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委相关通知要求,本工委及时下发新《选举法》学习资料,组织机关干部和基层人大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通过与各街道人大工委和慈城镇相关同志座谈、查阅人大换届选举档案资料等形式,就新《选举法》实施后区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对新《选举法》实施意义的认识
新《选举法》的通过,是中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和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贯彻落实选举制度的必然成果,其修改的核心内容是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符合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保障了人民政治民主权利,必将推进社会公平和谐进步。具体体现为“四个化”:
选举机构设置法定化。新《选举法》增加了“选举机构”一个章节,对选举工作机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任命、辞去及其履行职责首次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开展选举工作的前提条件和组织保障。
选举平等原则完整化。新《选举法》对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作出了突破性的修正,取消了城乡选举差别,确保公民选举权的“三个平等”,即公民选举权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通过制度设计来保障平等权利和合理利益诉求。
选举环节程序民主化。新《选举法》修改和增加了确保基层代表数量、代表名额分配原则、代表候选人推荐人数规定、预选制度提出等有关环节,“三个不得”等制约细节程序、对代表的罢免、辞职等相关内容,使民主选举法治化。
破坏选举查处法治化。新《选举法》增加了主持选举机构对破坏选举行为或相关举报具有依法调查处理的职权,既赋予了主持选举机构的查处和移送权力,又担当起发现问题应作为的责任,以增强法律强制力来保证选举依法进行。
总之,这次修改《选举法》,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符合民主发展的趋势,符合人民的要求。
二、“三个平等”前提下,分配好代表名额和处理好一线代表数量与改善代表结构提高代表素质之间关系的问题。
(一)代表名额分配问题
新《选举法》提出要实现城乡、地区、民族三个平等,这三个平等中,后两个平等对于我区来说影响不大,从我区九届人大代表分布情况来看,总体是比较合理的。目前,我区下辖7个街道1个镇,本届区人大代表共180名,其中4个城区街道(中马22名、白沙22名、孔浦22名、文教21名),3个涉农街道(甬江16名、庄桥20名、洪塘 20名),慈城镇36名,1名机动名额。我区的农村人口大都聚集在慈城,据统计,慈城镇现有人口约占江北总人口数的四分之一,假如总代表数不变的情况下,按城乡同比例分配,慈城镇的代表数量将超过45名,各地区之间的代表难以平衡。又如孔浦街道所属的宁大选区,其选民人数占整个街道的一半,如果按同比例分配,那么学校的代表数量将明显增加,各层面的代表也难以平衡,为此考虑到地区之间的平衡和代表结构的合理性,我们认为城乡按同比例分配代表名额,在实施过程中可以逐步推进,不应简单地按人口多少确定各地代表名额。因为新《选举法》总则第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具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这就表明人大代表只要能体现广泛性,即能兼顾到方方面面有代表就可以了。
(二)改善代表结构提高代表素质的问题
从市、区人大代表的结构来看,领导代表和企业老总代表所占的比重很高,据统计市十三届人大代表江北中心组中各级领导代表占38%、企业老总代表占20%;区九届人大代表中各级领导代表占22%、企业老总代表占16%;两类合计分别为58%和38%,比例都很高,因此建议适当减少领导代表和企业老总代表的比例,增加到一线代表中去,但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需要省、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有关选举指导性意见或法规中予以明确,最好按比例进行限制。同时,因为考虑一线代表的素质和履职能力,建议增加的比例不宜过大。
三、选区间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大体相等,科学划分选区及保证插选代表当选问题
从法律角度讲,大体相等注重的是各选区的代表“平衡”问题,但就我区实际来看不可能做到整体区域内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大体相等”,如孔浦街道内的宁波大学选区共有选民2.7万,占该街道选民总数一半多,新《选举法》规定一个选区最多产生3名代表,如果要实现 “大体相等”,就需要拆分选区,这样插选下去的代表,由于选民不了解,加上学校的民主意识都比较强,就很难保证插选顺利当选,这样矛盾就比较突出,类似的情况我区还很多,大都是集中在大型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因此很难做到每一个选区内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大体相等”,所以法律没有采用“基本相等”的概念,而只能采取“大体相等” 的语句,但我们要从“数量平等”、“选区平等”,尽量减少“差距”的角度去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重要的是把“权利平等”体现出来。
科学划分选区,应当坚持三个原则:一是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举组织工作的进行。二是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三是要充分考虑选民行使监督权和罢免权。从以往实践看,要保证插选代表顺利当选,建议根据插选代表的工作性质和身份放到选民素质较高,竞争力相对较轻的选区,尽可能将插选代表安排在机关、学校、大型企业或社区,并且尽量划到3选2的选区,这样有利当选。
四、处理好人大有关人员既要做好选举工作又因代表候选人身份应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的问题
新《选举法》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从中反映了代表选举的公正性进一步增强了,同时也给基层选举操作带来了新的问题,主要是以往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大都是代表候选人,据统计,06年换届时,我区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主任和副主任都是代表候选人,如果按照规定,提名为候选人之后,就会出现群龙无首的现象。为此,我们建议省里在出台换届选举的实施细则中能规定,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增加选举委员会副主任,该副主任由党委部门非代表候选人担任,同时,增加非代表候选人的委员人数。此外,还可以再设立一个工作机构,协助选举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
五、处理好新《选举法》暂未作出规定,但各地实施中可能碰到的人户分离及农民工等流动人口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保障问题
(一)人户分离问题
当前,我区正处于“大开发、大建设”的关键时期,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新一届人大代表选举,遇到人户分离现象肯定会比本届严重得多。这几年,江北区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商品住宅小区增加了不少,“人在户不在,户在人不在”的现象较为普遍,为换届选举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问题,而且新《选举法》对此却未作出规定,为此建议省里在出台实施细则中能予以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提前准备,摸清底数。可以借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东风,对全区人户分离和流动人口的底数进行详细排摸,提前准备。二是制定“关于选民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对有关情况进行明确,包括明确“人在户不在,户在人不在”情况的处理规定。三是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及时对选民登记事项及相关规定进行广泛宣传,履行好人大选举的告知义务,积极引导流动人员上门自行登记。
(二)农民工等流动人口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保障问题
当前农民工流动人口,分为二种:一是本地在外流动的农民工,可以通过家人或选举委员会转告的方式保障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外来务工人员参加选民登记,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企业职工,也是我区外来务工人员的主力,大都集聚在大型企业,对于这类人员我们认为可以以社保卡为准,期限为一年以上,决定其参选资格。第二类是集中定居在我区外居公寓的,我们认为可以以暂住证为准,期限也是一年以上,决定其参选资格。第三类是散居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采取,让其自行提供户籍所在地的相关证明,经审核后,到当地参加选举,要求居住年限满一年的,给予登记参选。
六、新《选举法》对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依法限额后,如何处理可能出现的协商意见不一致情况增多和预选环节增多问题。
我区上几届选举工作中候选人推荐的做法,也是实行限额的,对于“预选”我们认为最好不启动这个环节,因为预选使选举工作程序更加复杂,人力、物力投入更多,为此建议从“提名”环节尽可能减少“预选”情况的发生。主要是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量增加政党、各人民团体或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的数量,从政党、各人民团体数量上尽可能避免不一致现象的发生。当意见不一致,且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只能通过预选解决,而要做好预选工作,最为关键的是要制定好“预选办法”。
七、新《选举法》对流动票箱运用作出规范后,处理好既加强对委托投票等的监督又确保实际投票参选率问题。
以选举大会或设投票站投票,适当配备流动票箱投票,以及委托投票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我们估计这样参选率会达不到要求。原因有三:一是人户分离现象突出;二是对于选“人大代表”与选“村两委会”相比,群众的参与积极性不同,存在人大选举与己无关和无所谓的思想,认为选举是搞形式,走过场,也就是说选民的民主参与意识不高;三是村两委会投票选举有钱,而人大选举没有。因而要保证投票参选率,建议除加大选举工作人员责任心,加强与选民联系,加大选举宣传力度外,还必须要保证有足够的投票资金。同时,由于个别区域人户分离现象比较突出,又加上委托投票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参选率,除了划分好选区之外,我们认为,为确保选举依法有序进行,不要过分强调参选率,否则,委托数量将增多,违法现象也会增多,只要符合新《选举法》第43条 “在选举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的规定。另外,对委托投票的标准不要过高,在能证明受托人意愿的情况下,不要过分强求书面委托。
八、对于破坏选举的查处取证问题。
破坏选举是一种犯罪行为,即使有主持选举的机构也不能或没有办法确定其行为是否犯罪,因为新《选举法》的条款上没有具体规定衡量标准。比如送条香烟、吃顿饭是不是破坏选举,关键是对此没有具体的界定标准。为此,建议省里出台换届选举的实施细则时,对有关条款进行具体量化,这样主持选举的机构才能依法处理。就我区实际来看,以往的换届选举中没有出现过破坏选举的现象,因为选举人大代表并不会很激烈,除非由于某种原因(拆迁等既得利益没有达到),而借选举之机闹事。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在选举前摸清群众的思想动态,排摸不稳定因素,及时把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