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外来人员为城市的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但外来人员团伙犯罪案件高发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地区发展和稳定。本文拟以宁波市江北区为例,通过对近三年该区外来人员团伙犯罪的统计、比对,浅析当前该区外来人员团伙犯罪的几个特点,并结合犯罪现象分析外来人员团伙犯罪高发的原因,进而提出几点打击和预防外来人员团伙犯罪案件的建议。
【关键字】外来人员团伙犯罪遏制 预防
外来人员作为宁波城市建设的“生力军”,对城市的经济和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但另一方面由其所引发的犯罪也随之上升。目前,外来人员已成为该市主要犯罪群体之一,给社会发展、管理和治安带来了较大压力。而其中团伙犯罪日趋严重,具有较大危害性。江北区作为其中一个区县,也从一个方面反映着这一问题。
一、外来人员团伙犯罪的特点
外来人员是相对于本地人而言的,指户籍不在本地而居住在本地的人。外来人员按照省、市、区县等不同的地域划分方式有着不同定义。本文以省为划分界限,将户籍在浙江省外的人员定义为外来人员。外来人员团伙犯罪是指主要由外来人员参与的团伙犯罪,其危害性相比单人犯罪要严重很多。
(一)犯罪数和人数逐年递增,其中重大团伙型案件增加明显
外来人员团伙犯罪的增加,不仅体现在犯罪数的逐年增多,也体现在参与团伙人数的逐年壮大,尤其10人以上重大团伙犯罪明显增多。2010年至2012年期间,该区检察机关共受理外来人员团伙犯罪案件662件1570人,案件数和人数较前三年同期分别增加了18.0%和29%,分别占所有外来人员刑事犯罪的52.5%和72.2%,占该区所有刑事犯罪的31.2%和44.8%。其中10人以上团伙犯罪40件276人,与前三年相比案件数增加了100%,参与人数增加了196.8%。而且此三年间,该数据每年都在递增(详见下图)。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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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团伙犯罪案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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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团伙犯罪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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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以上团伙犯罪案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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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以上团伙犯罪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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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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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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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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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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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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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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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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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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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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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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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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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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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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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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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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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低龄化趋势逐渐转好,未成年犯罪趋于平缓
经统计,参与团伙犯罪的外来人员中年龄在25周岁以下的共701人,占外来人员团伙犯罪人数的44.6%。与前三年同期714人,占外来人员团伙犯罪人数的58.7%相比,犯罪人数略有减少,但就犯罪比例来说却有所降低,显示近年来该区团伙犯罪的低龄化趋势逐渐好转。
此外,2010年至2012年,参与团伙犯罪的外来未成年人分别为43人、55人、46人,占团伙犯罪外来人员数的比例分别为11.2%、10.7%和6.9%,就人数而言没有明显增加的趋势,就犯罪比例而言,未成年人团伙犯罪也趋于平缓。
(三)女性犯罪人数日趋严重,但多起辅助作用
在调查分析时发现,三年间女性外来人员这一特殊群体参与团伙犯罪的人数有大幅增加,所占比例也在逐年递增(详见下图)。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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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外来人员参与团伙犯罪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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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团伙犯罪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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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外来人员占参与团伙犯罪外来人员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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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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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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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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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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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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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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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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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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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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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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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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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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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女性在团伙犯罪中多起辅助作用,主观恶性较小,即使参与暴力犯罪也多为从犯。例如,在女性参与较多的开设赌场的案件中,女性犯罪嫌疑人多被雇佣从事望风、兑换硬币或者“上下分”等工作;在贩卖毒品案件中,也多扮演被指派送货的“角色”,不起主要决定性作用。
(四)暴力犯罪没有明显增加,但暴力程度和手段升级
经对近三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聚众斗殴这几类较为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进行统计,显示外来人员团伙暴力犯罪未呈明显递增规律(详见下图)。

但就个案而言,暴力程度在逐步升级,已脱离了原先简单组合犯罪的模式,表现为更高的组织性,作案手段较过去相比,不断翻新,科技含量增加。如,大多开设赌场案中,人员固定、分工明确,而且大多都有武装护赌的行为,甚至还出现自制“土炮”(可以装填火药发射的钢管)等威力较大的工具。又如,近年才出现的网络赌博案件,嫌疑人就是利用网络进行赌球。还出现了利用工具盗窃电信账号进行QQ充值等案件。
(五)犯罪类型仍以侵财型犯罪为主,有多元发展趋势
目前,入户盗窃、持凶器抢劫等侵财型案件的时发,已引起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关注和忧虑。三年间,该区外来人员涉嫌侵财型团伙犯罪案件353件704人,占同期外来人员犯罪嫌疑人总数的32.4%,占同期外来人员团伙犯罪总人数的44.8%,并且主要集中在盗窃案件,共248件438人,案件数和人数分别占侵财型团伙犯罪的70.3%和62.2%。
但在盗窃犯罪占绝对多数的同时,侵财犯罪类型向多元化发展的特征明显,抢劫、诈骗等其他侵财型犯罪也不断增加。2010年抢劫、诈骗案件18件49人,但至2012年则增加至24件82人,犯罪人数增长明显。
(六)犯罪主体具有区域共性,聚居地大多较隐蔽
至该区犯罪的外来人员主要集中在贵州、安徽、河南、湖北等地的偏僻、落后地区,并多以农村为主。这些人员的流动多以血缘、地缘、亲缘关系为纽带,带有浓厚的地域性和乡土观念。如:近年多起开设赌场案件,参与人员多为同一地区人员,多有亲属关系,男性多参与武装护赌、坐庄、抽头等行为,女性多是姐妹结伴、姑嫂同行进行望风等辅助行为。例如:潘某某等13人开设赌场一案中10名犯罪嫌疑人均来自贵州省的各县区,而且10人中8人要么是同乡,要么具有亲戚关系。
其次,外来人员多因经济受限,暂住在城乡结合部这一治安管理相对薄弱的地域,居住的隐密和管理的松散为其犯罪留下了一个缓冲带,犯罪后可以相互包庇、隐瞒,致使案件的侦破存在一定难度。此外,城区的“洗浴中心”、娱乐场所、个体旅馆,城乡结合部的建筑工地、出租民房等往往也成为外来人员犯罪隐藏的集中地。
(七)犯罪目标等的选择上具有随机性,主观上较为盲目
外来人员因其流动性决定了其犯罪目标、犯罪时机、犯罪场所的随机性和盲目性。相当一部分居无定所的外来人员采取东游西荡的方式,随机寻找犯罪目标、捕捉犯罪时机。最为典型的就是“飞车抢夺”案件,嫌疑人驾驶摩托车随意选择作案目标和作案地点。又如,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破坏电力设备或者盗窃案件,嫌疑人平时以收废品为业,他们萌生盗窃电缆线或者公共财物的想法但往往都是随机的。
二、外来人员团伙犯罪多发的原因
(一)缺乏良好的教育环境,法律意识普遍不高
外来人员犯罪与他们受教育的程度紧密相关。近三年,参与团伙犯罪的外来人员1570人,其中文化程度为初中、小学和文盲的竟多达1438人,占外来人员总数的66.1%,占外来人员团伙犯罪总人数的91.6%,并且多以抢劫、盗窃、寻衅滋事等严重危及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暴力犯罪为主,能引起群众的恐慌心理。对比学历为高中及以上的100余人,他们所犯多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开发票等经济类案件,几乎不涉及暴力犯罪文化程度分布。
这些外来人员,大多数为农村剩余劳力,居住在偏远山区或经济落后的农村,缺乏良好的教育条件,更谈不上接受法律教育,从而导致他们法律意识淡薄,在遇事时容易冲动,没有预想到事情的严重性和法律后果,案发后往往后悔莫及。可见,文化的匮乏和法律意识的淡薄是一些外来人员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有浓厚的兄弟义气,存在同乡抱团心理
他们普遍认为很难融入当地的氛围和生活,除了同乡人之外举目无亲,要想在本地立足必须团结。因此,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强。这也反映在他们的居住和生活圈上,大多以血缘、地缘、亲缘这“三缘”关系为纽带,具有抱团心理。一般有一个或几个外来人员在某处居住后,其他老乡就会陆续跟随而来,从而使队伍越来越壮大。而一旦有人被欺负,其他老乡都会群起而帮之,造成团伙犯罪频发。例如,故意伤害案件这一多发的团伙犯罪,往往是因为一些琐事导致某一两个同乡被欺负,便打电话叫来其他老乡,而老乡们为了义气从而促使团伙犯罪的发生。
(三)不同地域外来人员之间相互排斥,引得团伙犯罪频发
外来人员因“三缘”关系抱团,但不具有“三缘”关系的外来人员,尤其是不同省份的外来人员之间却存在相互排斥的心理,他们会根据地域的亲疏划分地盘,成立帮派。近三年多个开设赌场案件中,不同省份的外来人员团伙之间,认为对方和自己存在竞争关系,抢了自己生意,就经常带着同乡携带钢管、刀具到对方开设的赌场内“冲场子”,以致引发团伙斗殴事件,在当地造成及其恶劣的影响。如,2010年4月,被害人王某(安徽人)开设赌场影响了由被告人潘友庆(贵州人)开设的赌场生意。双方谈判不成,被告人潘友庆遂纠集手下的多人持砍刀、“土炮”至王某开设的赌场闹事,并与持刀赶来相助的王某一方发生械斗,造成多人不同程度伤害。
(四)城乡之间确有差距,失衡心态易被激发
外来人员多来自较落后地区,其所处的环境与发达城市有较大区别。他们除了要克服陌生的环境还要应对一定的排外思想,在生活、工作中会不同程度地被认为低素质、没文化而遭排挤,产生不被认同感,因而会诱发不同程度的心理危机。而且,他们谋生技能差,来到城市打工从事的工作往往比较艰辛,和收入的低微形成鲜明对比,因此容易造成心理失衡。尤其是跟随父母出外打工的未成年外来人员,因为父母忙于生计,平时很少能有时间关注他们的心理状态和思想状况,而与当地同龄人之间的攀比心理又时不时刺激着他们,导致他们产生嫉妒心理,内心失衡。他们就读的学校又缺乏严格的教育管理制度,再加上心智的不成熟,使得他们多混迹于黑网吧、游戏厅等场所,很容易接触社会上的不良分子,从而误入歧途,在怂恿之下会结伙去抢劫、盗窃,以获得上网、玩游戏、买名牌衣服的资金。
(五)社会保障管理机制不完善
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完善是诱发团伙犯罪的另一个重要社会原因。全国各地针对外来人员设置的保障机制不完善是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宁波作为沿海开放城市虽然在极力改善相关机制,但是仍旧存在一些不完备的地方。外来人员的医疗保险、社会福利、就业政策以及外来人员的子女入学政策等等,与本地居民相比还是有一些差距。例如,大多数企业普遍认为在同样条件下,更喜欢招用本地人员,而且很多郊区企业的岗位多不提供三金保险等;而外来人员子女入学方面,虽然政策开放了,但是大多数外来人员子女多就读于农民工子弟学校,师资力量、教学硬件等较为落后。此外,户籍制度的设置滞后,跟不上外来人员的流动速度。同时,通过大量案例发现,一些发案单位防范意识差,社会有关部门管理不到位,对外来人口管理存在盲区和漏洞。特别是处于城乡结合部的房屋租赁市场混乱,个体旅馆缺乏监管以及建设项目工程工地管理松散,都是诱发、滋生外来人员犯罪的社会原因。
三、打击、预防外来人员团伙犯罪的几点建议
外来人员团伙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探索有效措施遏制、预防外来人员犯罪十分紧迫和必要。
(一)大力推行教育培训,努力提高人员意识
对本地外来人员情况进行分类梳理,根据不同情况开展针对性的文化教育、素质教育、法制教育和归属教育。一是依托企业等用人单位自身,通过日常管理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平时教育。二是依托司法部门开展检察官、法官等法律专业人员送法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等活动,为包括外来人员企业员工、未成年学生、务农人员或社会闲散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制讲座,鼓励外来人员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三是依托外来人员居住、暂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的渗透优势,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生活、工作上的困难,尽量帮助相关问题,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中,减少犯罪的发生。
(二)逐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不断加强公平性建设
各级政府及司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服务与管理两个理念有机结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以服务促管理的理念,积极探索管理新机制,对外来人员反映的各类问题要予以充分重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情况出台更多切合实际又有利于外来人员权益保障的政策并进行贯彻落实,让外来人员逐渐感觉到自己被这座城市所重视,这座城市并没有排斥他们,只要自己遵纪守法,踏实肯干,就能更好地生活在这座城市,从而产生归属感和幸福感。同时,在群众中深入开展公平性教育和相关宣传,让他们明白外来人员对城市的贡献和重要性,消除歧视。
(三)联合进行高危监控,主动掌握案发趋势
一是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监控、管理。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大力推进警力下沉工作,督促地段民警进户工作,掌握暂住人口的第一手资料,使外来人员能如实登记注册,缓解漏登、脱管的问题。联合社区、农村加强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联防共治作用。二是加强对个体小旅社、车站、娱乐场所、建筑工地等公共复杂场所的监管,强化对房屋租赁市场、外来人员棚户区的管理,建立房屋租赁治安责任制。三是加强对犯罪情况的管控。各司法机关依托本系统数据库信息定期对案发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比对,梳理当前易发、高发犯罪情况,及早发现犯罪新动向、新特点和新规律。同时,根据结果开展专题讨,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设置定期通报制度等,合力探讨下一步的具体打击、预防对策并部署相关行动。
(四)坚持实行宽严相济,有效打击、遏制暴力犯罪
一方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要形成打击合力,对外来人员团伙暴力犯罪要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根据外来人员团伙犯罪的固有特点、规律,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外来人员团伙犯罪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在严厉打击的同时,要重视对情节轻微、危害较轻犯罪的教育、感化工作。要注意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外来人员实行观护,严格适用强制措施,并注意量刑平衡,有条件的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加强对外来人员犯罪的社区矫正工作,降低人员的再犯率,依法保护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体现适用法律上的公正平等,以促进社会和谐和地域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