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帮助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克服取证难的问题,区法院与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档案等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后,在原有向委托代理人颁布调查令制度的基础上,推出《当事人自行取证介绍信》、《协助调查函》两种信函,直接向当事人颁布“调查令”,供调取证据材料使用。该信函主要适用于没有聘请委托代理人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因涉案证据保存于公安、民政、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及房产登记、档案等部门,而向有关部门收集、调查证据时无法取得的情形。当事人应在立案后或者接到应诉通知后、在举证期届满前,向业务庭提出申请;经承办法官审核、庭长同意后,由分管院长签发。
《当事人自行取证介绍信》主要供当事人到公安局、档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调取与涉案当事人相关的证据材料。该介绍信以“甬北法当字[2010]第 号”独立编号。
《协助调查函》主要供当事人到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调取对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情况,以方便起诉和送达。持该《协助调查函》进行调查时,即视为法院委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有关单位应在《调查函》要求的时间内将被调查人的入住情况如实填写在回执单上。如无法提供的,有关单位应在调查函上作出书面说明,并将调查函交调查人退回法院。
自该服务推行以来,该院共为4起案件出具《当事人自行取证介绍信》、8起案件出具《协助调查函》。当事人和办案法官普遍反映良好,既方便当事人快速取证,又有效缓解了年底法院案多人少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