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
【摘要】如何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促使代表依法有效履职,是多年来各地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和实践的重要课题之一。人大代表向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述职,报告工作,接受评议,是主动接受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近几年来,江北区人大常委会重视对代表的监督工作,坚持加强规范,注重实效,对代表述职评议工作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和实践,推动了代表述职评议活动的深入有效开展。笔者将以江北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为基础,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如何开展代表述职评议工作作进一步的浅析。
【关键词】 人大代表述职评议
人大代表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质量和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能否有效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关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形象和权威。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谁来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人大代表,选举法及代表法等有关法律作了具体规定,各级人大代表都由选区或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近年来,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尝试本级人大代表向选区或选举单位述职,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促进了代表依法履职,增强了代表的责任感、使命感。为使代表述职不搞形式、走过场,代表述职工作应规范程序,提高述职效果。
一、当前代表述职评议活动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就是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口头或书面汇报执行职务的情况,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活动的询问,并由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进行评议,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督促代表发扬成绩,弥补不足,更好地发挥作用。从实际情况看,目前还存在着以下四方面问题。
一是法律规定缺乏具体操作规范。《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因此,采取代表述职评议的形式实施对代表的监督,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也就是说代表述职评议有一定法律依据。但现有法律对代表接受监督的规定尚不完善,法律虽然已经规定代表要受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但如何实施监督,缺乏具体的规范。
二是代表述职存在不平衡性。虽然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述职评议工作不断加强和规范,代表参与述职评议活动的积极性也有了进一步提高,但在实践中,代表述职工作存在较大差异,一些优秀老代表、基层一线代表等述职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较高,效果较好,而许多来自企业负责人、机关领导的代表大都以应付为主,实际效果不理想,选区选民意见较大。但由于这部分代表的职业特性,约束其认真参与述职评议也比较困难。
三是个别代表述职不够规范。虽然代表述职评议活动已得到了规范有效地开展,但还存在个别代表述职评议还不够严肃,在组织代表述职评议时,缺乏规范性,比较随意,存在着以工作座谈交流代替述职评议、把代表述职评议会变成代表工作布置会等不规范现象,选区选民不是很满意,要求改进和规范代表述职评议的呼声比较强烈。
四是约束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虽然各地人大常委会都非常重视强化选民评议环节,也采取了一些刚性措施,但在现实中,对个别评议不过关、整改不满意的代表,如何处理,仍是难以把握的难题,使一些群众认为“代表述职与不述职一个样”,影响了代表述职评议活动的进一步有效开展。广大选民希望对个别评议不过关、整改不满意的代表实施惩罚,督促代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为民代言。这既是实践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理论研究的问题。
二、规范代表述职评议工作要体现“五个性”
地方人大常委会应按照法律的基本要求,并结合自身的实际,不断完善本地区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评议的有关办法,逐步对代表述职评议活动的组织主体、对象、内容和程序等进行规范。笔者认为,着重要做到体现以下“五个性”:
一是要坚持组织主体的合法性。从各地的做法来看,目前存在着三种组织代表述职的主体,即原选举单位、选民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由原选举单位组织代表述职已无异议,但这种形式只能用于全国、省以及设区的市人大代表的述职中,目前,开展的还不多。由选民自发组织述职,因在操作上存在许多困难。比较常见的是由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但这种形式如果处理不好,就会颠倒人大代表与人大常委会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陷入法律的困境。因此,在具体的操作中,应明确以各代表中心组为单位,组织代表在原选举单位进行述职,开展评议,地方人大常委会着重从程序上、法律上对代表述职评议工作进行指导,不直接参与组织,不干预代表述职评议的具体过程,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
二是要坚持参评选民的代表性。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就要召集选区选民,但要把所有选民召集来,既不现实,不符合实际,也没有必要。对此,就要对代表述职的对象,即评议的主体进行选择。在选择代表述职对象时,要坚持把握好评议主体的代表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数量上,坚持广泛性和平衡性,规定每个选区的选民代表为25—35名左右,同时保证代表所在选区的各村、各社区、各单位都有相应的选民参加,并相应增加代表所属行业的选民参与评议;二是在质量上,坚持参评选民要有履行“评议”的能力,一般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好的社会活动能力,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了解社会情况,能评善议,这样不仅使代表能够述职好,而且也使选民能够评议好。
三是要坚持评议标准的合理性。代表向选民述职,报告自己履职情况,是将自己置于选民监督之下,接受选民的评判,从而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更好地发挥作用。如果评议的标准过于原则、简单,选民就很难进行衡量,评议结果难以真实体现代表履职的情况。因此,评议标准应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及不同界别的代表加以规范,可以把代表参加人大的各项活动和代表小组活动次数、提出的建议意见数量、反映群众意愿和诉求情况、为民办实事的质量等列为评议项目,并尽可能多的选取评议项目,但不同界别的代表的评议标准应不尽相同,如普通基层代表与干部代表的评议内容和标准肯定有不能完全相同,从而达到评议的客观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是要坚持述职活动的平等性。代表述职应一视同仁,不论是老代表还是新代表,城市代表还是农村代表都要按规定,定期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述职,不应有例外。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放下架子,不搞特殊化,以普通代表的身份,主动到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中述职,接受监督。如果领导干部不参加述职,做不到述职的普遍性,就会挫伤普通代表参加述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代表述职就会变成走过场,起不到任何实际的效果。对此,应当规定,届内每个代表都必须向原选区单位选民至少述职一次,接受选民评议。
五是要坚持评议程序的统一性。为保证代表述职取得实效,应统一规范述职评议活动的基本程序,主要应包括三个环节:一是代表中心组组织代表在原选区或选举单位向选民进行述职;二是选民代表对代表履职情况提出问题和意见;三是根据代表履职情况,对代表履职作出评价。在基本程序框架内,各代表中心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具体操作。如在组织开展代表述职环节时,可以采用召开选民代表会议的形式,也可以结合代表活动以召开座谈会的方式。代表述职可以采取口头述职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提交书面述职材料的形式。在提出问题环节,可以采取面对面评议、交流工作情况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就有关问题开展询问,要求当场答复的方式等等。
三、开展代表述职评议要注重夯实代表述职的基础
代表工作是代表述职的基础。只有加强代表工作,增强代表执行职务的效果,才能使代表在述职时“有职可述”,使选民“有事可评”。地方人大常委会应重视加强代表工作,不断改进保障和服务,积极拓宽代表履职渠道,丰富代表的履职内容,为保证代表“有职可述”提供良好条件。
一是要深化代表服务工作。一是抓信息畅通。通过走访代表、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组织代表参加常委会视察检查活动、召开代表座谈会、重要情况通报会、寄送信息资料等形式,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重大决策和举措,本行政区的大事、要事及时传达给代表,让代表知情知政,为其履行好职务提供依据和信息。二是抓学习培训。进一步完善落实代表学习制度,采用集中学习、专题培训、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分层面、有重点地组织代表学习宪法、代表法、组织法和选举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人大业务知识,重点突出针对性和实践性。三是抓经费保障。要专门建立代表活动经费保障制度,落实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每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代表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提高代表活动经费水平,为代表更好地履职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二是要组织开展好代表活动。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开展得好,关键要让代表“有职可述”,使选民“有事可评”。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组织好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要使代表活动级级有人管,层层专人抓。要按照本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搭建代表开展活动的平台,并根据代表的自身条件和专业特长,有计划地组织和引导代表围绕事关全区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参加视察或执法检查,不断丰富代表的履职内容,从而使代表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使代表个个成为政治生活中的积极分子,发挥代表应有的作用。
三是要强化评议结果的落实。开展代表述职评议,重在实效。为保证述职评议活动取得实效,必须强化事前准备和评议结果的落实两个环节。人大常委会在每年年初要对代表述职评议工作要作统一安排部署。各代表中心组要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把代表向选民述职作为每位代表本届内的一项重要工作布置下去,使代表明确述职的目的、要求,述职的方法、步骤等,为代表述职做好思想、组织上的准备。同时,要加强选民评议环节,重点强化评议结果的落实,采取民主测评的方法,增强评议的刚性力度。即由选民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对代表履职和述职报告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当场进行公布,最后由代表作表态发言。对测评不过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选区选民,集体决定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