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代表和选民办法
(2013年3月28日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密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区人大代表和选民的联系,充分发挥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代表和选民,原则上每人每年联系区人大代表5人及选民10人以上。
第三条联系区人大代表和选民的主要内容:
(一)了解宪法和法律法规、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听取区人大代表和选民对区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区人大代表对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四)通报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并听取代表和选民的意见和建议;
(五)听取区人大代表和选民反映的社情民意;
(六)了解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及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七)其他需要联系的事项。
第四条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一次联系区人大代表和选民。联系一般采取走访、座谈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书信、代表和选民来访等其它形式。
第五条对区人大代表和选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除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答复外,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处理的,由相关工作机构答复处理;属于区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职责范围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整理形成《代表意见》,交区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处理并负责答复区人大代表。对区人大代表提出的闭会期间建议,依照《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及时将联系区人大代表和选民情况填入《江北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代表和选民登记表》,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归入代表履职档案。
第七条联系区人大代表和选民的服务和保障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各代表中心组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第八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江北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代表和选民登记表
填写人:填写时间:
联系人大代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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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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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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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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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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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反映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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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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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选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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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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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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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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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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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反映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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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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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留底,一份于年底交区人大代表工委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