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及《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区法院作为全省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工作的试点单位之一,出台了《关于审判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决定案件时实行回避制度的规定》,并将《规定》的具体内容及审委会各委员的详细资料公开于法院网站内。主要内容:
一是构建了四种层次的回避情形。审判委员会委员因与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关系、有违反审判纪律行为、案件程序设置、其他可能引起案件当事人合理怀疑的事由,应当自行回避,或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
二是及时送达《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在案件提交讨论前三天,案件承办人向当事人送达《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告知案件讨论的时间、参与讨论的审委会委员名单、可以提出回避的法定理由、回避申请的提出方法。当事人应在收到告知书后三日内作出决定,逾期未提出视为不申请回避。
三是当事人对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一次。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的审查决定,由承办法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并形成书面材料记入案卷。当事人对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有权向该院申请复议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