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十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次会议纪要
宁波市江北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3月27日在区政府8楼会议室召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谷裕,副主任毛鸣鹤、王伯宁、陈炳祥、应瞧曙、马福年及委员共20人出席会议。会议分别由谷裕和马福年主持,副区长朱小都、区法院院长周兴宥、区检察院检察长高杰列席会议,区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应邀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各街道人大工委、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部分人大代表。
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检察院检察长高杰所作的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情况的报告,审议了区法院、公安江北分局、区司法局、江北交警大队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情况的报告,听取了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卢新勇所作的关于我区司法机关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情况的调查报告。(审议意见另刊)
二、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了区法院提请的人事任职议案(人事任职名单另刊)。
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谷裕作总结讲话。
缺席:吴 巍、张真柱、陈国云、梅志成、楼国君
江北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任免名单
(2014年3月27日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任命:
鲍大改、李华、陈黎杰、李敏霞、蔡宁宁、陈勤奋、谭艳平、徐青、张延理、徐权中、张梅芬、程留芳、董灵、黄云丽、林雅娣、沈小琼、何奕萱、余国平、黄亚萍、周添一、杨旅、茅益峰、徐培红、崔东芬、冯旸、张烨、虞海波、邵丹娜、殷小锋、杨帆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免去:
方竹平的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张文成的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情况的报告
江北区人民法院
主任、副主任、委员:
现将我院2010年7月以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自觉性
区法院历来重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2010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于出台《决定》后,我院充分认识到这是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推进“法治宁波”、“法治江北”建设、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进一步改进法院工作的契机。为此,我院党组专题研究了涉及法院的相关工作,及时组织学习,使每一位干警深深认识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一切司法、执法人员都应忠于宪法、服从法律。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自觉地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的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言,既是监督,也是支持,更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
为保证《决定》的贯彻落实:我院一方面将该项工作列为我院年度重点工作,制定贯彻内容和整改措施,确定牵头领导和具体落实部门,明确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和时间节点。另一方面,明确要求全体干警自觉将学习贯彻《决定》与扎实开展争创一流法院、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以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相结合,切实把接受法律监督的观念贯穿到审判活动中,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制约法律监督工作实效的突出问题
(一)刑事审判工作。自《决定》出台至今,我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199件,再审刑事案件6件(均系市检察院抗诉至市中院,经由市中院指令我院管辖),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对法院顺利审结刑事案件、防范冤假错案等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区法院与区检察院也形成并保持着良好的常态性工作配合,主要表现在:
1.切实推进量刑规范化。自2011年初,根据市中院相关工作部署,我院结合本区实际积极践行量刑规范化工作,通过与检察机关相关部门科室的及时沟通与大胆尝试,使量刑规范化改革成为法检两家默契配合、愉快合作的工作典范。
2.贯彻执行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我院结合案件审理中遇到的证据采信问题,主动邀请公安、检察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召开协调会,并要求承办法官在刑事案件审理中,遇到对证据合法性存有疑问的情况时,务必全面审慎予以审查核实,主动与检察、公安联系,要求其提供证据证明取证程序及过程的合法性,必要时请相关人员出庭作证,确保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
3.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积极实践刑事诉讼简化审,由检察机关提出建议,实行集中起诉、集中审理,简化庭审程序方式,实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去年10月,积极应对因洪灾给审判工作带来的挑战,与区检察院密切配合,对符合条件的简易程序案件,尽量集中起诉、集中审判,提高审判效率。
4.依法公正审理抗诉案件。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我院严格把握程序适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关,抗诉有理的,予以采纳,并依法改判;对抗诉理由不能成立的案件,在依法维持原判决的同时,加强与检察院联系和沟通,阐明维持原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消除分歧,形成共识,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二)民事、行政审判工作。严格贯彻落实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根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及时纠正审判中存在的法律适用或事实认定错误,全力维护司法公平。重点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进一步明确民事、行政审判工作接受检察监督的原则。一是坚持有错必纠原则。对于抗诉案件,严格把握程序适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关,坚持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该改判的坚决改判,不该改判的依法予以维持,做到“改判有据,维持有理”。自《决定》出台至今,我院共审结民事、行政抗诉案件3件,其中合同纠纷再审案件2件(维持1件、调解1件),行政诉讼再审案件1件(改判1件),切实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二是进一步规范审理程序。对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并于开庭三日前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庭审中,强调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全面审核,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及时审结抗诉案件,并将裁判文书在送达当事人的同时送达检察院。对经审理维持原判决、裁定的抗诉案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不采纳抗诉意见的理由。
2.进一步规范抗诉案件和检察建议的办理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注意贯彻调解优先、依法纠错的原则。同时针对个别再审案件时间久、矛盾深的特征,联合检察机关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的矛盾化解工作,致力于实现案结事了;对无法化解的案件,严格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当判则判,当改则改。尊重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对于检察机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均及时予以回复和采纳,2010年以来共回复检察建议2件。
3.为检察机关调阅案卷提供方便。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取、查阅审判卷宗,近三年来,我院共接待检察机关调阅案卷材料182次。
(三)阳光司法工程。根据最高法、省高院以及市中院有关阳光司法的工作部署,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对生效裁判文书,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全部上网予以公开,主动接受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各界进行监督。去年3月,我院积极探索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新途径,会同区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的实施意见》,主动将监督关口前移,邀请检察机关列席审委会,扩大邀请列席的范围,试行检察机关旁听重大敏感案件合议庭合议,邀请检察机关监督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将过去检察监督以事后监督为主的单一模式拓展为现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并重的多种模式。
三、不断加强沟通协作,构建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工作体系
为加强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联系沟通、协调配合和监督制约,促进司法体制高效运行,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我院不断建立和完善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各项工作机制,已初步构建起了有机统一的工作体系。主要有:
(一)业务沟通交流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公、检、法业务实践交流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工作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就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具有典型性或类型化趋势的新问题、新情况展开理论与实践等多层面的交流探讨。2013年,在区党委、政府以及区民政局的大力支持下,我院顺利发起成立了江北区青年应用法学研究会,在广泛吸收我院素质全面、业务精湛的青年干警的同时,还吸收了区检察院、区政府相关部门的一些同志以及人民陪审员参与其中,会员人数达到76人,在全区公、检、法、司等实务部门之间搭建了一个全新的沟通交流平台。
(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机制。2013年3月,我院与区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的实施意见》(北法【2013】11号),为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建立制度保障。研究制定我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进一步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程序、讨论案件的范围和列席意见的处理,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会议召开前,由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将会议召开时间和相关讨论事项提前通知检察院,邀请检察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检察长等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2013年,区检察院先后受邀派员列席审委会16次。
(三)重大审判活动主动邀请监督机制。2013年,我院探索建立了重大敏感案件的庭审、合议以及每月院领导信访接访均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与的工作机制,主动拓宽接受检察监督的渠道,2013年全年,区检察院共受邀参与重大敏感案件庭审5件/次。同时,进一步强化民事执行活动依法接受法律监督。除了配合做好民事执行案件专项检查外,积极探索在进行重大执行活动或执行听证时,主动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等制度。
四、进一步落实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措施
虽然我院在配合和支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自觉接受监督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个别干警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还缺乏正确认识,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的意识不强,对诉讼监督还存在着一些重视不够、消极应付的现象。二是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对于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具体环节还缺少规范,工作的衔接上还不够顺畅。三是交流沟通机制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在贯彻落实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过程中,在处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重大、疑难案件过程中,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与交流机制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今后一个时期,我院将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自觉配合和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并具体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性认识
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深刻认识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于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廉洁高效司法,有效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的重要意义。继续狠抓干警思想教育,要把深化监督意识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坚持正反面典型教育,切实增强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重要性的认识。
(二)进一步完善审判工作内部监督机制
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进一步推进刑事审判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对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进一步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强化对审判、执行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保证审判、执行工作依法、公正、高效运行。完善合议庭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集体监督制约作用。进一步健全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努力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有机结合,促进审判质量效率的不断提高。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制度措施
要进一步完善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制度,探索建立个案协调联席会议、抗诉案件情况通报等工作机制,拓宽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渠道。要更加重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重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要认真听取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及时检查和纠正案件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办案程序合法,裁判实体公正。要进一步探索民事、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接受法律监督的方法和路径,进一步规范民事、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提高司法公信力。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2014年3月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情况的报告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高杰
主任、副主任、委员:
下面,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报告2010年8月以来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首次以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提升法律监督工作的有力抓手。对此,区检察院高度重视,把贯彻落实《决定》作为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积极采取措施,狠抓工作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注重领导和协调,将强化法律监督的部署贯彻到检察工作规划的各个层面
《决定》颁布后,区检察院通过检委会、院务会、科务会等形式对《决定》内容进行了传达和学习,统一了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起深入贯彻落实《决定》,强化法律监督的责任意识、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对照《决定》十条要求以及省人大相关调研报告中提到的四方面问题,要求各部门结合实际进行调研,有效归纳总结法律监督工作的经验和遇到的困难。在此基础上,区检察院研究、制定了贯彻《决定》的实施方案,将强化法律监督的任务、措施和要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由分管领导直接抓,部门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在推进形式上,将强化法律监督工作的部署列入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将各项具体措施写入年度工作计划,采取项目化考核的方式推进落实。同时还将法律监督工作的成效作为检验业务实绩的重要标准,与业务考核以及先进部门、个人的评定工作挂钩,有力地调动了全体检察人员参与和推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今年年初,《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议司法机关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专项工作报告的实施方案》下发后,区检察院高度重视,将汇报落实《决定》贯彻情况作为本年度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再次动员部署,组织收集材料,积极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做好本次审议,并以此作为推动区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推手。
二、注重落实与深化,将实施法律监督的成效体现在履行检察职责的核心环节
紧紧围绕《决定》要求,不断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质量,着力解决事关大局、关乎民生、影响司法公正的重点问题,加强薄弱环节的法律监督。
一是加强侦查活动法律监督,确保侦查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强化立案监督,重点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决定》出台至今,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37件54人。以防止错捕错诉、漏罪漏诉为重点,纠正漏捕28人,追诉漏罪80项、漏犯45人(单位),其中单位12个,自然人33人。严把事实关和法律关,对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因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10件21人,绝对不起诉16件27人。对侦查机关强制措施适用不规范、违法取证等侦查活动,提出书面纠正意见55份。注重事关民生问题的法律监督,先后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和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从公众关注的新闻事件中发现监督线索,对去年 “槐树路飙车”事件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将其移送司法程序处理,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二是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着力维护刑事司法公正。通过细化审查范围、交叉审查、跟踪争议问题等方式,强化对刑事判决的法律监督。三年多来,共依法提出抗诉9件,全部获得改判。去年以来,区检察院通过强化对后续归案的同案犯的审查,加大了对已生效法律判决的监督。对因同案犯尚未抓捕归案、依据现有证据仅能就低定罪量刑或者涉案人员隐匿重要证据等情形的案件,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通过检察机关和法院的积极联动,主动还原事实,维护了司法公正。
三是加强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促进当事人权益的维护。三年多来,区检察院共办结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16件,其中建议提请抗诉12件,建议终止审查47件,促成当事人和解24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移送犯罪线索3件,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行政监督建议25件。着力推进民事督促起诉工作,积极监督和敦促有关单位履行职责,追回国有资产,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共发出督促起诉书2份。打破事后监督的传统工作方式,与区法院达成共识,对于法院正在审理的有较大影响或较为复杂的民事行政案件,检察院应邀可派员监督庭审活动是否符合法律程序。针对民诉法修改后,民事申诉、申请再审采取“法院救济先行,检察监督断后”方式处理,受案范围缩小的情况,由“抗”转“调”,着力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累计息诉30件。
三、注重规范与长效,将改进法律监督的机制渗透于业务基础建设的各个方面
结合司法改革部署,以增进法律监督的规范性、制度刚性和可操作性为目标,根据监督工作的现实需要,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为法律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长效保障。初步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努力实现与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信息的互通共享。依据修改后的“两法”,修订侦查监督、公诉、民行等环节办案工作规则,对立案监督线索来源、审查处理程序等事项进行修改和细化。在全市范围率先探索实践可行的逮捕条件标准,联合公安出台了《关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若干规定》,建立报捕案件“社会危险性”理由说明制度,依法强化了对侦查活动开展法律监督的手段。首创“个案联系单”制度,对有轻微证据或程序瑕疵的报捕案件,以个案联系单形式,将相关意见发给公安法制大队处理,该项工作被评为全市检察系统优秀创新工作奖。与区法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的实施意见》,为检察机关监督重大民事案件庭审、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等监督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操作依据。认真落实省检察院《关于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十八条意见》,建立严防冤假错案三个“1+1”模式,通过采取疑点线索外部衔接与内部协查相结合、疑难案件多层次审查与合法性监督相同步、办案流程精准化与案件评查精细化相并用的方式,筑牢杜绝冤假错案的前沿防线。
四、注重完善和提升,将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举措融入队伍建设的各个领域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断加强内外监督与制约,持续提升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打造一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的高素质检察队伍。一是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和制约。三年多来,区检察院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共计17次,邀请人大代表座谈、旁听评议出庭、参观视察130余人次,向人大代表和基层单位发放征求意见表80余份,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撤案3起。深入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机关重大工作情况报告的规定》,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报备的事项范围、程序和要求,去年六月至今累计报告备案信息185条。通过开展“检察开放日”、向人大代表赠送《检察联系专刊》、开通检察官方微博等方式,主动增进检务公开力度,营造社会各界支持和认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良好氛围。二是主动规范自身执法活动。完善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机制,积极构建“部门内部规范、部门之间制约、检务督察监督”三位一体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改革案件管理模式,成立案件管理中心,实现对办案期限、程序和质量的统一管理与监督预警。在全市检察系统率先建立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衔接机制,实现内部监督一体化。加强讯问、笔录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等日常执法活动的监督,共计开展专项执法检查11次,案件回访考察22件次。三是深入提高法律监督水平。以解决疑难案件和办理大要案能力为核心,开展办案竞赛、出庭观摩、文书评比等活动,增强专业实战能力。3名同志分别被评为省、市侦查监督领域优秀检察官,5名同志入选市级人才库。注重以理论研究带动法律监督实务,组织承担的《法律监督、诉讼监督与公诉权的关系研究》课题项目,荣获“浙江省检察机关优秀调研成果奖”,相关论文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
三年多来,在区委领导、区人大监督和各方的支持下,区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目前的法律监督工作与《决定》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一定差距:一是法律监督的主体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少数检察人员“重办案轻监督、重配合轻制约”的意识依然存在,“不善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在个案中仍时有发生。二是法律监督的实效有待进一步提升。受检察机关审查环节滞后性、书面性及审查时限制约,对限制非法取证等违法侦查活动的监督通道尚未完全打开。民行案件监督主动性不够,被动介入较多,人员配备不足,监督力量薄弱。三是法律监督的机制有待进一步拓展。新增法律监督职能实施或配套机制的建设相对迟缓,制约了法律监督的刚性和有效性。与被监督机关间沟通协调和监督意见落实的机制还需健全,监督跟踪问效的力度较弱,个别案件中被监督机关不反馈或不按要求反馈监督意见的情况依然存在。四是法律监督的信息渠道急需进一步畅通。司法机关之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信息共享和衔接机制需要大力完善。少数信息具有一定片面性,信息利用的效能还未得到充分发挥。五是法律监督的能力仍需进一步加强。部分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实现全面、多方位监督的要求不相适应。自身执法活动还需要继续规范,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权利保障、流程管理等工作需要强化。
主任、副主任、委员,贯彻落实《决定》是我省检察机关的一项长期重要任务。下一步,区检察院将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司法机关贯彻落实《决定》专项工作为契机,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再次部署推动,切实增进法律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更加自觉地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委、人大的监督之下,以贯彻落实好本次审议意见为重点,引导全体检察人员清醒认识当前法律监督工作所面临的形势,结合“两法”实施以来检察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边探索、边积累,把贯彻落实《决定》与深入实施“两法”工作结合起来,把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保障人权、规范执法行为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是突出难点重点,切实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性。努力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社会公认度,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社保医疗、涉农惠农等民生领域案件的法律监督,对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严格监督,维护司法环境的公正,强化“美丽品质新江北”建设和创新驱动的检察保障。突出解决侦查监督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积极探索对民事执行活动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途径,发挥检察机关在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作用。
三是破解监督瓶颈,切实完善法律监督的机制建设。积极探索依靠人大监督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完善落实与行政机关、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机制,争取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和部分社会公共信息的共享,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通过建设基层检察室,积极探索对派出所和基层法庭的对等监督,服务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基层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
四是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更加主动地接受外部监督,积极向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法律监督工作进展情况,自觉接受其他司法机关的制约和各界监督,不断提升执法工作水平。更加自觉地强化内部监督,加强案件管理中心对案件的统一归口管理和全程动态管理,强化各职能部门间的监督制约功能,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建立科学有效的执法风险防范机制。更加扎实地推进队伍建设,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强化“为民、务实、清廉”的思想理念和作风,提升检察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
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区检察院贯彻落实《决定》情况,监督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对检察机关的有力支持和极大鞭策。区检察院将以此为契机,更加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持之以恒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为努力维护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加快绘就美丽品质新江北“实景图”的行动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区检察院为贯彻落实《决定》制定或修订的相关制度情况表
附件:
区检察院为贯彻落实《决定》制定或修订的相关制度情况表
序号 | 制度名称 | 制定或修订时间 | 制定单位 | 主要内容 |
1 | 江北检察院案件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实施意见 | 2010.11 | 区检察院 | 规定风险评估的案件范围、预警流程等事项 |
2 | 关于开展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 | 2012.5 | 区检察院 | 规定廉政风险防控的内容和责任追究机制 |
3 | 江北检察院执法语言规范 | 2012.4修订 | 区检察院 | 规定各业务部门执法语言规范标准 |
4 | 江北检察院内部督察办法 | 2012.8修订 | 区检察院 | 规定督察机构的职责、督察方式、范围和案件评查等事项 |
5 | 关于妥善处理涉企经济犯罪案件全力维护企业发展的八条意见 | 2012.10 | 区检察院 | 对当前较为集中的几类涉企案件依法进行妥善处理,明确执法尺度标准,加大涉企案件法律监督 |
6 | 自侦、侦查监督、公诉、民行等部门办案规则 | 2013.1修订 | 区检察院 | 细化各主要业务部门办案流程、办案安全、监督等事项 |
7 | 案件管理办公室试运行期暂行办法 | 2013.3 | 区检察院 | 规定案件管理、法律文书管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接待等程序性事项 |
8 | 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的实施意见 | 2013.3 | 区法院、 区检察院 | 细化联席会议、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抗诉案件纠纷合力化解等事项 |
9 | 关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若干意见 | 2013.3 | 区检察院、 公安江北分局 | 规定报捕案件“社会危险性”证明机制,重点对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所列五种社会危险性进行了详细规定 |
10 |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工作规程 | 2013.4 | 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江北分局 | 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庭审质证程序、保护保障措施等事项 |
11 | 关于落实司法机关重大工作情况报告备案制度的规定 | 2013.6 | 区检察院 | 明确检察机关向人大报告备案的事项范围、报送程序等 |
12 | 涉检信访案件律师介入实施办法 | 2013.6 | 区检察院、 区司法局 | 规定律师介入涉检信访案件的范围,以及检察院等机构在该项工作中的职责 |
13 | 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衔接工作暂行办法 | 2013.6 | 区检察院 | 规定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部门在监督执法办案、检察人员依法履职等活动中的职责区分以及工作衔接等事项 |
14 | 江北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 2013.12 | 区检察院 | 规定了对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党风廉政考核的具体要求,以及强化自身内部监督的措施 |
关于我区司法机关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
监督工作的决定》情况的调查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主任、副主任、委员: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安排,我们对区司法机关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为做好相关审议准备工作,1月17日,常委会组织召开了专题动员会,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全面动员部署;2月上旬至3月上旬,法工委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组成专题调研组,分别到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江北分局、江北交警大队、区司法局等单位走访座谈,深入了解《决定》在我区贯彻落实的现状、难点;召开了由区信访、审计、监察、部分律师、区人大代表和法工委委员等参加的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征求对区司法机关贯彻落实《决定》的意见和建议;3月7日,法工委将调研所征集到的意见建议汇总后,专题向区有关司法机关进行了反馈,要求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决定》取得的主要成效
自2010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决定》以来,我区司法机关认真学习、周密部署,强化监督理念,完善监督机制,切实履行职责,主动协作配合,较好地推进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法律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
区检察院认真贯彻《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等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积极探索加强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新途径,诉讼监督工作成效进一步显现。加强侦查活动法律监督。自《决定》出台至今,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37件54人,纠正漏捕28人,追诉漏罪80项,漏犯45人(单位)。对侦查机关侦查行为提出书面纠正意见55份。对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因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10件21人,绝对不起诉16件27人。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自《决定》出台至今,共提出刑事抗诉9件,全部获得改判。去年以来,区检察院还通过强化后续归案的同案犯的审查,加强对已生效法律判决的监督。加强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自《决定》出台至今,,区检察院共办结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16件,其中建议提请抗诉12件,建议终止审查47件,促成当事人和解24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移送犯罪线索3件,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行政监督建议25件,发出督促起诉书2份。积极探索监督工作新机制。以健全“两法”衔接机制为重点,在全市率先探索实践可行的逮捕条件标准,联合公安出台《关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若干规定》。在批捕阶段,探索实施通过发出“个案联系单”的方式,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柔性监督,被评为全市检察系统创新工作奖。在起诉环节,尝试建立“追诉查漏信息平台”,对“在逃”和“另案处理”人员跟踪监督,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法律监督的严密性,这些创新举措都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
(二)法院、公安、司法局、交警大队接受法律监督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强
《决定》实施以来,我区法院、公安、司法局、交警大队认真贯彻《决定》,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1、区法院自觉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强化刑事审判接受法律监督工作,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支持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严格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扩大刑案指定辩护范围,与司法局、检察院建立联动机制,提高指定辩护质量。进一步规范抗诉案件和检察建议的办理程序,重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意见,及时纠正审判中存在的法律适用或事实认定错误。对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在规定时限进行审查并书面回复审查结果。建立健全民事、行政诉讼接受法律监督机制。完善检察监督范围,规范案件办理程序,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全部实行公开开庭,并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庭审。拓宽接受监督渠道,建立健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机制,进一步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程序、讨论案件的范围和列席意见的处理,并以联席会议、参加对方会议等方式,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沟通。建立了重大敏感案件的庭审、合议以及每月院领导接访均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与制度,主动引入检察监督。联合区检察院出台《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的实施意见》,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审判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强化对工作的监督。主动将不宜对外公开的审判环节向检察院公开,努力形成向社会的全部公开与向检察院的内部公开有机结合的“两公开”体系。
2、公安江北分局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不断规范执法行为。积极配合检察院开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查批准逮捕监督等工作。对检察机关追捕、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不捕等监督意见,认真研究,及时纠正办案中的失误。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进行积极的调查和反馈,《决定》出台至今,对《纠正违法通知书》按要求落实整改回复,对《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涉及的9名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对《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涉及的犯罪嫌疑人全部按要求提请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对于执法中确实存在问题的个案,对办案部门下发《执法建议书》、《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决定》出台至今,共下发《执法建议书》3份、《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11份。对于有异议的问题,及时向检察机关复议、复核,促进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公安分局共向区检察院申请复议案件3件,向市检察院提请复核案件3件。规范执法办案,建立健全内部法律监督体系。2010年开始,调整刑事案件审核工作,由法制大队负责全局刑事、行政案件的统一审核。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法律监督意见,对相应的单位及民警进行责任倒查,提出改进和加强法制建设的意见与建议,完善执法机制。同时对各办案单位除了正常的季度考核检查外,进行不定期检查,做到月通报、季排名,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
3、区司法局积极推行司法信息公开,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区司法局主动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积极推行司法信息公开,建立了社区矫正资源共享平台,在矫正信息平台上设置了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的帐号,做到管理、处罚实时共享。建立起一套完备的执行档案,对社区矫正方面的信息向各单位定时报送,接受监督。认真落实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改正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区检察院对不服管教、有脱管、漏管倾向、有轻微违法行为或有重新犯罪可能的矫正人员发出检察建议书后,区司法局立即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诫勉谈话和处分等方式,接受监督,及时整改。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全程管理,在审前调查、接收执行、日常监管等环节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4、江北交警大队加强协调配合,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决定》出台至今,大队查处交通肇事案和危险驾驶案共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76人,批准75人,移送起诉226人,不诉25人,批捕率和移送起诉准确率分别为98.7%和88.9%。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中发现的执法问题作为民警执法质量考评纳入综合考核并实行责任追究。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以及建议纠正违法的,认真办理并及时纠正;对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需调取、查阅相关资料的,及时配合提供;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及时通知检察机关。规范执法办案,对6个独立执法场所进行改造,在办案区同步建成录音录像系统,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同时,全面落实网上办案机制、实现执法程序、执法依据与法律文书的规范。
二、贯彻落实《决定》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决定》实施以来,区司法机关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一)加强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还需提高
受传统观念影响,“重刑事监督轻民事监督,重查办案件轻纠正违法,重相互配合轻相互制约”的意识仍然存在。检察机关敢于监督理念需要进一步提升,与其他法定的检察职能相比,法律监督工作仍相对薄弱。检察机关仍偏重于做好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自侦案件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够积极主动,法律监督工作在检察机关整体工作中的地位还需加强。
法院、公安、司法局、交警大队主动接受监督理念还不够深入。对全面自觉接受、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理解还不够透彻,接受监督主动性还不够,同样存在重办案、轻监督的问题。
(二)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建设还需完善
考核体系不尽合理导致法律监督工作弱化,主要表现在监督机关与被监督机关的考核指标对抗性较强,一方的考核奖励内容与另一方考核处罚内容相对应,为应付考核的情况还时有发生。法律监督统一信息平台建设相对滞后,特别是相互衔接、公开的案件内容不足,信息共享部门、范围、深度都不明确,检察机关获取执法信息渠道不畅,给法律监督工作造成困难。具体办案标准不一致,影响了法律监督工作实效,如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立案、批捕环节的具体操作标准上,不尽一致。这些都需要在今后实践中加强统一协调。
一些被监督机关对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机制建设重视不够,与检察机关沟通少、情况通报不及时、案卷材料提供不全。个别被监督机关对检察监督意见的落实,重视不够,整改不力,不及时反馈,削弱了监督工作的刚性。
(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还需深化
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相对比较薄弱,对民事、行政案件监督主动性不够,被动介入多,监督的力度有待增强。力量不足、办案经验相对缺乏,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对有些监督职能,缺乏可操作的监督措施,尚未形成规范的监督办法。如对生效裁判执行不力、执法不平衡等问题的监督措施不多,力度偏弱。
监督工作还存在盲区。一是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由于行政执法信息存在着被监督者自行提供的片面性,尚处在探索阶段,监督的范围、方式还未形成规范做法。二是对公安机关部分类型案件,由于信息掌握不够,监督措施尚未有效改进。
(四)司法机关的队伍建设还需加强
执法队伍建设需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尚不能满足监督工作现实需要,执法队伍结构和素质能力有待优化。
检察院熟悉民商事、行政法律的人才不足,专业水平和办案经验偏弱,监督能力有待提高。法院执行力量相对不足,执行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公安一线执法办案民警力量不足,个别办案人员证据意识不够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力量不足,审前调查严肃性有待加强。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力量不够,个别案件责任认定不够准确。
三、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建议
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开展法律监督和接受法律监督,都是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区司法机关要扎实深入地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为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要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意识
区检察院要进一步深刻理解和领会《决定》的精神,不断提升法律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法律监督要求的执法理念,消除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思想,切实将法律监督工作摆在检察工作的重要位置。要主动将法律监督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突出抓好保障民生、民权、民利的法律监督工作。
区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交警大队要增强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意识,把接受法律监督工作作为加强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重要抓手;要进一步扩大执法透明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创造条件;要认真抓好检察机关监督意见落实、整改和反馈,通过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规范自身执法行为,提升执法办案水平。
(二)要进一步健全各项工作机制,规范检察法律监督行为
区检察院要按照《决定》的具体要求,结合法律监督实践需要,在完善自身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同时,加强与区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交警大队等单位的沟通联系,完善相互之间的协作配合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明确监督的范围、手段和法律后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制度保障。要推进各机关之间办案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建设,健全信息通报、案件报备、线索移送等制度,促进“信息共享、部门联动”的信息化交流平台尽快形成,以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要规范办案流程,严格执法程序,完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执法办案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区司法机关要进一步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不断完善律师的执业环境,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三)要进一步明确监督工作重点,提升法律监督水平
区检察院要善于运用《决定》赋予的法律手段,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工作水平和质量。
要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一是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敏感问题加强监督。二是要抓好重点监督。在侦查环节,要加强对立案、侦查、取证等环节的监督;在审判环节,要加强对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畸重、裁判存在明显错误的监督;三是要开展专项监督。加强对一些执法部门倾向性、类型化问题法律监督的研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法律监督。
要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监督。一是要强化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将监督重点放到裁判严重不公、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上。二是要加强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后公安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公安采取强制措施后撤案或另行处理的案件的监督。三是要建立健全民事执行监督机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建立和完善民事执行配套性监督措施,监督促进民事执行工作依法规范。四是要继续完善行政执法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衔接机制,重点加强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规范。
要规范自身执法监督,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公诉、侦监部门对自侦案件的内部制约。培养具有较高法学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监督人员队伍,尤其要尽快培养、引进一批民行监督专业人才,提升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和依法监督的能力。要更好地利用建设基层检察室的时机,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基层人民法庭、司法所的对等监督。
(四)要主动配合,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区法院要按照《决定》要求,对检察机关提起刑事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严格依法审理、审查,做好庭前准备、裁判文书送达、情况反馈等工作,对维持原判或不予采纳的要沟通解释,并书面说明理由。认真落实 “两高”和《决定》关于民事审判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规定,重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及再审建议、检察建议的办理。加快推进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会同区检察院建立和完善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机制。
区公安分局要将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机结合,在执法标准体系构建、执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体现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内容。主动加强对自身所存在突出问题的防范检查,加强对采取强制措施后撤案或另案处理等案件的检查监督。区司法局要进一步规范审前调查、矫正监管等工作,严防脱管、漏管和再犯罪发生。区政府要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协助检察机关查询涉嫌违法犯罪案件、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及时移送犯罪线索等义务。行政执法机关要善于运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提升队伍素质和业务能力方面的作用,打造一支公正廉洁、执法规范的队伍。
北区人大常办〔2014〕19号
关于研究处理对我区司法机关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工作的决定》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函
区府办、司法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江北分局,江北交警大队:
现将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我区司法机关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函告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在发文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江北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4年4月14日
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各委办;区府办、司法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江北分局,江北交警大队;各街道人大工委、慈城镇人大。
江北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4年4月14日印发
对我区司法机关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3月27日,宁波市江北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
和审议了我区司法机关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情况的报告。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普遍认为,自2013年7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以来,我区司法机关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强化监督理念,完善法律监督机制,法律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接受法律监督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强,较好地推进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但同时还存在着加强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还需进一步深化等问题。现根据会议审议情况,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要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意识
区检察院要进一步深刻理解和领会《决定》的精神,不断提升法律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法律监督要求的执法理念,消除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思想,切实将法律监督工作摆在检察工作的重要位置。
区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交警大队要增强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意识,要进一步扩大执法透明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创造条件;要认真抓好检察机关监督意见落实、整改和反馈,通过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规范自身执法行为,提升执法办案水平。
二、要进一步健全各项工作机制,规范检察法律监督行为
区检察院要按照《决定》的具体要求,在完善自身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区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交警大队相互之间的协作配合和法律监督机制,明确监督的范围、手段和法律后果,为法律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制度保障。区司法机关要共同推进办案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建设,健全信息通报、案件报备、线索移送等制度,促进“信息共享、部门联动”的信息化交流平台尽快形成,以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要规范办案流程,严格执法程序,完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执法办案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
三、要进一步明确监督工作重点,提升法律监督水平
要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敏感问题加强监督。在侦查环节,要加强对立案、侦查、取证等环节的监督;在审判环节,要加强对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畸重、裁判存在明显错误的监督。
要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监督。要强化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将监督重点放到裁判严重不公、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上。要建立健全民事执行监督机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建立和完善民事执行配套性监督措施,监督促进民事执行工作依法规范。要继续完善行政执法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衔接机制,重点加强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规范。
要规范自身执法监督,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公诉、侦监部门对自侦案件的内部制约。要培养、引进一批民行监督专业人才,提升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和依法监督的能力。要更好地利用建设基层检察室的时机,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基层人民法庭、司法所的对等监督。
四、要主动配合,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区法院要认真落实“两高”和《决定》关于民事审判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规定,重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及再审建议、检察建议的办理。要进一步加强民事执行力量,加快推进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会同区检察院建立和完善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机制。
公安江北分局要将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机结合,在执法标准体系构建、执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体现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内容。主动加强对自身所存在突出问题的防范检查,加强对采取强制措施后撤案或另案处理等案件的检查监督。区司法局要进一步规范审前调查、矫正监管等工作,严防脱管、漏管和再犯罪发生。区交警大队要进一步畅通司法建议渠道,不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区政府要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协助检察机关查询涉嫌违法犯罪案件、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及时移送犯罪线索等义务。行政执法机关要善于运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提升队伍素质和业务能力方面的作用,打造一支公正廉洁、执法规范的队伍。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情况的报告
江北交警大队
主任、副主任、委员:
2010年7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活动中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提供了具体的制度支撑。三年多来,大队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人大、检察等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以实战、实用、实效为原则,努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交警部门执法水平稳步提升。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落实《决定》的基本情况
(一)提高认识,强化部署。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责,是司法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定义务。《决定》的出台,对加强和改进公安交警部门刑事执法活动,构筑全方位、立体化执法监督体系提供了契机,可以说《决定》从技术层面解决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问题。大队当时就要求“象抓内部监督一样抓好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并采取大会宣讲、集中学习、法制辅导、理论考核、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反复学习、深入领会《决定》精神;同时还利用内部网站、短信平台等多种途径,扩大宣传《决定》力度,要求广大民警特别是办理行政、刑事案件的民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牢固树立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识,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切实解决监督中发现的执法问题。并把这种意识渐渐转化成了自觉地行动融入到我们具体的工作当中。
(二)紧跟政策,强化交流。大队自觉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根据上级公、检、法、司发布的规范和意见,加强学习沟通、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完善工作机制,理顺工作关系,不断提高接受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在高院、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省检、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侦查监督工作的意见》以及市检、市公安局《进一步规范逮捕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文件下发后,大队多次会同检、法、司等部门学习文件精神,交流刑事执法情况,研商完善配合制约工作机制,经常对难点、热点执法问题和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认识沟通并达成一致,为基层执法提供制度保障,努力解决执法中的认识分歧,提高了执法效率。
(三)加强互动、强化制约。2011年至2013年,大队查处交通肇事案和危险驾驶案并共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76人,批准75人,移送起诉226人,不诉25人,批捕率和移送起诉准确率分别为98.7%和88.9%。期间只收到检察纠正违法通知1份。大队把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中发现的执法问题作为民警执法质量考评纳入综合考核,并实行责任追究。在诉讼过程中,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以及建议纠正违法的,认真研究并按规定答复办理,对存在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对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需要调取、查阅受立案和破案、撤案等执法信息或相关案卷材料的,及时配合提供;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及时通知检察机关,确保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拓展渠道、强化公开。在主动接受人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同时,大队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公正,大力推行“阳光执法”工作,最大限度将执法依据、执法办案情况、行政管理情况、行政许可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大队领导分别与“二代表一委员”进行一对一的结对,定期汇报大队工作,主动听取执法办案意见和建议。6次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220余人来队参观指导,随队参加交通违法纠查,交通事故处理、酒后驾驶整治等活动。深入水尚阑珊、天水家园、天合家园等30余个居民社区,积极搜集社情民意,规范执法办案措施。结合江北区民主评议活动,主动向被处罚人以及交通事故当事人进行定期回访,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五)创新手段、强化服务。协调法院在事故调解过程中及时引入法官参与,使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无缝对接,有效缩短了办案时间。设立人民保险、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浙商保险等4家保险理赔服务工作室,实现了人民调解与交警行政调解、法院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提高了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对接区司法局,邀请律师及专职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成立司法援助工作室并完善了日常工作制度,作为事故处理第三方力量,有效地充当了警民矛盾的润滑剂,给处理事故的群众充分有效的法律认知和感情铺垫,和谐了警民关系。2011年以来共计调解案件6179件,成功调解6169件,成功率99.8%。大队,2013年大队被宁波市委市政府授予“宁波市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荣誉。
二、“软硬”并举,强势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执法工作是公安交警部门的生命线,是队伍建设、业务工作的最佳结合点。大队根据上级公安交警部门关于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相关意见,不断完善规范执法工作机制,狠抓执法教育培训,强化执法监督等,使民警进一步树立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使大队整体的执法规范化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2013年,大队被市公安局评为全市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
(一)全力推进执法场所功能区改造。根据市局、交警局要求,大队把执法场所内部功能区改造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切入点,在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上半年,累计投入经费近50万元,完成了6个独立执法场所的内部指挥区、办事区、办案区、生活区的改造任务,并在办案区同步建成与警务督察平台联网的录音录像系统,实现人身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讯问询问等执法过程的全程监控,有效防止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二)着力强化执法主体能力建设。2010年,市公安局制定下发《民警执法资格等级化管理办法)》,明确把主办警官资格与干部竞争上岗和职级晋升挂钩。2012年,公安部决定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资格等级考试以来,大队民警积极踊跃报名参考,目前大队所有民警均取得了基本级执法资格,其中共有23人还取得中级执法资格。2013年11月,又有13名同志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
(三)全面落实网上办案机制。逐步提高“警务通”使用率,目前大队警务通使用率达到100%,通过警务通的终端使用、管理,实现执法程序、执法依据与法律文书的规范化。事故案件办理一律采用事故处理系统,违法案件办理一律使用违法处理系统。办案民警都能熟练操作车辆、人员、打防控等系统,所办理的行政或刑事案件实行“单轨制”运行,行政案件电子化卷宗达到90%以上。
(四)深入推进执法制度建设。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402分指挥中心工作流程、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警流程、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程序处理流程、交通违法非现场处罚流程、警务通执法工作流程及行政案件一般、简易程序处理流程等。重新修改制定了《江北大队勤务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江北大队事故业务工作考核办法》、《江北大队宣传考核计分办法》、《江北大队执法质量考核办法》、《江北大队协警工作考核办法》等,进一步明确了标准。2011年以来,大队多次对已有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清理,按照“废、改、立”分类,其中废除不适应的制度7项,修改完善制度12项,增立相关执法规范制度9项,切实适应新时代法制建设的要求。
(五)进一步完善法制员队伍。明确由大队教导员分管法制工作,确定了2名专职法制员,并在每个中队都建立了兼职法制员。在确定人员的同时,大队赋予了法制员诸多的职权,如规范制订、法制审核、行政复议答辩、执法档案建设、执法质量考核等,充分发挥法制员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同时在事故案卷法制审核中引入“辅助法制员”机制,对事故案卷采取“一案一审”和“两级”法制审核,进一步加强了事故案卷法制审核力度,促进事故案卷法制审核提速、提质。
(六)不断强化教育培训。大队所有中队都根据各自的特点建立了每周例会制度。通过民警学习讨论、领导指导讲评,进一步明确了个人或中队的工作重点和目标,实现了精确勤务。大队每年都开办2期规范执法培训班,通过封闭式、脱产式培训,并邀请专家学者以及大队业务标兵讲课等,提升教育效果。大队还不断创新训练方法,推行情景训练、实战演练、比武竞赛等方式,多次组织实施了交通事故处理模拟现场接处、假牌假证查处、交通手势指挥比武竞赛等活动,切实强化民警疏导指挥交通、查处违法行为、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正确使用执法装备、开展群众工作等基本功训练。2010年以来,大队涌现了多名查处涉牌涉证能手、查处酒后驾驶能手和事故处理能手等。共计26名同志被评为市公安局、交警局执法标兵。
大队在贯彻落实《决定》方面作了一些工作,整体执法质量稳步推进,但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的意识有待提高。少数民警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思想上存在一些顾虑。二是对部分违法犯罪认定上还需统一。如双方在部分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上偶尔还有不同的见解,在“未确保安全”违法条款适用上还有不同的看法等。三是相关司法建议渠道可进一步畅通。由区检察机关直接向大队下发《司法建议书》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
贯彻落实《决定》,自觉接受并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公安交警部门的重要职责。下一步,大队将深化工作措施,在人大和检察机关的共同监督下,努力使公安交管执法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进一步提升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公安交警部门作为执法部门全面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和指导是法律的要求,是提升工作效能的重要渠道,更是尊重法律、尊重人民的体现。大队将积极开展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的宣传,教育广大民警将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工作提升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打造“法治江北”的高度来认识和思考。把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联系起来,与践行“忠诚、奉献、卓越”的宁波公安精神联系起来,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联系起来,执好法,用好权,在区人大、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下在工作中进一步体现公平、正义。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机关重大工作情况报告的规定,及时报送重要文件、报备特定案件、报告重大事项。与检察机关加强信息沟通,对需要作撤案处理、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变更逮捕措施的,在作出决定前书面征求检察院意见。建立完善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联络员制度,及时提供检察机关所需要的大队受案、立案、撤案、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况及涉案人员的相关信息,同时大队将定期通报刑事立案下行案件、未立案并按刑事和解处理的案件情况,通过日常联络、每季或半年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互通工作情况,探讨解决办案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进一步推进大队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大执法培训力度,每季度开展一次执法培训班,每年举办不少于二次的业务技能大比武。根据上级公安机关要求落实执法记录仪执法制度,对执勤执法活动进行全程记录,促进执法公开、公正。完善法制员工作制度,加强法制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交通事故案件“一案一审”制度,做到法制员案件审核和执法质量检查常态化、制度化。强化执法问题剖析,建立警示通报制度并与队伍三色预警机制挂钩。要结合新办公大楼的搬迁,对执法办案区域的划分、信息公开等再作完善,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办事。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2014年3月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情况的报告
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
主任、副主任、委员:
现将我局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近年来我局贯彻落实《决定》情况
作为承担刑事、行政等重要执法职责的公安机关,我局高度重视执法规范化建设。通过加强与人大常委会、检察机关等监督部门的沟通联系,多形式、多渠道接受外部监督。同时,通过加强执法主体、执法机制、内部监督机制等方面工作,全面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2010年至2013年,我局连续四年被评为全省公安机关执法优胜单位。
(一)深入贯彻落实《决定》要求,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积极配合区检察院做好刑事案件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查批准逮捕监督等工作,对区检察院做出的监督意见,认真落实调查、整改等工作,并将此作为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的重要抓手。自《决定》出台以来,我局共接受区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23份、《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6份18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5份5人。其中,我局对《纠正违法通知书》全部按要求落实整改回复,对《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涉及的9名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对《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涉及的犯罪嫌疑人全部按要求提请区检察院批准逮捕。针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意见,根据所涉及的办案部门下发执法监督意见,要求各办案部门对监督意见作出回复。针对执法中确实存在问题的个案,视情对办案部门下发《执法建议书》、《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自《决定》出台以来,共下发《执法建议书》3份、《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11份。
(二)加强公检法互联互动,不断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也做了修订。为更加规范地开展执法活动,统一执法认识,规范新程序法下的逮捕工作规范、证人出庭作证工作规范,我局与区检察院、法院联合制定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关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工作规程》等相关意见、规定。为更好地开展与区检察院的沟通衔接,专门指定法制大队副大队长负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意见处理工作,及时沟通和反馈。积极参加每季度举行的公检法等部门参加的刑事执法联席会,研讨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通报法律监督中出现的问题,完善沟通衔接,配合制约的工作机制。同时,根据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权,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进行认真调查和反馈。对于有异议的问题,及时向检察机关复议、复核,提出侦查机关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了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互相学习和提高。自《决定》出台以来,我局共向区检察院申请复议案件3件,向市检察院提请复核案件3件。
(三)科学制定执法质量考核标准,健全内部法律监督机制
为提高执法质量水平,加强内部监督力度,我局于2010年开始,调整刑事案件审核工作,由法制大队负责对全局刑事、行政案件的统一审核。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法律监督意见,由分管法制副局长牵头,法制大队会同纪委监察、督察大队等职能部门对相应单位及民警进行责任倒查,并进一步提出改进和加强法制建设的意见与建议,完善执法机制,防止出现各类不公正、不规范执法行为。法制大队除了对各办案单位开展日常的季度考核检查外,还开展不定期的执法“飞行”检查,主要针对各办案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取保候审案件进行临时性的随机检查。尤其是进一步加大了对办案数量大、疑难复杂案件较多办案单位的检查力度,切实提高全局执法办案水平。此外,狠抓领导干部审核环节,在案件审核把关中,除了对案件质量进行审核扣分外,对审核案件的部门领导的平均审核扣分进行排名。同时,采用月度通报、季度排名的方式对倒数五名的审核领导予以通报,并将季度排名纳入年度执法质量考评,促进全局执法质量的提高。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执法主体素质
与宁波大学联合成立的“启慧研究发展中心”,邀请中心法律专家开设讲座,提高执法民警的执法理论水平。横向联系检察院、法院,邀请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诉科以及法院刑庭负责人从刑事司法实践角度对办案民警进行培训,向民警介绍最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内容与法制导向。自《决定》出台以来,我局共组织各类讲座、培训12次。同时,以增强民警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为重点,全面完成基本级执法资格认证工作,鼓励民警申报中高级执法资格和国家司法考试,并给予奖励。2011年-2013年,共有2名民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有299人通过中级执法资格考试,我局有75人参加公安部组织的高级执法资格考试。
(五)立足公安工作实际,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常委会监督工作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要求,严格执行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制度。我局于2013年6月专门制定出台《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关于建立公安重要事项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明确了须报告备案的事项及责任单位。同时,严格按照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定期报送重大事项。重点报送单项工作总体情况、重大案件破案情况以及重大刑事案件立案后逾期不移送起诉或决定撤销的案件,行政复议中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案件,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等。
二、当前贯彻落实《决定》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在贯彻落实《决定》中,公、检机关由于司法角度不同,极易出现对强制措施的适用意见不统一,造成工作被动。
(一)公、检机关之间关于强制措施适用种类存在分歧
公安机关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犯罪嫌疑人倾向于适用刑事拘留、提请逮捕等强制措施,以便从重从快处理。检察机关则倾向于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决定是否批准逮捕。2013年,我局承办的案件中,因无社会危险性被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79人,而2012年,仅有13人。一些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被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弃保潜逃,公安机关不得不再次对其通缉抓捕,而另一部分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在判决实刑时也需要再次决定逮捕,大量人力、物力的重复投入,极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公、检机关之间关于强制措施适用范围存在分歧
公安机关侧重于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及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以便收集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检察机关仅侧重于书面证据的审查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可能意见相左。在部分案件中,公安机关在不能排除执法对象有犯罪嫌疑的情况下,立足侦查工作实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必要的强制措施。在部分情况下,可能与检察机关意见不统一,检察机关继而启动法律监督并出具《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情况也值得商榷。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我局将继续牢固树立“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执法理念,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司法机关贯彻落实《决定》专项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增强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
教育全区公安机关及全体民警深刻认识贯彻《决定》以及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即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是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公安机关接受法律监督是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义务,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严格、公正、规范执法,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充分尊重、支持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自觉、虚心接受法律监督,以此加强、改进自身工作。
(二)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将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贯彻实施新刑诉法有机结合,主动加强对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结和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等问题的防范检查,主动加强对采取强制措施后撤案或另案处理等“下行案件”的检查监督。进一步明确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对经济犯罪的查处,注意经常性的防范和打击。在执法标准体系构建、执法质量考评以及执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充分体现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内容。
(三)进一步加强执法主体建设
以贯彻落实《决定》为契机,以此次专项审议为起点,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对公安干警的思想教育,不断增强人民警察的光荣感和使命感,强化事业心、责任心,努力提高民警学法用法积极性,鼓励民警参加公安机关执法资格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对通过考试的民警给予鼓励,并在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充分运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提升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方面的作用,打造一支公正清廉文明的公安执法队伍,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新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
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
2014年3月
宁波市江北区十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次会议出缺席人员名单
出席(共 20 名)
谷 裕 毛鸣鹤 王伯宁 陈炳祥 应瞧曙 马福年
卢新勇 刘秀君(女) 孙金奎 杨云生 沈 莉(女) 张 波(女)
张利君(女) 范国春 罗战强 周建强 周曼婷(女) 俞爱民(女)
赖兴祥 褚 敏
缺席(共 5名)
吴 巍、张真柱、陈国云、梅志成、楼国君
宁波市江北区十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次会议出缺席人员名单
出席(共22名)
谷 裕 毛鸣鹤 王伯宁 陈炳祥 应瞧曙 马福年
卢新勇 刘秀君(女) 孙金奎 杨云生 沈 莉(女) 张 波(女)
张利君(女) 陈国云 范国春 罗战强 周建强 周曼婷(女)
俞爱民(女) 楼国君 赖兴祥 褚 敏
缺席(共2名)
张真柱 梅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