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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选举法》实施后地方人大选举工作中相关问题的探讨-甬江

发布日期:2010-11-23 10:26 来源:甬江街道人大工委 访问次数:

 甬江街道人大工委 刘燕玉

  新的《选举法》出台,与以往《选举法》相比,呈现七大亮点:一是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这是核心内容;二是增强候选人“透明度”,保障选民知情权;三是确保一线代表数量,解决“官民比例”失衡;四是禁止“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确保更好履职;五是规范投票形式,保护选民意愿;六是保障依法选举,加大“贿选”等查处力度;七是明确代表辞职程序,细化选举机构职责。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七大精神,体现了时代要求,体现了人民民主,体现了法治精神,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增强选民民主意识,优化代表结构,加强人大工作有着重大意义。明年下半年我们就要进行新一届代表换届选举,如何贯彻落实好新选举法,提前做好换届选举各项准备工作,是当前应该及早思考和研究的问题。下面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就选举法修改后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和解决办法与大家作一交流探讨。

  一、如何确保一线代表数量和改善代表结构提高代表素质问题

  人大代表既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又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细胞,其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代表作用的发挥和人大工作的质量。纵观当前,确实存在部分代表当选后,因种种原因没有很好地履行代表职责,影响了人大工作的开展。因此新一届代表选举必须注重代表素质,把好代表“入口关”,以便为下届开展好人大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选举法》第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这条规定,目的是确保一线代表数量,解决“官民比例”失衡问题。但我们在实际操作中认为界线比较模糊。

  从我街道以往二届代表选举结果来看,产生的企业老总代表是划归工人代表类的,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或妇女主任)代表是划归农民代表类的,一线的车间工人、真正的种养殖业农民身份当选代表是没有的。那么企业老总代表、村干部代表究竟是否归属于“官”员代表一类呢?如果不属于,那么必须由车间一线工人、农民当选代表,才符合结构比例规定。但如果由普通的一线职工或农民当选代表,其履行代表职务较企业老总或村干部的难度相对较大。原因有三:其一,因选区由多个单位组成,由于情况不熟,协调很难;其二,履职能力水平相对较弱,因为村干部或企业老总毕竟经常受到各类培训,文化水平相对较高,见识较广,看问题、分析问题会比较全面、深入。若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干部当选代表,由于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整天与老百姓直接打交道,身处基层,更能倾听到群众的呼声,而且作为父母官,群众有什么困难、想法也会向他们直接反映,因此更能替群众代言;其三,履职时间、经费难有保障,因为一线车间工人工作繁忙(现在企业大多为私企),可能会难以请假来参加代表活动。如果他们当选,要想使他们安心履职就必须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时间、财政等支持,这点能否真正做到,值得思考。否则,农民、普通工人代表因为无法有效履职很有可能成为会场上的摆设。

  因此上级人大在制定有关选举指导性意见或法规中应对“一线代表”身份要作明确界定,如果企业老总、村干部代表属于工人、农民代表,我们认为还是由他们当选代表比较合适。关键是当选代表后,要按照《选举法》、《代表法》等规定,对他们进行系统集中培训,增强他们的代表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相反如果不属于,我们认为一线代表的数量比例不宜过高,结构比例应服从于代表素质。此外,根据以往实际对“知识分子”代表身份界定较模糊,应界定清楚。

  二、关于人户分离保障流动人口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及参选率问题

  当前,我区正处于“大开发、大建设”的关键时期,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以我街道为例,辖区包家村旧城改造、湾头半岛开发、北高教园区、轻轨二号线、梅堰路等一系列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15个村中有10个村涉及征地拆迁,且正处于或将处于建房安置过渡期,人员四处分散,人在何处难寻,人户分离现象十分突出,将给选举工作带来很大难度。而新《选举法》对此却未作出规定,我们认为:一要提前准备,摸清底数。借这次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东风,对人户分离和流动人口的底数进行详细排摸,尽量要求各村准确掌握村民的现居住地,留下电话号码等以便及时联系,确保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上级人大制定“关于选民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对有关情况进行明确,包括明确“人在户不在,户在人不在”情况的处理规定。三是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及时对选民登记事项及相关规定进行广泛宣传,履行好人大选举的告知义务,积极引导流动人员上门自行登记。四是配备好选举工作人员队伍,要挑选责任性强、肯吃苦、有耐心的工作人员,确保选民登记不错、漏、重复登。五是实事求是地看待参选率。新《选举法》对流动票箱运用作出了规范,并对委托投票进行限额规定(不得超过3)由于人户分离现象突出,又加上委托投票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参选率,为确保选举依法有序进行,不要追求带有“水份”的高参选率,否则,委托数量将增多,违法现象也会增多,只要符合新《选举法》第43条“在选举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的规定即可。另外,对委托投票的标准不要过高,在能证明受托人意愿的情况下,不要过分强求书面委托。六是要确保代表换届选举的经费落实。包括临聘工作人员工资和选民投票资金。

  三、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问题

  《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以前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缺少竞争机制,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方式单一、间接,只是把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张贴于各选区,很少组织与选民见面会;介绍内容简单,一般只限于姓名、年龄、学历和工作简历,对其履职能力、内在素质介绍不够,对候选人的政见、供职主张更是讳莫如深,更不包括当选后应当如何履行代表职责的问题,因此候选人情况的介绍对选民的投票行为不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是选民参与投票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在平时的人大工作中经常与代表接触,在通知代表参加各种活动时,有少部分代表有抱怨代表工作太烦的情绪,好象是我们在“求”他参加活动,造成这一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当初认为代表只是荣誉,开开会、拍拍手就行,没想到现在却要参加这么多的活动。因此要解决以上问题,一要实行代表候选人申报制度。其要点是经过组织提名或十人以上选民联合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必须要求其本人填写自愿接受提名的报告,表明自己的态度,告知其代表闭会期间必须履行的各项工作职责,如参加各项视察、调研活动,提出意见建议,自觉联系选民工作等,告知其平时的代表工作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本职工作,让其承诺当选代表后必须承担自己的代表义务,否则知难而退还来得及。对于自荐为代表候选人的,必须在填写申请报告后,经十人以上选民签名后方可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二要试行候选人竞争演讲制度。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机构要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回答选民的提问,让选民了解他的政治主张,参加竞选的诚意和打算,以此增强候选人的责任心,同时真正让选民知人、知名、知情,按自己的意愿投下“称心票”,选举“意中人”。

  四、关于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问题
选举法第九条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这是考虑到选举委员会是县、乡镇(街道)选举工作的主持者和组织者,其在选举工作中负有重要的职责,如分配代表名额、审查与公布选民名单、处理对选民名单的申诉、确定和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选举是否有效等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根据以往做法,选举委员会成员主要有县、乡镇(街道)党委、人大的主要领导组成,不少成员就是代表候选人,形成其既是选举的参与者与竞争者,又是选举工作的组织者,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这样不符合程序公正的原则,会使社会公众对选举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产生疑虑。因此,本次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从中反映了代表选举的公正性进一步增强了,但同时也给基层选举操作带来了新的问题,我们认为上级人大在出台换届选举的实施细则中能规定,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增加选举委员会副主任,该副主任由党委部门非代表候选人担任,同时,增加非代表候选人的委员人数。此外,选举委员会成员(主要是人大领导)被提名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后再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区人大常委会应及时予以补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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