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8日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宁波市江北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张南芬同志因工作变动提出的辞去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