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对国家或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决议,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贯彻实施的一项重要的职权。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来源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是人民管理国家的体现,是国家权力机关所特有的一项职权。基本特征:(1)决定重大事项的权限、范围、程序、方式必须是宪法和法律所允许的,符合宪法的规定。(2)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关系到国家或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3)重大事项决定后的贯彻实施,必须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