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甬江街道人大工委
[内容摘要]:开展视察是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主要履职形式,是代表知情知政、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近年来,视察工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随着社会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广大选民对代表的要求越来越高,代表能否通过视察监督,适时为群众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成为能否真实反映民情、代表民愿、实现民意的关键。而目前代表视察活动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难以真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基层人大履职水平。如何加强和改进代表视察工作,成为人大工作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下文是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当前基层人大视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供探讨。
[关键词]:人大视察问题原因对策
代表视察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职权,也是基层人大在闭会期间最重要、最常用的一种履职形式。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代表视察是一项有效的活动方式,它有利于代表进一步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进一步监督和帮助、支持政府改进工作。但也应该看到,由于观念陈旧,方法不当,监督不力,往往很难达到视察的实际效果,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在新的形势下,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重新审视,引起重视。
一、目前人大视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认识上不到位。有的基层人大为了完成一年几次的视察任务,存在为视察而视察的思想,视察活动总是“程序式”的老套路,缺乏创新意识;有的代表认为,视察只是走马观花,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还给人家“添麻烦”,参加视察的积极性不高;有的代表则抱着尽义务的想法,在整个视察过程中始终是一个参观者,跟着别人看看而己;有的被视察单位缺乏人大意识,将代表视察作为“借助力量”,期盼代表帮其讲话、解困境。
2、视察形式单一,方法单调。代表视察的形式虽然有很多种,但目前基层人大普遍采用的形式以集中视察为主,而且都是采取“明察的、有陪同的”方式进行。这种集中统一的明察,一般都是提前与被视察单位打好招呼,视察中走好“三步曲”,即先是根据基层人大与被视察单位事先确定的视察路线,由分管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陪同,实地查看几个典型的、能反映视察内容工作成效的地点;再是听取与视察内容相关的工作情况汇报,包括工作成效、存在问题以及下步工作打算等;最后在实地察看和听取汇报的基础上,集中座谈,座谈中有的代表往往碍于情面,肯定成绩的多,指出问题的少,而且指出的问题也多是表面的而且是众所周知的。上述这种通常做法使一些被视察的部门习以为常,慢慢地便乐于做表面文章,代表们听到的都是单位的成绩和正面的情况,看到的都是经过“包装”过的场景,对于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深层次的问题无法了解到。由于掌握不了全面、真实的情况,而视察前又不作调查,视察后,代表难于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使视察活动变成了实实在在的走过场,更不必说实际效果了。
3、视察意见缺乏督办。视察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问题,提出意见,督促问题的解决,促进工作的开展。《代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而目前代表视察结束后,由于多是“走马观花”, 往往是一视了之,一议过之,视察完了,也就完了,就象“蜻蜓点水”,没有了下文。有的代表虽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但由于监督落实不力,结果是提了白提,提了没用,还惹人厌烦。对于视察时,代表提出的问题解决与否?被视察单位整改得怎样?恐怕很少有人再去过问。由于不深入触及矛盾的焦点,抓落实不够,通过视察就解决不了什么问题,更谈不上“向代表反馈”了。长此以往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基层人大工作机构的原因,是主要原因。有的基层人大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没有真正履行人大的职责,这是工作上不作为的表现,其反映出的实质问题是思想问题,是敢不敢监督的问题。二是代表的自身原因。有的官员代表要么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要么会因为顾忌同行或自身单位的利益、面子,往往很难有真正的视察;有的代表由于履职意识不强,履职能力欠缺,因此在视察中缺乏主动性,讲不出所以然,在视察中只能充当“旁观者”。
二、加强和改进基层人大视察工作的对策
代表视察工作虽是一个“老课题”,但其成效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基层人大履职水平。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必须走出旧框框,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加强和改进人大视察工作,务求实效。
1、提高各方对代表视察重要性的认识。基层人大自身必须要端正态度,牢固树立监督理念,切实履行好人大的监督职能,重视视察工作,进一步明确视察目的,将代表视察摆上重要位置,开拓创新,精心组织,这是能否开展好视察工作的决定性因素。同时要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工作,增强代表的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要加大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全社会都尊重代表的视察权,为代表充分行使权力创造条件。人大代表要加强学习人大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进一步明确视察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变“要我视察”为“我要视察”,视察中要善于分析,敢于发言,及时提出客观公正、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被视察单位要把代表视察作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行动,积极主动地做好配合工作,如实汇报工作情况,虚心听取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改,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
2、精心组织,搞好视察前的准备工作。一是要精选议题。议题选择是否准确,是视察能否取得实效的前提,开展视察活动前,在议题的选择上,要力避闭门造车,应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等,通过广泛听取群众的呼声、征求代表的建议等多渠道征集议题,力争使所选议题符合实际、贴近民生,同时让代表从头至尾参与进来,以提高代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选择好视察对象。在视察单位的选择上,要好、中、差相结合,工作好、中、差的单位都看,以便全面了解和掌握情况,而不能一味地“参观”好的单位,差的就绕道走,这样通过优劣对比才能综合分析,找准存在问题的原因。三是要搞好视察前的调查工作。于视察前半个月预发通知,将视察方案、被视察单位的有关材料、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发放给代表,让代表及早知道视察什么内容,监督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的,以引起足够重视。特别是一些涉及民生问题类的视察,要求代表及早安排时间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研,听取群众的相关意见和要求,以便视察时能有的放矢,找准问题的切入点,发现问题的实质,提准问题的解决办法。四是要保证代表的视察时间,切忌匆匆忙忙。要根据视察的路线、内容,合理确定视察时间,让代表有足够的时间察看和询问,作好深入的了解,保证视察质量。
3、改进视察方式,采取明察和暗访相结合,引导代表开展持证视察。能否了解到真实、全面的情况决定着视察活动的成败。相对于目前普遍采用的“提前打招呼式、有陪同”的视察方式,暗访具有不可替代的独到之处:首先,暗访是在被视察单位无任何准备的自然状态下进行的,使得被视察单位很难掩盖问题和矛盾,代表听到和看到的更真实、更可信。其次,暗访有利于代表摆脱“官气”,更容易贴近群众,被群众所接受,就好比“钦差微服私访”,群众在没有被视察单位陪同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更能畅所欲言,说出真话、说出心里话。再次,暗访少了许多环节,轻车简从,不兴师动众,既节约又有效率,符合“当好代表为人民”的宗旨。当然,暗访的前提要依法进行,要符合民意、讲求实效。不能撇开明察而专门去搞暗访,也不是事事都要暗访,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既有明察又有暗访,既看到成绩,又看到问题,才能确保取得实效。
在当前,推行“暗访”、开展代表个人持证视察也有一定的难度。一方面,一些代表习惯于被组织、被召集,缺乏主动履职的意识,主动暗访、持证视察的意识并不是很强。另一方面,被视察方意识不到位,如果没有相关人员陪同,被视察单位可能会有意设置一些障碍。因此如何搞好代表视察的“暗访”及代表持证视察还需基层人大多宣传、多引导、多尝试、多支持,并为代表暗访、持证视察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4、督促反馈视察结果。视察是一种监督的手段,解决视察中发现的问题,才是人大视察的真正目的,要坚持把视察与整改结合起来,体现视察的作用和实效。一是要搞好集中座谈。这是搞好视察质量的重要环节,要保证有充足的时间让代表座谈交流,还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邀请被视察单位的领导,甚至群众一起参加,让代表进行询问,与群众一起互动,分析问题,统一各方认识,加快问题的解决;要引导每位代表进行发言,做到“敢说、能说、说得在行”,把发现的问题与建议严肃地提出来。二是要写好视察报告,搞好建议意见的跟踪督办工作。这是搞好代表视察工作的必要措施。视察完毕后向每位代表发放“代表视察建议意见表”,交由基层人大进行汇总、提炼,区分不同情况,以人大视察报告或代表建议等书面形式,送达政府有关部门或“两院”办理,督促他们对有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制订整改方案,并提出明确的答复期限。基层人大要对交办后的有关问题进行跟踪问效,对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可再次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或专题听取整改汇报,促使有关问题的解决或代表建议的落实。三是要做好代表的回访工作。这是做好代表视察工作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得怎样,落实情况如何,基层人大都应及时向代表反馈,不应让代表感到视察工作“虎头蛇尾”,这样才能增强代表依法履职的积极性,更有效地发挥代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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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制度的确立及其运行评析——以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为例》(《复旦学报》2012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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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中国人大新闻网(http://npc.people.com.cn)
⑸ 《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新疆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⑹ 《暗访:人大视察不可少》(《人大建设》2006年第7期)
⑺ 《试论县级人代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制度的完善》(南京师范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