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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江北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情况的报告

发布日期:2014-03-29 15:27 来源:江北区人大常委会 访问次数:

 

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

主任、副主任、委员:

  现将我局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近年来我局贯彻落实《决定》情况

  作为承担刑事、行政等重要执法职责的公安机关,我局高度重视执法规范化建设。通过加强与人大常委会、检察机关等监督部门的沟通联系,多形式、多渠道接受外部监督。同时,通过加强执法主体、执法机制、内部监督机制等方面工作,全面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2010年至2013年,我局连续四年被评为全省公安机关执法优胜单位。

  (一)深入贯彻落实《决定》要求,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积极配合区检察院做好刑事案件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查批准逮捕监督等工作,对区检察院做出的监督意见,认真落实调查、整改等工作,并将此作为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的重要抓手。自《决定》出台以来,我局共接受区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23份、《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618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55人。其中,我局对《纠正违法通知书》全部按要求落实整改回复,对《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涉及的9名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对《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涉及的犯罪嫌疑人全部按要求提请区检察院批准逮捕。针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意见,根据所涉及的办案部门下发执法监督意见,要求各办案部门对监督意见作出回复。针对执法中确实存在问题的个案,视情对办案部门下发《执法建议书》、《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自《决定》出台以来,共下发《执法建议书》3份、《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11份。

  (二)加强公检法互联互动,不断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20131月1,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也做了修订。为更加规范地开展执法活动,统一执法认识,规范新程序法下的逮捕工作规范、证人出庭作证工作规范,我局与区检察院、法院联合制定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关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工作规程》等相关意见、规定。为更好地开展与区检察院的沟通衔接,专门指定法制大队副大队长负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意见处理工作,及时沟通和反馈。积极参加每季度举行的公检法等部门参加的刑事执法联席会,研讨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通报法律监督中出现的问题,完善沟通衔接,配合制约的工作机制。同时,根据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权,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进行认真调查和反馈。对于有异议的问题,及时向检察机关复议、复核,提出侦查机关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了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互相学习和提高。自《决定》出台以来,我局共向区检察院申请复议案件3件,向市检察院提请复核案件3件。

  (三)科学制定执法质量考核标准,健全内部法律监督机制

  为提高执法质量水平,加强内部监督力度,我局于2010年开始,调整刑事案件审核工作,由法制大队负责对全局刑事、行政案件的统一审核。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法律监督意见,由分管法制副局长牵头,法制大队会同纪委监察、督察大队等职能部门对相应单位及民警进行责任倒查,并进一步提出改进和加强法制建设的意见与建议,完善执法机制,防止出现各类不公正、不规范执法行为。法制大队除了对各办案单位开展日常的季度考核检查外,还开展不定期的执法“飞行”检查,主要针对各办案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取保候审案件进行临时性的随机检查。尤其是进一步加大了对办案数量大、疑难复杂案件较多办案单位的检查力度,切实提高全局执法办案水平。此外,狠抓领导干部审核环节,在案件审核把关中,除了对案件质量进行审核扣分外,对审核案件的部门领导的平均审核扣分进行排名。同时,采用月度通报、季度排名的方式对倒数五名的审核领导予以通报,并将季度排名纳入年度执法质量考评,促进全局执法质量的提高。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执法主体素质

  与宁波大学联合成立的“启慧研究发展中心”,邀请中心法律专家开设讲座,提高执法民警的执法理论水平。横向联系检察院、法院,邀请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诉科以及法院刑庭负责人从刑事司法实践角度对办案民警进行培训,向民警介绍最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内容与法制导向。自《决定》出台以来,我局共组织各类讲座、培训12次。同时,以增强民警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为重点,全面完成基本级执法资格认证工作,鼓励民警申报中高级执法资格和国家司法考试,并给予奖励。2011-2013年,共有2名民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有299人通过中级执法资格考试,我局有75人参加公安部组织的高级执法资格考试。

  (五)立足公安工作实际,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常委会监督工作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要求,严格执行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制度。我局于2013年6月专门制定出台《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关于建立公安重要事项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明确了须报告备案的事项及责任单位。同时,严格按照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定期报送重大事项。重点报送单项工作总体情况、重大案件破案情况以及重大刑事案件立案后逾期不移送起诉或决定撤销的案件,行政复议中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案件,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等。

  二、当前贯彻落实《决定》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在贯彻落实《决定》中,公、检机关由于司法角度不同,极易出现对强制措施的适用意见不统一,造成工作被动。

  (一)公、检机关之间关于强制措施适用种类存在分歧

  公安机关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犯罪嫌疑人倾向于适用刑事拘留、提请逮捕等强制措施,以便从重从快处理。检察机关则倾向于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决定是否批准逮捕。2013年,我局承办的案件中,因无社会危险性被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79人,而2012年,仅有13人。一些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被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弃保潜逃,公安机关不得不再次对其通缉抓捕,而另一部分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在判决实刑时也需要再次决定逮捕,大量人力、物力的重复投入,极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公、检机关之间关于强制措施适用范围存在分歧

  公安机关侧重于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及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以便收集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检察机关仅侧重于书面证据的审查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可能意见相左。在部分案件中,公安机关在不能排除执法对象有犯罪嫌疑的情况下,立足侦查工作实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必要的强制措施。在部分情况下,可能与检察机关意见不统一,检察机关继而启动法律监督并出具《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情况也值得商榷。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我局将继续牢固树立“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执法理念,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司法机关贯彻落实《决定》专项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增强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

  教育全区公安机关及全体民警深刻认识贯彻《决定》以及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即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是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公安机关接受法律监督是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义务,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严格、公正、规范执法,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充分尊重、支持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自觉、虚心接受法律监督,以此加强、改进自身工作。

  (二)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将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贯彻实施新刑诉法有机结合,主动加强对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结和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等问题的防范检查,主动加强对采取强制措施后撤案或另案处理等“下行案件”的检查监督。进一步明确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对经济犯罪的查处,注意经常性的防范和打击。在执法标准体系构建、执法质量考评以及执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充分体现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内容。

  (三)进一步加强执法主体建设

  以贯彻落实《决定》为契机,以此次专项审议为起点,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对公安干警的思想教育,不断增强人民警察的光荣感和使命感,强化事业心、责任心,努力提高民警学法用法积极性,鼓励民警参加公安机关执法资格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对通过考试的民警给予鼓励,并在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充分运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提升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方面的作用,打造一支公正清廉文明的公安执法队伍,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新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

                                                                                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

                                                             2014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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