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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公报

发布日期:2010-11-04 15:33 来源:区人大办 访问次数: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

  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宁波市江北区2009年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区政府高度重视,并进行了认真研究加以落实。现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积极发挥财政职能,加快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一是围绕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上半年,区政府对全区现有扶持政策进行了梳理与整合,并制定出台了“1+X”政策体系,着重加大对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财政贡献增量的奖励力度,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下一步,我区将尽快制定出台各类产业专项扶持政策,明确各类产业的发展导向,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快财政政策兑现速度,为企业成长壮大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是围绕年初任务,齐心协力组织收入。上半年我区财政收入呈现回升向好的良好势头,一般预算收入完成26.6亿元,完成年初预算任务的60.0%。三大支撑行业呈现制造业回升明显、房地产业税收贡献突出、交通运输业恢复良好的发展态势。下一步,我区将加大收入调节力度,确保财政收入均衡入库和持续增长,合理安排各项重点支出,确保圆满完成本年度收入任务。

三是围绕保民生保重点,继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今年以来,在可用财力增长放缓的形势下,我区坚持增收节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严格控制一般性行政支出,勤俭办一切事业,对各部门一般性项目支出实行“零增长”政策。下一步,全区将继续加大民生投入力度,科学统筹,集中财力保重点、保民生,在确保新增财力向三农、教育、社保、医改等方面倾斜的同时,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和工程的资金要素保障作用。

  二、推进财政精细工作,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

  一是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的统筹管理水平。为强化可用财力的统筹安排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区计划2011年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全部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并将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数额相对固定的补助指标列入本级预算。同时,强化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把结余资金使用与部门预算编制结合起来,严格控制部门结余资金规模。下一步,我区将根据相关规定和收入具体情况,将滞留在财政专户中的历年耕地占用税、水利建设基金、墙改基金等清理后缴入国库,进一步清理往来款,时间较长的往来重新办理手续,组织土管等相关单位清理并结算历年出让地块。

  二是进一步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性。积极推动部门预算公开,推进部门预算改革,不断细化预算公开范畴。从2011年起,我区所有部门预算将向区人代会公开。下一步,将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预算编制程序,细化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按照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对按规定应列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单位和资金,全部编报部门预算。

  三是进一步提高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从2011年起,我区将在所有一级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并不断完善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制定并出台各相关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保证财政资金及时、合理地拨付,进一步提高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与此同时,积极与市财政沟通协调,争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下达,并在30日内分解下达至各有关部门。

  三、强化财政资金保障,进一步提高融资管理水平

  一是整合投融资平台。在规范包装投融资项目的基础上,整合全区各主要融资主体,充分发挥全区融资平台资源的最大效能,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政策冲突。同时,积极发挥区土地储备中心作用,适时对有关项目出资,并筹划组建统一的区属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对各主体的资金调度由区财政局负责协调。同时,区财政每年均安排偿债基金预算,防范债务风险。

  二是适度控制政府性资金融资规模。认真梳理投资项目,提前谋划,按照“实施一批、储备一批、策划一批”的原则,对全区投资计划和相应的融资计划进行调整,配合相关金融机构,按政策要求进行整改,进一步提高我区的债务管理水平。

  三是加强资金调度、财务监管。在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提高存量资金使用效益,适度控制全区债务规模。通过预付工程款、征地拆迁款等变动方式合理、有效地调度资金,严禁各部门、各主体未经许可随意调度资金。加强融资资金使用的财务监管,完善和加强区国有投资公司委派会计制度,通过监事委派、财会人员委派、法律顾问管理、财务预算管理、融资服务等工作,将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职责适当分离。通过盘活区内闲置资产、资金,大力清理债权债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拓展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开行等政策性银行贷款。根据具体投资项目的周期特点,尽可能争取与项目周期相近且利率相对优惠的贷款,优化融资期限结构,缓解还贷压力。积极运用多种项目融资方式和金融工具。根据投资项目的特性,灵活选用BOT等多种项目融资方式。与金融机构广泛深入的合作,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和未来收益,发行信托产品和企业债券,积极吸纳利用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满足新形势下我区开发建设对资金的需求。

  四、规范财政资金管理,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

  一是深入推进“四跟踪”工作。审计部门将对预算编制过程实行跟踪,促进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增强刚性、减少弹性,加快推进综合预算;对预算执行实行跟踪,促进进一步提高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及时下达专项补助,提高预算执行率;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跟踪,促进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资金纳入预算,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对制度建设实行跟踪,促进政府部门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根据岗位廉政风险内控机制建设工作的要求,完善和明确财政资金审批管理,不断提高理财水平和业务管理能力。严格执行区级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要求,完善财政资金存放方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效益。

  三是加大财政法规宣传。进一步加强监督法、预算法、审计法等有关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审计干部的法律意识和综合素质,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照监督法、审计法办事,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宁波市江北区九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纪要

  宁波市江北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0月28日下午在区政府8楼会议室召开。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谷裕,副主任王伯宁、毛鸣鹤、陈炳祥、应瞧曙及委员共15人出席会议。会议分别由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谷裕和副主任应瞧曙主持,区政府常务副区长蒋旭灿、区法院代院长周兴宥、区检察院检察长高杰列席会议,区政协副主席沈丁永应邀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各街道人大工委、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部分区人大代表。

  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管幸康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办理区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俞爱民所作的关于办理区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督办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另刊)

二、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城市管理局局长张银康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江北区城区内河整治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另刊)

三、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等4项制度。(制度另刊)

四、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谷裕在会上作总结讲话。

缺席:俞雷、冯亚萍、邵国振、徐兰福、蒋宏生、

  楼国强

对区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1028日,宁波市江北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政府关于区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普遍认为,今年代表建议,在区政府及各承办单位的积极努力下,建议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了进一步提高,实现了面商率100%、答复率100%、代表满意、基本满意率100%,特别是单位负责人面商率首次超过80%,达到了84%,办理工作总体较好,但与形势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一些差距。现根据会议审议情况,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建议交办的准确性。区政府综合部门要加强对代表建议的分析和研究,正确把握代表建议的内容,着重把好建议交办的初审关,提高建议交办的准确性。

  二、进一步提高建议的落实率。一是区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对代表建议的调查研究,对于代表多年重复提出、事关民生问题且办理有难度的重要建议,要想方设法创造条件加以落实。二是要高度重视正在解决和列入计划解决的建议办理工作,制定具体办理时间表,做到责任落实,办理资金落实。

  三、进一步增强建议办理的协作性。建议的主办和协办单位要加强联系、密切协作,主办单位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加强沟通交流,区政府综合部门要加大综合协调的力度。

关于区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江北区人民政府

主任、副主任、委员:

  我受区政府委托,现将区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今年区政府系统共有40个单位负责办理区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151件。其中,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147件,闭会期间建议4件。在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和指导下,区政府及各承办单位严格落实办理工作各项制度,努力提高效率和办理质量,151件建议均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从建议办理的结果看,其中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40件,占26.4%;部分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87件,占57.6%。两类合计127件,占总数的84.1%。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暂不能解决留作参考的24件,占16.3%据统计,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满意或基本满意率达100%,对办理结果的满意或基本满意率达100%

  二、今年建议办理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特点

  回顾今年建议办理工作,主要做法和特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建议办理工作的领导
  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完善政府决策机制、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张南芬区长在区政府常务会议上专题听取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汇报后指出,认真办理好建议,是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职责和任务,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蒋旭灿常务副区长在全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作为全面落实区政府全年工作的重要内容来做。区政府有关领导还就部分职能交叉和疑难件进行批办,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理要求。
  对于今年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区政府各承办单位做到思想上重视、态度上负责、行动上务实。区政府建议提案交办会议后,区城管局、农水局、民政局、交通局、发改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公安江北分局等办理任务较重的单位及时召开了党委(组)会、局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分解落实办理任务。区拆迁办、卫生局、安监局、江北交警大队、工商江北分局、国土江北分局等单位及时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协调领导小组。区建设局、司法局、文广局、财政局、外经贸局、残联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了建议办理工作细则。区教育局、地税局、风景旅游局、江北供水公司、规划江北分局等部门负责人做到办理工作亲自把关。慈城、孔浦、庄桥、白沙、甬江、工业区管委会的建议答复文件均由政府一把手审核签发。从代表对建议办理反馈情况看,今年单位负责人面商率首次超过了80%,达到84%

  二、落实责任,完善机制,进一步规范建议办理工作规程

  一是严格工作责任机制。人代会闭幕后,区政府办公室立即会同区人大代表工委将建议整理归类,对每件建议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梳理,确定具体承办单位,明确建议办理期限和工作达标要求。
二是强化牵头办理机制。今年首次实行由区政府领导负责牵头办理、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带队办理的工作机制。区政府精挑了4件涉及工作全局且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分别由区长、分管副区长牵头督办。

  三是深化联合办理机制。对于部门单独办理有难度的建议,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办理前认真听取代表的工作要求;在办理中召开专题协调会议,形成联席会议制度;办理工作结束后,由牵头部门起草建议办理答复函,各部门会审后送交代表。

  四是落实专人办理机制。各承办单位建立分管领导牵头抓、承办处室具体办的办理机制,并将建议办理工作纳入科室和工作人员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确保了建议办理责任到人。

  三、突出重点,拓宽渠道,进一步提升建议办理工作实效
  今年,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4件重点代表建议和区政府领导领办的4件代表建议,按时办结率、承办单位负责人与代表面商率、办理代表满意率、办理结果满意率均达到100%。在抓好重点建议办理的同时,区政府各承办单位还注意拓宽建议的办理渠道。

  一是加强调查研究。区政府注意抓好代表建议调研,将建议办理与区政府重大调研课题结合起来。各承办单位充分参考和吸纳代表建议内容,将建议办理与区政府重点工作调研结合起来,力求达到建议办理和重点工作推进的“双赢”效果。

  二是加强沟通协商。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时,通过召开专题协商会议、主动上门征求意见、邀请代表参加调研等多种渠道,加强与代表面对面的沟通,力求与代表形成良好的互动沟通机制。

  三是加强工作督查。区政府办公室加大办理工作督查力度,先后开展了重点代表建议、领导领办件、职能交叉件、重办件等办理工作督查活动,对疑难问题及时进行协调解决,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进一步推动建议办理落实到位。
  四、举一反三, 全面推进,进一步发挥代表建议作用
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吸纳代表提出的真知灼见,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和促进政府部门工作的改进。区政府及各承办单位着力从办理代表建议的个案中研究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加强和改进面上工作。如马福年等代表提出的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力度的建议,区政府高度重视,张南芬区长亲自牵头督办。通过加大银行合作力度、创新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产品、拓宽抵押担保范围,有效改善了我区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提高了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

  今年以来,通过办理工作的落实和改进,代表建议办理的成效进一步显现。

  一是一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如通过对葛福美、翁波波、曹艳敏等代表提出的有关完善农村住房制度、医疗减负政策、背街小巷环境整治等建议的办理,推动了区政府相关工作。目前,农村住房改建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今年将完成改建100万平方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补助起付标准比去年降低了1000元,参保人员补助金额的到位时间也比去年提前了近3个月。背街小巷环境开展“两提升”示范街巷“4+1”专项行动,投入2500万元,涉及整治面积约2万平方米,竣工后将有效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

  二是部分热点、难点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周桂芳、林新丰、金根明等代表提出的有关铁路平改立配套道路建设、企业“招工难”、外来务工人员教育培训等建议,推动了政府加大重点工程配套建设、统筹城乡就业、构建外来人员教育管理体系的工作力度。目前,东邵村铁路平改立配套道路建设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正在进行有关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全区已建立区、街道、村三级联动就业信息网络,以创建国家创业型城市和省充分就业区为契机大力推进创业就业服务工作。通过实施“十万新市民素质提升工程”、校企合作岗位技能培训、启动“母亲素养工程”等,有力地提高了外来人员的文化素质和岗位技能。

  三是促进了我区经济结构优化升级。葛军、黄建德、柯建东等代表提出的有关加强服务业招商、加大三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江北物联网研发园等建议,引起了区政府的高度关注,促成了《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加快产业发展政策的出台,相关建议正在逐步得到落实。

  四是促进了社会事业的均衡发展。张梅芬、王晓菁、王阿华等代表提出的有关居家养老服务业标准化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立特色专科等建议,进一步强化了区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统筹城乡一体发展的观念,有力地促进了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

  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区政府及各承办部门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与区人大常委会及代表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一是受管理体制等客观因素制约,个别代表建议未能在办理期限内全部予以落实。二是个别建议办理落实力度还不够。三是个别单位的具体承办人员与代表的沟通面商态度不够诚恳。

  今后,我们将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着力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提高对建议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办理建议作为接受人大监督、改进政府工作的重要途径,认真抓好抓实。二是加强对建议办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在建议的落实上下功夫,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三是完善新形势下建议办理工作机制,健全督促检查、调查研究、征询走访、总结考核、情况通报等制度。四是健全与代表的互动沟通机制,进一步推行联合办案、上门走访、公开答复等工作方式,提高办理实效。

  主任、副主任、委员,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今后的办理工作中,区政府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建议办理工作的领导,更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严肃诚恳做好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努力把办理工作质量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全面建设和谐发展的现代化新江北作出新的贡献!

关于区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督办情况的报告

江北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委员:

  根据《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区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督办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区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代表共提出建议147件,闭会期间提出建议4件。这151件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交由区政府及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到目前为止,所有建议已经全部办理答复完毕,其中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40件,占26.4%;部分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87件,占57.6%。两类合计127件,占总数的84.1%。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暂不能解决留作参考的24件,占15.9%从整个办理情况来看,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思想上高度重视,办理工作认真负责,解决问题措施明确,取得了较好成效。据统计,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满意或基本满意率达100%,对办理结果的满意或基本满意率达100%

  一、督办工作情况

  认真做好建议督办工作,有利于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督办工作,多次听取专题汇报,明确提出具体的督办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常委会领导的要求,我们详细制订工作方案,突出代表的主体地位,发挥常委会机关的整体作用,注重与相关各方的协调配合,努力促使实际问题得到解决,督办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回顾今年建议督办工作,主要较好地把握了以下三个工作环节:
(一)领导督办,突出重点。基于今年代表建议涉及面广,我们为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做好参谋,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一是抓建议的审核。人代会期间,大会议案组在做好建议登记、审核等处理工作的同时,今年对147件大会建议进行了归类梳理,将内容重复的建议进行合并,提高了建议办理的效率。二是抓重点建议的督办。主任会议经过分析研究,将“查处农村无业游医”等4件建议确定为重点督办件,实行常委会领导分工督办。督办领导与常委会相关工委负责同志一起,通过主任接待日活动听取代表意见并邀请其参与督办、听取承办部门办理工作汇报、召集相关部门协调等途径,加大督办工作力度。通过努力,由区农水局承办的要求将慈城镇金沙等村改水工程列入区重点工程、区城管局承办的加强对废弃渣土清运管理、区卫生局承办的查处农村无业游医和区建设局承办的要求尽快启动新梅堰路建设工程这4件重点建议的办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三是抓不满意件的督办。继续抓好代表对办理工作满意度的反馈工作。截止1012日,代表反馈率为100%。从代表反馈意见看,绝大多数表示满意和基本满意,但首次代表反馈不满意的有4件,没有明确表态的有6件。对此,我们在了解情况、分析原因、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的同时,督促承办单位依法再次办理。经过方方面面的努力,有6件建议得到落实或推动;另外4件建议供职能部门在今后工作中加以参考,代表予以理解表示基本满意。如孔浦中心组周雪玲代表提出的“关于将住宅小区内道路修建纳入老小区改造的建议”,由于道路性质难以明确,再加上资金等因素制约,该建议难以落实,代表反馈不满意。为此,我们连同区政府办公室专题召开协调会,召集区城管局、区建设局和房管处等相关人员,共同商讨解决办法,最终代表表示基本满意。

  (二)健全制度、规范程序。为进一步规范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今年重新修订了《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对于建议的提出、交办、办理和督办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规范,在强化办理工作要求上,将“单位负责人面商率要达到80%以上”列入年度人大工作的考核内容。同时,进一步深化“阳光建议—建议公开”制度,明确提出建议办理情况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社区公开栏等形式向选区、选民公开等。如今年,常委会进一步深化建议办理公开工作,在江北人大网站,专门设立了代表建议网上公开平台,对办结建议的内容、办理过程和结果,代表反馈意见等进行网上公开,同时,为便捷代表提出建议,提高工作效率,在建议网上公开平台中,设立了建议网上提交系统,为下一步提高代表建议提交的效率和督办工作的水平奠定了基础。通过一系列制度的完善,建议办理工作规范性进一步增强,许多承办单位负责人在交办部署、调查研究、协调问题、走访征询、面商答复等环节上,做到亲自把关、审核和签发。从代表对建议办理的反馈情况看,今年单位负责人面商率首次超过80%,达到了84%

  (三)跟踪监督,逐件落实。8-9月,常委会组织开展了代表建议办理“回头看”活动,重点跟踪检查四次会议列入A类、B类件的办理落实情况,逐件检查、逐件分析、逐件落实。这次“回头看”活动,以中心组为单位征求代表意见,整个活动坚持“听代表意见、请代表参加、向代表反馈、受代表监督”的原则,各中心组采取座谈、实地视察等方式对四次会议上代表所提的建议进行梳理和分析,提出办理意见,推动建议中的实际问题得到落实。如文教中心组在“回头看”活动中,针对代表们提出的老社区物业管理、双东坊菜场周边噪音、社区公益支出水电费减负等部分因各种主客观未能圆满解决的建议,进行视察和座谈,提出办理意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同时,我们向各领衔代表发放了《区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回头看”活动意见反馈表》,对今年A、B类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征求代表意见。有10位代表通过不同方式反馈了意见,并提出8个尚需落实的问题。同时,我们将“回头看”活动中代表提出的建议进行梳理和分析,对代表提出的需继续推动落实的问题,逐一与承办单位沟通,商量解决的办法和途径。通过 “回头看”活动,各承办单位对办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一批事关全局和民生问题的承诺件得到推动和落实。如区城管局针对“回头看”活动要求,对列入A、B类的建议再次与代表沟通,确保建议得到进一步落实,得到了代表们的肯定。

  另外,为充分掌握代表对整个办理过程的意见,今年我们结合“回头看”活动,在建议领衔代表中开展办理情况总体测评活动,向94位领衔代表发放《2010年度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测评表》,分领导重视、面商沟通、办理态度、问题解决和总体评价五个方面进行系统测评,便于更加客观、准确地了解办理工作的整体情况,进一步促使承办单位提高办理质量。从测评结果看,代表对承办单位的领导重视、办理态度和面商沟通等方面的满意度较高,对问题的解决方面满意率相对较低,对办理工作的总体评价表示满意的占53.2%、基本满意的45.7%、不满意的1.1%

  二、存在的差距和不足

  我们在督办工作中感受到,区政府对办理工作十分重视,专题听取了交办工作的汇报,具体部署办理工作,及时召开全区建议提案交办工作会议,认真做好建议交办工作,首次实行了区长、副区长重点建议领办制度。各承办部门把办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普遍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态度上认真负责,行动上求真务实。办理工作中,不断创新办理机制,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和水平。

同时,我们在督办中也发现,办理工作与代表的期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

  一是交办的准确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代表素质的提高,代表所提建议的综合性越来越强,而承办单位职能分工很细,一些边缘工作相互交叉,甚至职责不清。所以,交办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在平时和“回头看”活动中,代表们对准确交办提出了不少意见。建议区政府在交办时多分析研究,真正做到“谁主管、谁办理”。

  二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根据“回头看”活动中代表对承办单位建议解决情况的测评看,填基本满意的较多,满意的较少,从中反映出了实际问题解决率不高的问题,这些难以解决的建议,有些是代表多年重复提出、事关民生问题的重要建议,尽管办理中会受到一些客观因素制约,但是通过努力还是需要解决的,如农村居民建房、村级10%留用地等问题。因此,建议区政府进一步加大对那些代表多年重复提出、且综合性强、群众关注度高、解决难度大的建议的办理力度,要想方设法创造条件加以落实。

  三是办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要进一步健全建议办理的工作机制,发挥办理中的协调作用。对涉及多个部门承办的建议,主办单位要切实承担起牵头组织的责任,主动邀请协办单位共同调查研究,一起与代表面商沟通。协办单位要进一步重视建议办理工作,积极配合,主动参与面商工作。要纠正片面追求代表满意率问题。个别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千方百计想办法要代表满意,而不是千方百计做工作去解决问题,存在着“重满意,轻解决”的倾向。

  三、下步工作意见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常委会审议的意见,结合代表在“回头看”活动中对督办工作提出的要求,进一步丰富督办方式,加大督办力度,不断增强督办工作的成效。

  (一)督促承办部门不断提高建议办理的质量。及时掌握有承诺、未落实的建议办理件进行跟踪督办,是提高督办工作实效、提高实际问题解决率的有效办法。下步,我们要突出重点,每年选择部分有明确承诺事项和落实时间的建议,特别是需要跨年度落实的,整理形成跟踪督办清单,作两方面的努力:一方面,告知相关承办单位,要求重点关注,抓好落实;另一方面,请有关代表及所在中心组共同关注,推动落实。

  (二)引导人大代表继续提高建议提出的质量。一是进一步加强代表培训工作。继续开展代表小组组长、骨干代表培训,不断提高代表建议质量。二是进一步拓宽代表知情渠道。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与代表平时的联系互动,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扩大代表知政信息量。三是进一步开展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倡导代表充分调研、集思广益,通过代表小组商讨交流和合议,不断提高建议质量。并通过中心组、代表小组的调研和联系群众等活动,了解民情、关注民生、反映民意,进一步提高代表建议的提出质量。  

对城区内河整治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1028日,宁波市江北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政府关于城区内河整治情况的报告。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普遍认为,去年以来,区政府紧紧围绕市政府关于城区内河建设管理提出的“一年有变化,三年有大变化,五年有根本性变化”的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以大力开展城区内河整治工作为主要抓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推动整治工作的有效开展,改善了城区内河水环境,城区内河整治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在河道整治从治标转为治本、工作上下协调配合、工作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等问题上还需引起重视。现根据会议审议情况,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的力度。要根据城市建设的规划,及时调整城区内河整治规划,对那些近期内要实行整体拆迁和建设区块内的城区内河,区政府要与市级主管部门做好沟通与协调,及时调整整治方案,合理安排整治项目,避免重复建设。要进一步加大排污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着重做好三级污水管网的规划与建设,加快沿河小区雨污管网改造及道路管网疏通整合,加大污水泵站的建设和管理,切实做好畜禽禁养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注重从源头和根本上解决城区内河污染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内河整治工作合力,理顺工作体制。在城区内河整治工程实施中,具体实施部门要更加主动与相关街道、部门沟通衔接,相关街道、部门和行政村也要主动配合,大力支持,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在条件成熟时,要进一步理顺内河管理工作关系,建立健全符合我区城乡实际和内河整治工作要求的管理体制,提高内河整治工作实效。

  三、进一步健全城区内河整治和管理的长效机制。要重视培养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管理人员,建立一支团队精神强、工作效率高、专业水平精的内河管理队伍。要把城区内河管理经费列入区政府年度预算,适时适量增加内河管理及设施养护经费,加强内河设施养护的保障力度。进一步健全河道巡查制度,积极开展水政执法工作,对内河进行全面排查,对违法事件及时制止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罚。进一步完善河道保洁、绿化养护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的城区内河管理长效机制。

关于城区内河整治情况的报告

江北区城市管理局局长张银康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区政府委托,向本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江北区城区内河整治情况,请予审议。

  一、城区内河整治情况

  江北区城区内河整治工作,在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区人大的监督下,根据市政府关于内河建设管理“一年有变化,三年有大变化,五年有根本性变化”的要求,围绕“水清、河畅、岸绿、景美” 这一主要目标,以人为本,因地制宜,以改善水体环境、净化河道水质为切入点,全面提升城市形象。

  江北区城区内河区域范围为东起329国道及江北与镇海分界线、西至机场路,南起姚江和甬江、北到北外环路,总面积约36.9平方公里(不含姚江和甬江),分属江北镇海水系和鄞西两大水系,共有内河57条,总长约71公里,水域面积约118万平方米,主要分布在甬江和庄桥两个街道辖区。

  (一)城区内河整治开展情况

  1、建立健全建管体制。城区内河自2009年实行属地管理以来,区政府非常重视内河整治建设工作,将内河整治列入区政府实事工程,及时调整充实区内河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完善由区长任组长亲自抓,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具体抓,区发改、财政、建设、城管、拆迁、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和相关街道各负其责、共同参与内河建设管理的工作机制。同时,在区城管局成立城区内河管理中心和城区内河执法中队,各相关街道也成立相应内河管理机构,出台内河养管工作管理办法和考核细则,编制城区内河水面保洁管理、沿河绿化养护、设施养护等技术标准,开展内河整治、修复、补水、监管、河政审批等各项工作,确保城区内河管理规范有序。

  2、有序推进内河整治项目。城区内河整治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分管副区长多次调研内河建设管理情况,并到内河建设工地进行实地指导;我们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经验少、前期协调工作复杂等困难,在区相关部门和街道的协同配合下,通过项目编制审核、开展专项督查、现场技术指导等方法,确保内河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1)积极编制相关规划。根据江北实际,编制完成城区内河近期整治规划,将我区城区内河整治目标确定为改善型、功能型、景观型三类。结合河流性质、地块开发成熟程度和群众呼声等因素,深入现场,与街道、村开展调研。对城区一般河道进行疏竣、清淤等改善型整治,增加其水体流动性,提高水体水质;对处于城乡结合部、群众反映强烈的河道,采取清淤、截污、砌筑河坎等功能性措施,改善水体水质;对重点河道,在实施功能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绿化、美化,努力营造江南水乡的内河景观。

  (2)结合实际分类整治。针对重要的景观河道,我们采取综合整治的措施,通过实施河坎工程、疏浚清淤工程、截污纳管工程和绿化景观工程来提升河道的整体景观。如在洋市河的整治工程中,针对污染成因,采用沿河铺设截污干管,并结合现状出水口处增设雨水节制闸门;依据自然河道走向,通过清淤挖通,使河道达到通畅目的;结合景观设计和现场实际,设计选用多种河坎断面,从而达到提升河道整体景观的目标。

  针对断头河道的污染,在传统内河整治技术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和采纳有助于内河整治建设的新技术,并采取多种治理形式,力求达到最佳效果。如地洋漕河由于生活排污的原因,河水污染严重,河水时常发生黑臭,水质为劣Ⅴ类,周边群众要求对该河段进行整治的要求非常强烈,我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区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选定了有益菌生物水体修复技术进行整治,水质经微生物水处理后,彻底告别了发黑发臭现象,水体透明度达到60厘米以上,水质达到地表水Ⅳ类水标准。

  针对污染程度较轻的内河,采用局部整治的方法,通过实施河道清淤疏浚工程和绿化景观工程,打造生态型的河道景观。如在大通河、前东漕的整治过程中,我们首次在宁波内河整治中采用三维排水柔性生态护坡技术进行整治,并在河面采用绿岛的形式进行点缀,通过在绿岛上种植睡莲、水生美人蕉等植物,既调节了河面的小气候,又美化了河面环境。

  (3)注重质量确保进度。在设计阶段,按照程序召开初步设计会审会,听取相关专业部门意见,提高图纸设计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全方位实行旁站监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各参建单位积极承担起各自的工作职责,监理单位严格把关,认真负责,强化巡视检查,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及规定施工,发现质量问题立即向项目部提出督促整改意见,确保工程质量。在各方的支持和努力下,已完成的工程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同时,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杜绝环境污染事故,我们建立文明施工保障措施。施工现场布置“五牌一图”;建立门卫制度,出入口设专职保卫人员;施工区域建立围护设施;现场机具、设备、构件堆放及各种材料等按平面布置图进行布置,井然有序;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整洁,施工场地平整,道路通道畅通,保证照明充足,无长流水、长明灯和路障,施工现场保持工完场清。各监理单位和施工项目部在抓质量控制和工程进度的同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施工单位配备了专职安全员,项目部在现场设置各种安全警示牌。由于措施落实有效,未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去年,区政府圆满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7条内河整治任务。今年,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整治33条内河任务,到目前为止,已经完成青林河一期等4条内河的整治工作,并通过了初步验收;宁大东河等23条正在施工中;湾头河等4条已完成施工招标,准备进场开工;张家畈河一期正准备施工招标;邵家河由开发单位建设,已完成工程总量的50%。两年来,全区城区内河整治工程总投资累计达到1.06亿元,整治内河长度4.48万米,整治内河水域面积67.75万平方米。

  3、创新部门联动模式。城区内河河道具有跨区域、线路长、涉及面广的特点,大部分内河在城乡结合部,多属集体土地,沿河河岸普遍种植蔬菜、作物、树木,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堆放杂物多,且属村民或村集体所有,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为理顺关系,加快内河整治速度,推进内河整治进度,我们与街道多次探讨形成共识,探索出与街道联动的内河整治新模式,将部分整治工程委托属地街道代建,目前委托街道代建的内河整治工程进展顺利。

  城区内河整治工程与广大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是区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的实事工程和民心工程,是统筹内河城乡治理的惠民工程,是创建“无水不清、无居不宜”的人居环境工程。整治后,河道排涝能力有较大提升,水质有明显改善,内河投诉明显减少。根据区城管理局委托宁波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对09年江北整治的7条内河水质监测与评价结果表明,经整治后的内河水质有明显的改善:从水质评价结果来看,整治后前东漕、地洋漕、包家河和洋市河的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指标已基本达到Ⅳ类水质标准;从河道周边景观效果来看,洋市河、前东漕和地洋漕等河道景观得到明显改善,基本实现了 “水清、河畅、岸绿、景美”人水和谐的目标,整治区域内的居民生活质量得到提高,人居环境得到较大的改善。

  (二)城区内河管养开展情况

  1、健全保洁养护制度。我们从制度、人员、考核三个方面着手建立健全内河养护管理长效机制:首先是建立长效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区内河管理养护工作,保障河道设施完整,改善河道环境面貌,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我们建立了保洁养护安全操作规则、河面环境卫生保洁制度、绿化养护制度、保洁员和养护员责任制度、内河养管三级巡查网络等。在内河养护巡查方面,重点对内河水面保洁、沿河设施、水体绿化和垂直绿化及违章搭建、排污、无证船只使用等情况进行督查。通过完善各项制度,把日常管理建立在科学、规范的基础上,做到管理有依据、养护有规范、处罚有证据。其次是落实长效管理机制。保洁养护单位明确安全操作管理员,通过招标确定河面保洁、河岸绿化养护、设施养管队伍。为了确保内河养护巡查的成效,建立了由管理人员、专职巡查考核员、专职养护队员组成的巡查体系,采取日常巡查、联合巡查、专项巡查三种巡查模式,加强对内河保洁养护的管理。最后是建立长效管理考核机制。依据《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理工作管理办法》、《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理工作考核细则》、《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理工作评分标准》,制订江北区城区内河考核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实行每月一次养护考核、每年两次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经费挂钩,通过考核进一步加强河道养护巡查的管理实效。

  2、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实施内河现状调查,全面了解掌握城区内河现状情况,对每条内河基本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一河一卡档案。5月份开展了一次较为全面的摸底调查,重点调查各河道的现状设施、违章、养殖、水质、排污口等。为确保内河保洁养护的安全,提高保洁养护的质量。城区内河管理中心上半年组织保洁养护员工进行了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对截污井进行了一次专项保养,同时加强日常巡查力度,检查养护单位人员投入、作业时间、作业效果等,督促养护单位工作落实到位。

  目前,我区一级河道保洁合格率在97%以上;二级河道保洁合格率在95%以上,河道保洁覆盖率达到97%以上,水质基本正常,内河截污井养护到位,沿河设施完好,河内水生植物生长良好。

  3、规范河政审批工作。不断规范河政审批制度,大力推进“阳光审批”,确保河道管理规范化。一是推行公示制,将水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标准、程序、材料等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二是倡导告知制,事前告知行政许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供法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事中告知所报材料的审查情况,并告知补充要求;事后及时将行政许可结果告知对方,征求意见。三是全程监督制,实行严格的审查监督制度。今年,审批了江北万达广场区块的青林河和雅戈尔长岛花园区块的邵家河河政事项,并进行适时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

  4、加强河政执法管理。一是开展内河禁养工作。内河禁养工作由于涉及水域面积和征用面积核定、补偿标准等诸多政策性问题,处理难度大,我们对辖区内1200多亩内河养殖水面开展了全面的摸底调查工作,并按计划开展禁养工作。二是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对城区55条区管内河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联合执法行动,共出动执法车辆57辆次,出动执法人员220多人次,查处内河填埋侵占3处,违规养殖捕捞36处,无证船只13只,违规排污90处,违章搭建14处。其中列入2010年重点整治的有:黄龙河新桥旁违章填埋1处,西大河等违规养殖捕捞4处,江北大河等无证船只3处,江北大河和穆家河等违规排污2处,庄西河等违章搭建2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城中村改造滞后内河整治难度大。目前,我区涉及城乡结合部的城区内河占内河总数的80%,尚有大量城中村尚未改造,由于缺乏系统配套的污水管网设施,大量小企业、手工作坊产生的废水和民民生活污水直排入河,导致河水发黑发臭、河道淤积严重。同时,城中村河道治理涉及多个部门,整治难度较大。

  二是沿河遗留问题多。我区城区内河区域大部分属集体土地,沿河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畜舍、鸭舍及树木等较为普遍,涉及到临时使用河沿岸土地问题,由于没有专门的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处理政策,实施进度受到较大的影响。

  三是未开发地块内的内河整治增加区财政成本。内河整治政策处理费用不能列入工程费用,需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增加了整治成本。

  四是水体调控能力薄弱。上游水源补充较少,水体流动性较差,加之入江闸门常处于关闭状态,内河水体基本凝滞不动,特别是枯水季节,易造成水质恶化。

  五是河道保护意识不强。重使用、轻保护的实用做法增加了河道管理的难度。河道周边的居民生活污水随意倾倒、个别小企业污水偷排,直接影响整治的效果。

  三、下步工作措施

  围绕市政府关于内河建设管理“一年有变化,三年有大变化,五年有根本性变化”要求和本次人大常委会精神,针对当前内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将从建制度、重监管、保质量等方面着手,全面提升江北城区的水环境。下阶段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明确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内河整治工作的责任感,紧紧围绕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实现“水清、河畅、岸绿、景美” 为主要目标和任务做文章、想问题、出招数,切实找准内河整治工作与城市管理的最佳结合点,使内河整治工作渗透于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每个方面、各个环节,加大治理力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内河整治工作对城市管理的推动作用。

  (二)突出整治重点,创新内河整治载体。要紧紧围绕全市内河“十二五”总体规划和发展目标,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用改革的思路,探索内河治污工作的新路子,切实做到既解决生活污水出路、减少内河整治费用,又能加快河道整治,通过清淤、建污水管网、生化池、布湿地、建景、拆乱、造桥等工程措施,把城区内河建成集防洪、绿化、休憩等综合功能于一体的休闲带。同时坚持“两个转变”的工作思路:一是由抓“事”向抓“人”转变,坚持以人为本;二是由“单一”向“多元”转变,创建内河整治新特色。

  (三)强化整治考核,创新多部门联动模式。内河整治任务以区政府与相关部门或街道之间签订责任书形式列入政府考核指标,同时将内河综合治理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健全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对专业承包(作业)单位的层层监督考核及奖惩制度。注重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完善城区内河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体系,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严格进行考核。

  (四)优化公共服务,营造江北人居环境。坚持以河道整治带开发的整治模式,通过对河道两侧的土地整理、开发和利用来解决部分建设资金,达到双赢目的。合理安排、使用内河管理与整治的各项资金,严格按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和审计。内河整治工程实行项目投资责任制,做好河道整治与土地开发同步进行,打造江北人居新环境。

  (五)加强有效监管,实现共建共享氛围。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做到问需于民、问情于民、问计于民,并通过公开公示等方式,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内河建设管理。切实加强社会宣传,逐步形成共创、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人大监督是推进我区内河整治工作的强大动力,我们将以这次审议为契机,诚恳征求人大意见和建议,虚心接受人大监督,全面抓好内河整治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进一步增强内河整治工作的力度,提高我区内河整治工作水平,营造江北人居环境。

  以上汇报如有不当之处,敬请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批评指正。

关于江北区城区内河整治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9月上旬,区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组织调查组,在分管副主任的带领下,分别在甬江、庄桥、洪塘等街道和区城管局,通过听取汇报、实地察看、座谈等形式,对我区城区内河整治工作进行了调查,同时,还在区人大门户网上征求了广大市民对该项工作的意见。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区城区内河整治工作的基本评估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宁波市城区内河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决定从2009年起,除翠柏河等10条景观河道外,其余河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负责建设管理。职责下放以后,区政府于08年底专门成立了区内河管理中心,履行城区内河建设管理的职能,并紧紧围绕市政府关于城区内河建设管理提出的“一年有变化,三年有大变化,五年有根本性变化”的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以大力开展城区内河整治工作为主要抓手,有计划按程序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改善了城区内河水环境,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认识到位,职责明确,组织工作机构齐全。城区内河管理职责明确以后,区政府十分重视城区内河的建设与管理。首先,从思想上进一步统一加强对城区内河建设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内河整治工作作为全面建设惠及全区人民小康社会的民生工程来抓,并列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其次,专门成立了由区长、分管副区长分别任组长和副组长的城区内河整治建设领导小组,并明确区城管局内设内河管理中心履行城区内河管理职责,落实了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再次,建立了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对职能部门实行工作绩效考核。区长张南芬与区城管局签订了城区内河整治工作责任状,强化了工作目标和责任。分管副区长多次在有关会议上专门研究部署城区内河整治工作,并到工程现场指导工作,督促整治工程的开展。城区内河整治工作主要责任部门区城管局,落实了由局长负总责,分管副局长专门抓的工作机制,并与区内河管理中心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做到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明确,确保了城区内河整治工作得到有序推进。

  (二)规划优先,因河定案,整治形式不断优化。为做好城区内河整治工作,区政府从辖区河道实际出发,通过多次调研,认真分析我区城区内河的现状,编制完成了江北区城区内河水系规划、城区内河近期整治规划和内河景观规划。并将我区城区内河整治目标确定为改善型、功能型、景观型等三类,分别采取疏竣、清淤、截污、砌筑河坎、绿化以及科技治河等不同措施进行综合整治或局部整治。在建设方法上因地制宜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与开发地块相结合,如邵家河由雅戈尔长岛花园开发项目带动实行整治;二是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城中村改造相结合,如在包家村旧村改造中,对包家河统一进行整治;三是与群众的要求相结合,如地洋漕河、张家桂河,按照群众的要求实行整治。同时积极探索区街联动整治内河的新模式,将部分河道委托给属地街道代建,增强了内河整治整体推进力度。

  (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整治工作成效初显。我区城区内河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区政府努力克服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资金压力大等诸多困难,上下统筹,周密部署,大力推进城区内河综合整治各项工作。区城管局在工程项目实施前,能做到主动与河道所在街道做好相关对接工作,共同做好河道整治的调查摸底、政策处理等前期准备工作。在整治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建设程序,所有项目在立项前都经过认真调研,征求意见,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专业施工单位,委托专业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程监理。施工过程中,严格实行质量控制,强化工程的巡视检查,发现质量问题立即督促整改。从工程实施情况来看,去年和今年我区共计划整治城区内河40条,河道总长度4.48万米,水域面积67.75万平方米,投资总额1.06亿元。截止到本月,今年计划整治的33条内河已有4条完成了整治任务,24条(包括由长岛花园开发项目负责建设的邵家河)正在施工之中, 4条完成施工招标准备进场开工,1条(张家畈河一期)正组织施工招标。从整治的效果看,经过整治的河道水体保持畅通,水体生命力有效增强,河岸景观得到了改善,我区城区内河整治成效得到了初步体现,洋市河一期整治等工程还得到了市级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

  (四)注重长效,健全机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区政府十分重视城区内河整治后的长效管理工作,通过多种方式积极探索适合我区实际的河道养护工作新方式,从制度、人员、考核三个层面着手建立健全城区内河养护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内河养护水平。建立了河面环境卫生保洁、绿化养护、内河养管三级巡查网络等制度,提升养护工作的正规化水平。通过招标确定河面保洁、河岸绿化养护、设施养管队伍,内河管理中心和执法中队组成联合巡查考核队伍,加大河道养护工作的行业监管力度。城区内河管理养护工作的积极开展,使我区内河整治工程发挥出了应有的效益,改善了河道沿岸群众的生活环境。

  二、城区内河整治工作存在的问题

  城区内河整治工程的全面实施及运行,对解决内河水污染问题,改善内河水环境及沿河景观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城区内河整治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排污基础设施薄弱,污染源头多难以彻底消除。调查中了解到,由于早期城市规划和建设中,未能充分重视城区内河环境的保护,使得江北城区城中村改造、内河治理的截污、治污工作难度较大。虽然通过近几年的努力,城市基础设施得以不断完善,排污主干管和二级干管相继建成投入使用,纳管范围不断扩大,但目前三级管网还不完善,加上部分现有管网衔接不到位,有的建成不纳管,有的老化不中用,还有部分有管无泵,排污基础设施整体上还是较为薄弱。此外,污染内河河水的源头多且难以一下子彻底消除:一是部分居民住宅存在雨、污水管道混接、乱接的现象,雨、污水分流不彻底,使污水进入雨水管道流入内河;二是城区个别企业存在偷排污水废水的现象;三是城乡结合部部分居民和外来人员向河道直接倾倒生活垃圾与生活污水,或把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一些畜禽养殖户还在河面上养殖畜禽,污染了河水。污染源头消除得不彻底,使得内河整治工作达不到治本的目标,整治的成效难以长期维持。

  (二)整治工作任务重、难点多、资金压力大。以今年为例,根据《2009年度宁波市城区内河建设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0年内河整治要求完成全部整治任务80%以上”的精神,我区今年确定了优先确保“水清、河畅”的主要目标,以沟通河道、改善水质、截污、护岸为重点,计划整治内河33条,其中除邵家河由开发单位配套同步实施整治外,其余32条河道均由我区组织实施,整治任务比较重。在资金投入上,今年整治工程的总投资约为8250万元,按照市、区两级财政各出资60%40%计算,我区共需投资3300万元,河道整治的高标准要求和资金压力较大的矛盾比较突出。而且,我区实施整治的80%以上的河道地处城乡结合部或城中村区域,整治工程涉及沿河土地租用、违章搭建拆除、青苗赔偿等大量前期工作,情况比较复杂,协调、沟通任务烦重,难度较大。此外,内河整治政策处理费用不能列入工程费用,需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增加了整治工程的成本。

  (三)河道的管理体制还有待完善,管理力量还需加强。从调查中了解到,目前我区河道管理以北外环和机场路为界,北外环以南、机场路以东属区城管局管理,北外环以北、机场路以西属区农水局管理。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庄桥、洪塘等大片区域划归城区统一管理是大势所趋。且河道是流动相通的,单纯以一条路为界划分管理区域,给河道的治理工作带来一些难题,不利于工作的整体推进。以洋市河为例,该河中间一段地属北外环以内,由城管局负责管理,而北头地处北外环以外,南头与姚江相接,属河道城防工程范畴,都属农水局管理。河道不同于道路,如果单纯整治其中一段,根本无法实现整体的效果。此外,我区内河管理工作的力量还比较薄弱,城区55条河道,广泛分布于各地,整治工作涉及到前期调研、规划设计、政策处理以及与所在街道村衔接等等大量工作。居民在河道上随意电渔、养殖畜禽以及违章建筑侵占河道等现象时有存在,内河管理和执法的力量和力度,都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做好城区内河整治的几点建议

  加强城区内河整治和管理是一项为民造福的民生工程,是优化生产生活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生态文化大区的必然要求。要以完善长效机制为重点,结合“十二五”规划的制订,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区内河长效整治和管理机制,不断提升城区综合服务功能和整体品位。

  (一)要进一步加强城区内河整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城区内河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市的生产环境、生活环境和发展环境密切相关。内河又是城区公共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提升宁波城市良好形象和城市品位的重要载体。加强城区内河建设管理是履行政府公共职能,“确保公共财力三分之二以上用于民生和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因此,要把内河水环境治理作为创建国家级生态区、优化城市环境的重中之重,作为创建文明城市、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将其列为今后几年政府实事工程的重要内容,尽快实现“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目标。

  (二)要进一步加大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的力度。城区内河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融入城市总体规划,通过科学规划,进一步明确内河功能定位和治理措施,使河流与城市景观、生态环境相协调。要根据城市建设的规划,及时调整城区内河整治规划,对那些近期内要实行整体拆迁和建设区块内的城区内河,区政府要与市级主管部门做好沟通与协调,及时调整整治方案,合理安排整治项目,避免重复建设,节约整治资金,提高整治实效。在实施城区内河整治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排污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着重做好三级污水管网的规划与建设,将建成的管道尽早接入主干管和支干管。加快沿河小区雨污管网改造及道路管网疏通整合,避免雨水污水相互流通。要加大污水泵站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其功能,切断排入内河的各种污染源,从源头和根本上解决城区内河污染问题。要以流域为单元,综合内河整治各项工程建设,统筹截污治污、清淤疏浚、护岸防洪、引水补源、绿化造景及恢复生态等工作,按轻重缓急,分步实施,实现水污染治理、生态景观建设的有机结合,实现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和谐统一。将城市内河整治与旧城改造结合起来,以生态为主线,综合环境保护、休闲、文化及亲近自然的需求进行治理。通过整治,将城市中具有灵性的自然景观元素、丰富文化内涵深挖出来,维护和恢复河道及滨水地带的自然形态和人文景观。

  (三)要进一步加强内河整治工作合力,理顺工作体制。内河整治是一项事关群众利益、事关环境提升的民心工程、实事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关心和积极配合。城区内河整治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整治工作牵涉“城中村”旧城改造及土地租赁、青苗赔偿、违章拆除等,具体实施部门要更加主动与相关街道、部门沟通衔接,相关街道、部门和行政村也要主动配合,大力支持,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工作积极性,变被动参与整治工作为主动参与,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城区内河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把实事办实、办好。同时,在条件成熟时,要进一步理顺内河管理工作关系,建立健全符合我区城乡实际和内河整治工作要求的管理体制,提高内河整治工作实效。

  (四)要进一步健全城区内河整治和管理的长效机制。要重视培养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管理人员,建立一支团队精神强、工作效率高、专业水平精的内河管理队伍。要加强内河设施养护的保障力度,随着城区内河整治工作的深入,内河整治设备需求量、养护费、运行费用必将不断增加,要适时适量增加内河管理及设施养护经费,以保障养护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要进一步健全河道巡查制度,积极开展水政执法工作,对内河进行全面排查,对违法事件及时制止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罚。进一步完善河道保洁、绿化养护制度,落实内河日常保洁及绿化养护任务。从而,逐步建立起城区内河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要进一步畅通民意渠道,实现共建共享。要把宣传工作贯穿于城区内河建设管理工作的始终,把着眼点放在提高居民环保素质上。要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到问需于民、问情于民、问计于民,并通过公开展示等方式,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进一步强化涉河法制、文明卫生和环保意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宣传,逐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逐步形成共创、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要建立社会力量的管理机制,扩大和深化内河管理的社会性,要借助社会其他力量来共同参与和支持,切实落实动态管理措施,使城区内河治理后的一些基础性设施长久持续,真正让内河水流动起来,让沿岸的景色美起来。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加强内河整治工作,改善内河环境已成为民生所求、民心所盼的热点问题,也是我区创建国家级生态区的重要内容,我们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既定的工作部署,继续加大城区内河整治工作的力度,为积极拓展区域环境的“宜居”功能,改善我区城区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生活品质,真正实现内河“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办法等4项制度修订、废止的说明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主任、副主任、委员:

  按照主任会议的要求,办公室本次提请常委会审议的4项制度,已在会前印发“一府两院”、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镇人大、各街道人大工委,广泛征求了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又组织人员进行了修改,提请主任会议进行了审查。现将主任会议审查通过的《江北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等4项制度的修订、废止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依据和目的

  这次制度修订、废止工作中,建议修订的有《江北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江北区人大常委会督办反馈规定》;提请废止的有《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规定》、《宁波市江北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重要案件监督的规定》。在工作中,我们主要以监督法、省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法律依据,借鉴兄弟单位行之有效的做法,在总结历届人大常委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区人大当前工作实际来做好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的。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修改制度与实践脱节造成执行困难等方面的规定,废止工作制度中存在的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规范制度中的内容、程序以及一些用语和提法,增强制度的法定性、程序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推进常委会制度建设,增强常委会监督实效。

  二、主要内容

  (一)《江北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修订内容

  1、删去第二条。

  2、删去原第三条(现第二条)第一款“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时,将原第七条“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时,由区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并入原第三条(现第二条)列为第三款。将原第四条(现第三条)的第一款改为第三款,第二款改为第一款,第三款改为第二款;原第五条(现第四条)的第一款改为第二款,第二款改为第一款并增加“人民陪审员”;原第六条(现第五条)的第一款改为第二款,第二款改为第一款,原第一款“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前增加“同时”二字,删掉“经”字。

  3、新增第六条“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按相关规定执行。”

  4、原第十条(现第九条)第一款“拟任命人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的有关材料”删除“和法制观念”;第二款“人事任免案一般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提交”中的“十日”修改为“十五日”。

  5、原第十一条(现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提请机关应当做好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并派员到会说明”修改为“提请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到会说明”。

  6、原第十三条(现第十二条)第二款在内容不变的前提下,修改了有关表述。

  7、原第十四条(现第十三条)“经两次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在区人大常委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中的“经两次未获得通过”修改为“经两次提请未获得通过”。

  8、原第十五条(现第十四条)第一款“区人大常委会换届后,区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新一届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修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的主任、局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

  第二款“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区人大常委会换届后,其职务无变动的,不重新任命。”修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如果职务未变动的,可以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

  新增第三款“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如果职务未变动的,不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

  9、原第十七条(现十六条)“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人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修改为“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

  10、原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合并为现第十八条。

  11、原第二十一条(现第十九条)“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当在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报上刊登”的“会报上刊登”修改为 “公报等刊物上刊登”。

  12、原第二十二条(现二十条)第一款增加“任命书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删去原规定第二款中的任命书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颁发”,同时在第二款中增加“人民陪审员”。

  13、对原第二十三条(现第二十一条)作简化处理,修改为“对通过的任职人员,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其进行一次谈话。”

  14、删去原第二十四条。

  15、原第二十六条(现第二十三条)“在区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修改为“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此外,还修改了部分名称表述,其中:“区人民政府办、局的主任、局长”修改为“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的主任、局长”;“提请主体”修改为“提请机关”;“下次会议审议”修改为“再次审议”;“副区长”修改为“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二)《江北区人大常委会督办反馈规定》的修订内容

  1、第一条明确了本规定的制定依据,对该条作简化处理。

  2、第三条明确了督办反馈内容,对原规定中督办反馈的内容按不同情况作了修改、新增或删除等处理。一是对原规定第一款作了简化处理,将“对宪法、法律法规和交办的上级人代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贯彻执行情况,区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计划生育、民政、司法等工作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修改为“对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二是在第二款中新增了“区人代会专题审议意见”;新增第五款“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接待日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和第六款“区人大代表中心组、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建议”。三是删除了部分条款。删除第三款中“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章”;删去第四款“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在视察、检查和调查后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和第五款“对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后,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定或主任会议研究的处理意见的办理情况”。

  3、第四条明确了督办反馈的时间。由于该条规定的“审议意见”、“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的时间已在区人大常委会其他制度中都有具体规定,故不再分类表述,修改为“对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督办事项,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二十日或主任会议指定的时间内交有关部门办理。”

4、删去原第五条,理由是“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程序在《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办法》中已作出详细规定。

  5、删去原第七条(现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了承办部门的报告方式,原规定中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事项“分别由‘一府两院’或委托办事机构负责报告”修改为 “分别由‘一府两院’负责报告”。

  6、原第九条(现第八条)中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对所属部门的办理工作进行协调、检查和督促”删去“所属部门的”五个字。

  7、删去原第十条。

  8、原第十一条(现第九条)中的“承办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说明情况,报经主任会议决定处置”修改为“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9、原第十二条(现第十条)中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主任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对办理情况的报告不满意”修改为“区人大常委会对办理情况不满意时”。

  10、删去原第十三条。

  此外,对部分名称表述进行了规范,其中:“办理机关”、“承办机关”等统一修改为了“承办部门”;“常委会办事机构”修改为“常委会工作机构”;“应”修改为“应当”,“可”修改为“可以”;“制度”修改为“规定”;“常委会”修改为“区人大常委会”。

  (三)对废止《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规定》的说明

  《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3年822日经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实施。20071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200911日起《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省监督条例)颁布实施,因监督法和省监督条例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方式中没有“述职评议”,按照公共权力行使遵循的“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国家权力机关必须按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因此,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和严肃性,建议废止该规定。

  (四)对废止《江北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重要案件监督的规定》的说明

  《宁波市江北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重要案件监督的规定》于1998年827日经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后实施,监督法和省监督条例实施以后,上述两部法律法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方式中没有对重要案件的监督,《宁波市江北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重要案件监督的规定》已不符合监督法和省监督条例的规定,自以上两部法律法规实施后,在实际监督工作中我们已没有开展此项内容的监督,因此建议废止该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制度草案,请予审议。

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2010 1028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证江北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国家权力机关中下列人员,由区人大常委

会任免:

  (一)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时,由区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三条本区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区人大常

委会任免:

  (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区长提名,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二)根据区长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的主任、局长的任免;

  (三)在区人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区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第四条本区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区人大常

委会任免:

  (一)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第五条本区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区人大常

委会任免:

  () 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同时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

法律知识考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受理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决

定撤销下列人员的职务:个别副区长;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的主任、局长;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九条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

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同时附送能反映拟任命人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法律知识的有关材料或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提请机关修改补充后再提请。

人事任免案一般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提交。

  第十条人事任免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到会说明。

  第十一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作人事任免案的说明,并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作说明。

  第十二条人事任免案提出后至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前,有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拟任免人员重大问题的,提请机关应当向主任会议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重要问题,经主任会议提出,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会后提请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

  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书面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对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经两次提请未获得通过的,在区人大常委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第十四条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的主任、局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

  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如果职务未变动的,可以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

  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如果职务未变动的,不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

  第十五条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其所在的工作机构名称改变时,应当重新任命;工作机构撤销的,应当予以免职;在职期间去世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经区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或决定免职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六条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第十七条对下列人员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推选区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决定接受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辞职,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二)决定区人民政府代理区长,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决定接受区长、副区长辞职,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的主任、局长;

  (三)决定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决定接受区人民法院院长辞职,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四)决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决定接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五)决定撤销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的主任、局长,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

  对其他人员的任免,可以采用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人事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人事任免案的表决,以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九条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当在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等刊物上刊登。

  第二十条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任命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任命人员除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外,应当到会作表态发言。

  第二十一条对通过的任职人员,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其进行一次谈话。

  第二十二条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受行政处分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将行政处分及时报区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接受代表辞职和罢免个别代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同时废止。

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督办反馈规定

  (2010年1028日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保证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所作出的决定、决议,提出的建议、意见得到落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督办反馈工作,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和支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督办反馈内容:

  (一)对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区人代会专题审议意见、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主任会议的意见建议;

  (三)区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

  (四)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或办理情况;

  (五)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接待日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

  (六)区人大代表中心组、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建议;

  (七)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有关申诉、控告和检举问题的处理情况;

  (八)其他需要督办反馈的事项。

第四条对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督办事项,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自提出之日起二十日或主任会议指定的时间内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五条反馈方式:

  (一)承办部门书面报告;

  (二)常委会工作机构听取办理情况的报告;

  (三)主任会议听取办理情况的报告;

(四)常委会听取办理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办理情况进行审议。

  第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按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要求,认真办理督办意见,如实报告办理情况。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事项,分别由“一府两院”负责报告;区人民政府指定某一部门办理的,可以由该部门负责报告;区人大常委会直接指定有关部门办理的,由该部门负责报告。

  第七条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一事一文,其正式文本应当由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需作口头报告的,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八条 在督办反馈过程中,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办理工作进行协调、检查和督促。

  第九条因情况变化或特殊原因致使督办反馈意见的有关内容难以落实,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办理情况不满意时,承办部门应当重新办理,并再次报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督办反馈规定》同时废止。

  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

  评议工作规定》的决定

2010年1028日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经2010年1028日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讨论决定:对2003822日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规定》,从即日起予以废止。

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江北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重要案件监督的规定》的决定

  (2010年1028日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经2010年10    28日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讨论决定:对1998827日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江北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重要案件监督的规定》,从即日起予以废止。

宁波市江北区九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出缺席人员名单

出席(共15名)

  谷裕、王伯宁、毛鸣鹤、陈炳祥、应瞧曙、贝静民、孙金奎、严一名、陈子良、范国春、周曼婷、郑道昌、柳多祖、俞爱民、

    章海军

缺席(共6)

  俞雷、冯亚萍、邵国振、徐兰福

蒋宏生楼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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