广大读者的欢迎。换一个角度看,这种“嘴巴搁在别人身上”的“异地监督”,虽只能算一种旁敲侧击,但还是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异地监督”可以冲破滥用权力对正当批评的压制和地方保护的干扰,如经过多家媒体的转载,特别是通过“互联网”的无限距转移,可深入到千家万户,甚至惊动中央高层。那么,腐败者的罪行遭到鞭笞和暴露,不仅会让人解恨,还会给人认识自己身边的腐败以启发和联想,让“有同病者”如坐针毡而无法可想,发挥的监督作用真是挡都挡不住。只要“异地监督”的内容事实清楚准确,符合法律规定,是以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为目的的,这种随着社会进步所产生的新的舆论监督形式是应该支持的。
(四)探索公众性监督的新形式
要切实搞好二者的有机结合,除了人大和新闻媒体在监督方面要努力改进自身工作外,还需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力量,探求新的监督形式,这就是将人大的优势和新闻媒体的力量结合起来,建立公众性的监督形式。这方面工作的着力点应放在人大与新闻媒体的结合上来。具体说,就是人大可以与舆论监督的主要载体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联合开办公众性监督的专栏、专版、专题节目等。如2003年9月,温州市人大常委会联合温州电视台、温州新闻网和温州都市报等三家不同介质的媒体,分别主办了《实事面对面》和《代表在线》两个大型互动访谈栏目,进行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有益尝试。经过几年的运作,两个栏目已在社会上特别是该市各级人大代表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也引起了国内法学界、新闻界专家的广泛关注,国内有关专业人士指出:“人大和媒体合作,为人大代表对政府官员实行有效监督提供平台,是监督机制创新的有益探索。”并认为,“对比央视《焦点访谈》,我们发现,温州的‘焦点访谈’更多地体现了人大的刚性监督。邀请人大代表和当事的政府官员参加节(栏)目,对报道的问题进行评论和解释,它实际上是一种‘质询’。这开辟了舆论监督同人大监督互动的新路子,是对当前实践中监督系统各自为战、互不通气现象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