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塘街道北城春色、欣欣家园、汇嘉新园、逸嘉新园4个小区,建筑面积62万平方米,共计住房7189套,其中有宁波市市级经济适用房4000多套。 经济适用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但经济适用房物业收费高,给购房者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六个小区基本上在09年左右已交付使用,至今三年。除第一年,因交房拿钥匙而收齐物业管理费外,后两年的物业费收取率相当的低,每年不到30%。小区运行伊始,物业公司选聘年轻人做保安,并经培训合格后才上岗,保安服务质量很好,住户也满意。到第二年,因为收不上物业费,物业公司无法保证员工的基本福利,甚至连工资都拖欠,导致那些较称职保安人员流失,为填补必需的岗位空缺,只能招用失地的农民或外来无业人员。因为没有经费培训员工,现有保安人员既素质不高又不够专业,加上公共设施维修费不足,使目前各小区,管理很不到位,导致业主因为物业服务跟不上而不愿缴下一年度的物业费,而收不到物业费又导致物业公司管理的不规范、不到位,恶化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如此的恶性循环,降低了小区的品质,影响了居住环境,影响到洪塘街道的区域面貌。 究其原因,我们认为有二,其一,现有的经济适用房,物业费的收取是按照宁波市普通住宅小区通用收费标准:多层0.45元/平方米,多层电梯房1.20元/平方米,高层电梯房1.50元/平方米。政府为了能尽量多的解决困难住户的安置问题,洪塘街道的经济适用房小区普遍建造为多层和高层的电梯房。以一套80平方米的电梯房普通居室为例,要付物业管理费1152元---1440元,加上公共实施维修费,大约是1500元---1800元,那对于退休在家的老年人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家中有致残及有病的困难户,确实不是一笔小数。(其他区域内,有致残的、因病的、实在困难的居民,可以申领特困用户证,然后凭证享受物业费减半收取.可这项优惠政策目前在洪塘不知何故尚未执行。) 其二,政府在制订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政策时,是有限制条件的:符合条件购得的经济适用房,在五年内不得出售,也不得出租。但事实上,还是有不法之人,钻政策的空子,将本来用于改善民众居住条件的房子给出售了,同时更有太多的人将此类房子用来出租。因为售、租对象的差异和租借期限的不同,带来了收缴物业费的矛盾。 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1、对于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在物业费上给予一定的减免。但当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后,相应的减免政策取消。 2、对于经济适用房购房者实行有差异的减免政策。持有低保证、扶助证等困难家庭,减免力度加大;而一般家庭的物业费给予适当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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