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依法行使决定权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努力,讨论决定了许多重大事项,为保障和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范围、程序等方面还不够明确和规范,工作中还有不少薄弱环节,需要作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以更正确、有效地行使好这项权力。
一、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规定比较原则,哪些事项属于重大事项,在实际工作中很不容易掌握。同时,重大事项本身在时间上具有变动性,在地域上具有差异性,这给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增加了难度,成为影响和制约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一个难点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工作经验,我们认为在界定和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范围时,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方面原则。
一是坚持全局性、长远性原则。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不同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它决定的重大事项应该是事关全局的、长远的问题,以保证和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发展和稳定。这就需要我们从纷繁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对某一事项进行细致分析,确定其是否为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目前,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以及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关决议、决定,都是涉及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
二是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预算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由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事项,如年度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城镇规划的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确定和调整等,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应该说,由法律明确列举的重大事项,各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行使得比较及时有效。
三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权,就是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地方国家意志,是党对国家机关实施领导的具体体现。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把同级党委提出的、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问题,确定为重大事项,及时地作出决定。
四是坚持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原则。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式,集中体现了人民民主的特点。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时,必须充分代表人民,表达人民的意志,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强烈要求解决的问题,确定为重大事项,适时作出决定,督促政府及时解决。
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将重大事项的范围分为三类:一是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二是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三是应当征求本级人大常委会意见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的事项。这为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提供了一个可操作性的规定。但各地情况不同,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差距较大。我们认为各地人大常委会在确定重大事项的范围时,应遵循上述四方面原则,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认真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对重大事项的范围作出具体的界定和规范。
二、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政府行政决定权的关系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必须坚持同级党委的领导,正确处理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同级党委的领导决策权、政府行政决定权的关系。长期以来,我国国家权力运行机制按照“党委决定─政府执行─人大监督”的模式进行,对重大事项,一般都由党委、政府联合决策或党委决策、政府执行。这就使一些同志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就会造成与党委争夺决策权之嫌,就会干涉政府在行政管理中的决定权,存在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不敢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决定权。因此,在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中,如何正确处理好与同级党委决策权的关系,处理好与政府行政决定权的关系,是一个需引起重视和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正确处理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权与同级党委对本地区重大问题决策权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国家政权的领导核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党组织可以代替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可以直接对国家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因此,凡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事关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重大事项,党委认为需要作出决定的,应当作为决策建议向人大常委会或通过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从而把党的主张和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变成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这样做,能更好地发扬人民民主,广泛集中群众智慧,减少工作失误;也能使党的主张变成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决议决定,更有利于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同时,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先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将决定草案报经同级党委原则同意,然后再依法作出决定。因此,在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时,常委会党组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增强党的观念,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要领会和贯彻好同级党委一个时期的工作部署。
(二)正确处理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政府行政决定权的关系。地方人大和“一府两院”都是在党的领导下的地方国家机关,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只是职能、职责有所不同。人大是权力机关,政府是执行机关;政府由人大产生并接受人大的监督,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一种支持,就是通过监督,支持其依法行政。由此决定着人大决定是创制性的,政府决定是行政性的、从属性的。因此,在处理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政府行政决定权时,要从两方面来把握:第一,人大常委会仅就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日常工作问题、执行问题,由政府自主决定。对同一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决定原则、方向、目标,政府制定实施的具体方案。人大常委会不能越俎代疱,干预政府行政管理活动,去管那些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彭真同志曾经指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原则问题,该管就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日常工作问题,不必去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第二,政府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决定,是为了更有效地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上级政府的命令,而不能越权决定应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政府应当尊重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认真贯彻执行。对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必须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在实际工作中充分考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政府对某一事项应由政府决定还是人大决定拿不准,应及时同人大沟通,听取人大意见,或向党委汇报,由党委决定。人大认为政府的规定不适当,或与人大决定相抵触,应监督政府纠正或依法予以撤销。
三、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程序
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一个民主决策的过程,必须依法遵循严格的程序。根据有关法律、省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工作实践,我们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提出议案或建议。提案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政府、“两院”、常委会组成人员按法定人数联名。议案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等资料。
2、初审议案或建议书。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对该议案或建议书涉及的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进行综合研究,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列入常委会建议议程后,主任会议应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与决定事项有关的基本情况。同时,组织力量认真搞好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决议、决定草案应有具体内容,可操作性强,富有针对性和地方特色,切忌空泛抽象。
3、报经党委原则同意。议案初审后,应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报经同级党委原则同意,然后提交常委会审议决定。这是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常委会正确行使决定权的重要环节。
4、会议审议。议案或建议被列入会议议程后,常委会对议案或建议书和决议草案进行审议,提请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联名提出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和依据。
5、表决通过。常委会会议表决前应确认参加表决的是否合乎法定的人数,如有必要,还应最后一次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表决包括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采用表决器表决三种方式。清点赞成、反对、弃权的具体票数后,会议主持人应认定议案或决议草案是否获得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并当场宣布是否通过。
6、公布。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通过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布。公布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①通过新闻媒体公布;②通过人大常委会的《公报》或网站公布;③通过人大常委会发文公布;④由有关的国家机关通过张贴公布。公布是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最后一道程序,又是实施决议、决定的起始阶段。常委会对公布后的决议、决定,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增强决议、决定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