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切联系群众是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全部活动的基础,也是法律赋予每位代表的基本职责。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人大代表应当履行“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的义务。党的十八大在新的历史时期也提出了“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的战略要求,这为新形势下做好人大代表工作明确了方向和任务。本文从当前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通行做法入手,重点就代表联系群众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原因分析以及如何深化代表联系群众工作谈一些初浅的认识。
一、当前代表联系群众的主要形式
人大代表联系选区、联系选民,是人大代表贯彻代表法、开展闭会期间履职活动的基本形式。从我们的调研情况看,当前代表联系群众的基本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是主动联系走访选民的方式。代表利用工作及业余时间,在基层直接走访联系选民,了解他们的想法和意愿,听取他们的诉求,并将这些意见通过代表建议等方式提交给政府有关部门。如我区建立了代表联系选区、联系选民、定期议事的“双联一议”制度,规定每位代表定期开展联系选民的活动,通过这项活动的开展,密切了代表与群众的日常联系,解决了一批群众关注的问题。
二是通过公布代表电话、信箱等方式。每位代表在网上、选民公开栏等地方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及联系方式,或是在选区挂设代表信箱,接待选民的来信、来电。如我区从八届人大常委会开始,在辖区各街道、镇每个选区,挂设了代表信箱,由代表每周定期开启,通过这种方式,了解到了大量的民情社意,为代表联系群众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三是建立代表接待日、联系点等制度。由代表中心组在选民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立代表联系点、工作站、接待点等,代表在固定的日期、固定的地点,接待选民群众的来访,并形成固定的机制。如我区白沙街道人大工委在辖区建立了“人大代表联情工作站”,每月安排两次代表接待日,每次至少两到三名代表,让代表与群众、选民面对面沟通、交流,更多地为群众、选民解难事、办实事,受到了辖区选民们的好评。
四是通过开展代表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的方式。代表在代表中心组的组织下,以代表中心组或代表小组为单位,开展各类代表活动,如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研究等,或是以代表个人的名义,持证开展活动,履行代表职责。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有效拓宽了代表的履职渠道,加深了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建立起了群众与政府的沟通桥梁,对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群众关注的问题,作出了较好的贡献。
此外,一些地方的人大代表还通过向群众发放代表联系卡,参加选区的公益爱心活动、志愿者活动,通过媒体与广大群众交流等等各种形式,加深与选民群众的联系,收集民情民意,为推动当地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民生问题的改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代表联系群众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虽然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代表联系群众、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与代表法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距离,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与得到解决,主要表现在:
(一)个别代表对主动联系群众的意识还不够强。个别代表存在对人大代表的责任和义务认识不够的现象,认为行权履职既无报酬,又耗费精力,还会遇到阻力,是费力不讨好的事,缺乏与群众主动联系和沟通的责任心和积极性。还有少数代表由于自身的文化素质不高,不能很好地履行代表职务,缺乏收集、归纳、整理群众意见,并在此基础上针对问题提出高质量建议的能力。对有关的法律、法规也缺乏必要的了解,无力承担起向群众宣传、解释国家法律、政策的工作。
(二)代表联系群众的形式和手段创新不够。虽然各地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都在开展,形式和手段也各有不同,但总的来讲还不够经常、深入和广泛。代表活动一般都以按计划进行的联系、视察、检查为主,对于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大多只是发发言或是书面反馈,缺乏更加刚性、有效的手段。同时,由于缺少完善的制度支撑及软硬件的投入,代表联系群众的一些活动载体运行不够规范,更有一些在“热闹”一时后最终流于形式,难以成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普遍而且有效的方式。
(三)人大代表履职缺乏必要的物质保障。代表履行职责,既需要内在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也需要必要的外在保障和服务。目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还缺乏必要的时间、物质、经费等各种保障,虽然规定每位代表履职有一定的经费,但能发到代表手中的却很少,甚至没有。而且,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这些有限的经费,已经远远难以保障代表在一个年度内开展各类履职活动的需要,这给代表有效地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带来了困难。
(四)代表履职缺乏有力的监督和激励机制。虽然各地人大常委会建立了相应的代表联系选民的机制和制度,对代表如何联系选民作出了各种规定,但这种履职的形式,更多地还是依赖于代表的自觉行为,缺乏更为刚性的约束。同时,选民和社会舆论对代表的监督也较为缺失,虽然法律有相应的规定,但现实中大部分选民的监督意识都比较淡薄,很多选民甚至对自己选出的代表是谁都不知道,也根本不会去向代表反映问题,更不会去监督代表的履职行为。此外,激励机制的缺乏也是影响代表开展联系活动的重要因素,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虽然出台一些办法,对履职较好的代表予以一定的物质与精神奖励,但这些“收获”与代表为之付出的努力与“代价”远远不对称,因此这些激励措施对大部分代表的履职行为难以产生有效的推动和激励作用。
三、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机制的思考
(一)充分认识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意义。人民群众是代表行使职权的基础,人大代表受人民的委托、依照人民的意愿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只有密切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才能知道人民群众的所需、所想、所盼,才能真实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和愿望。因此,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是坚持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前提和关键。代表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必须以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为前提和基础,以人民群众的意志为依据。地方人大常委会是代表联系群众的组织者与引导者,必须不断完善以人大代表为主渠道的民意表达机制,充分发挥代表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维护民权中的作用,把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通过人大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转达到党和国家机关的决策之中。
(二)努力提高代表联系群众的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履职氛围。根据代表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代表学习培训,除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和代表履职知识外,更要注重解决主观上的问题,努力培养代表的政治热情和责任意识。要积极打造代表相互交流的平台,组织召开研讨会、履职事迹报道会、经验交流会等,让人大代表经常交流履职经验和学习体会,启发和激励代表更好地履职。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努力宣传代表的履职先进事迹,扩大代表在群众中的影响,激发代表作为一名人大代表的自豪感和联系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此外,还要通过公开代表个人信息、组织开展代表述职评议、建立代表履职登记制度、通报代表履职情况等做法,不断完善代表联系群众的监督制度,引导选民群众加强对代表履职行为的监督,增强代表自觉联系群众的责任性和自觉性。
(三)不断拓宽代表联系群众的渠道,明确联系的内容和形式。在完善和畅通现有渠道的基础上,应该探索更多的方式,创建更多的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渠道。如,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代表开始尝试的打广告、发公开信、问卷调查、建设代表个人网页、开设代表联络点、建立智囊团等形式,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要将这些好的做法不断地予以规范,并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人大代表联系选民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要不断创新代表活动形式,组织和指导代表开展好实地调研、视察、检查等各类活动,为代表联系群众搭建更多的平台,畅通为民代言的渠道。还要不断深化代表联系群众的内容,多角度、宽领域、全方位深化联系群众内容,紧紧围绕党委重要决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一府两院”工作重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等方面,确定联系群众的内容。
(四)加强代表联系群众成果的落实,增强代表建议办理实效。代表通过各种方式联系自己的选民,收集他们的意见、建议,这些意见、建议最终将通过代表建议等途径得到办理和解决落实。因此,要把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作为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环节来抓。在代表建议办理过程中,要切实抓好两个重要的环节。一是建议提出环节,代表要加强与选民的联系,注重建议提出的质量。代表在写建议时,一定要坚持提前做好调研工作,深入联系选区和群众,并多方沟通联络,提前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征询他们的意见,以使提出的建议更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可以提高问题的解决率。二是建议督办环节,要把重点放在实际问题的解决上。为了提高代表建议办理的实效,要实行诸如重点建议常委会领导分工督办、重点工作部门跟踪督办、开展代表建议办理满意度测评、办理工作“回头看”等一些措施,并形成一套固定、有效的办理机制和做法,使代表提出的问题能够得到真正地解决与落实,完成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成果转换。
(五)创新健全代表服务和保障机制,为代表联系选民提供方便。代表联系选民是执行代表职务的基础,要使这种联系更加紧密有效,除了代表自身的努力而外,还需要各级人大常委会、基层人大为其创造良好的平台、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这就要求代表活动的经费等要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以保障代表活动的开展。此外,由于大部分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从事代表工作没有任何劳动报酬,建议探索实行代表活动补贴制度,这既是对代表执行职务这项劳动的肯定,同时也是对代表履行法定职务在经济上的认定,能够有效地调动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此外,为使代表不会因为正常履职而带来经济上的代价,应规定代表参加任何会议和活动,其所在单位都应按正常出勤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