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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选择

发布日期:2015-10-08 08:40 来源:江北区人大常委会 访问次数:

 

  社会管理创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履行检察职能的重要举措和应有之义。社会管理创新是新时期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等政法机关的三大职责任务之一,检察机关在其中该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路径该如何选择显得尤为重要。

  一、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依据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现实依据,主要解决二个问题:一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现实依据;二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依据。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现实依据

  1.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当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检察机关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的任务更加重大。特殊人群犯罪案件多发,重点人群的帮教管理成了检察机关的一项重点工作;网络犯罪活动日益增加;维护刑罚执行公正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成了社会的新要求,检察机关需要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

  2.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中面临的问题。根据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实践,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改进和创新。政法机关贯彻刑事政策中的不协调现象,在某种意义上增加了对特殊对象社会管理的难度;社区矫正法律规范不健全,客观上影响了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不健全,查处黑恶势力犯罪、“两抢一盗”、涉毒涉黄等危害严重案件的社会效果不佳。

  3.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司法保障和社会和谐的需要。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法治程序和规范的支撑,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能够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依据

  1.法律依据。宪法赋予的检察权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依据。社会管理本源于政府职能,检察机关源于宪法的授权,体现法律监督地位。[①]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是一种独特的权能,它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公诉权、审判监督等一系列的权力,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宪法的规定行使检察权,提供法律保障、维护社会秩序,积极参与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2.理论依据。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支撑。立法权、司法权到行政权的分立就是人类在对社会秩序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权力的分立和制衡本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结果。检察机关通过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来确保立法机关的意志在行政管理环节得到准确的实施。检察机关参与对社会秩序的管理并不存在对立法权或行政权的削夺,而恰恰是确保这种管理能够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切实地代表公民的基本意志。[②]

  3.实践依据。法律监督的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依据。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履行法律监督,通过监督制约权力、解决化解矛盾、维护规划秩序等,为社会管理机制科学有效的运行提供重要保障。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参与一项社会管理的程度越深、环节越多,这项社会管理工作越能符合社会公众的要求,更能维护社会整体秩序。

  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法和要求

  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应当如何树立的理念、强化的意识以及注意的尺度,这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之前应当打好的基本准备和基本准则。

  (一)应当树立正确理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检察机关参加社会管理创新要创新理念,要牢固树立三个理念。

  1.以人为本理念。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该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群众的各类诉求,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实现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的创新。

  2.和谐至上理念。检察机关应当树立和谐至上的理念,把稳定作为底线,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处理好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预防与打击、教育与惩罚、服务与管理、效率与公平等各种重大关系,努力取得最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③]

  3.公平正义理念。公干正义的理念是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和价值追求,应当将该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通过公平、高效、权威的举措参与社会节管理创新,从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常态化的社会纷争解决机制。

  (二)应当强化各类意识

  检察机关要强化意识,正确把握社会管理创新与检察机关的关系,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式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1.责任意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人民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履行检察职责、完成司法保障任务的重要载体,也是成就检察事业的关键所在。

  2.创新意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创新意识,务必避免落入俗套,在了解检察管理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去探索斯途径,建立新机制。

  3.服务意识。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服务为先、服务为本的意识。适当坚持检察职能的谦抑性,合理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力,通过为社会和公民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来履行检察工作对社会的管理职责,以此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④]

  4.能力意识。检察队伍是检察工作开展的主力军,把社会管理的创新工作贯穿于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的全过程,以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检察院为抓手,提高检察干警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可以推动检察工作的全面进步。

  (三)应当注意的行为尺度

  1.明确宪法定位,立足检察职能。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必须立足检察职能,创新对职务犯罪的惩防手段,强化诉讼监督、量刑监督都法律监督途径,也要完善侦查和公诉等各个检察环节,只有坚持有案必办、依法严格办案、高质量高标准办好案件的工作原则,以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积极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2.牢记法治原则,坚持依法参与。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绝不能为了求新、求快、求亮点擅自突破法律界限,随意创制和乱作为,而应当设定一条工作底线,在一系列政策和法律规范的框架下,依法合理作为。[⑤]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要在思维上主动依法守法,对创新的方式方法进行科学取舍,以自身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行为诠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法治理念。

  3.遵循客观规律,注重实效长效。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前提,绝不能违背事物本身规律和现实条件贸然行事,而应该秉持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在实地调查和研究后创新符合实际的社会管理方法。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在遵循客观规律下注重实效长效,增强创新措施的预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统一创新措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逻辑要点要解决的是如何“作为”的问题,即如何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的问题,这个问题关系着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和重点。

  (一)参与检察综合治理,加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整治管理

  检察机关健全参与综合治理,应当落实于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着力于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整治管理。第一,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对重点地区的社会矛盾和治安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整治,认真履行监督、预防、化解的职责。第二,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大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黑恶、势力犯罪、“两抢一盗”、涉毒涉黄等危害严重的案件,坚持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第三,积极参与平安创建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开展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活动,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第四,积极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配合有关部门构建社区防控网、街面防控网、卡口防控网、内部单位防控网、农村防控网为主体的“五大防控网络”,[⑥]具体加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整治和管理。

  (二)深入检察执法办案,加强检察监督重点领域的监督管理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当以执法办案为切入点,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社会管理的问题,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从而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第一,结合执法办案,采取警示监督、预防调查、案例示范、犯罪惩防等形式,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第二,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从机构、制度、机制、工作程序、软硬件建设等方面,健全检察机关对违法监管活动的发现和纠正机制。[⑦]第三,检察机关要立足检察职能,为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促进“两新组织”的自律和规范。

  (三)延伸检察监督触角,加强基层检察工作的管理创新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该把检察职能向基层延伸,把法律监督和维护公平正义的重点放在基层。第一,检察机关要“着力抓好涉农检察工作,把法棒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全力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积极加强涉农检察工作,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第二,探索建立基层检察工作室,进一步下沉检力,延伸了法律监督工作的触角,督促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提升基层社会管理综合效能。第三,完善基层检察工作机制,通过预约接访和巡回接访等方式创新接访机制,通过带案下访、定期巡访等措施创新办案机制。

  (四)提升检察帮教服务,加强特殊人群帮教的管理创新

  检察帮教服务是检察机关致力于多元的常态化社会管理机制建构的新举措,其重点是对社会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第一,建立健全对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教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以及吸毒人员等高危人群的常态化帮教管控机制,配合促进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⑧]第二,积极参与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工作,与共青团、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坚决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行为。第三,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社会组织管理,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分析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和特点,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合理促进有关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四、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依法提供司法保障,切实解决矛盾纠纷,着力维护社会秩序,依法监督制约权力,规范引导民众行为,提高社会管理能力。

  (一)优化检察权配置完善强化检察监督,依法提供司法保障

  检察权的优化配置是当前检察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课题,而对法律监督职能的探索则是其根本,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参加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一是加强刑事立案监督,推进规范化的立案监督机制。加强对以罚代刑、漏罪漏犯、另案处理等案件的监督,健全对立案后侦查工作的跟踪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立案后违法撤案等现象。二是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加强对审判薄弱环节、审判程序违法、刑事抗诉案件等的监督,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规划量刑建议的内容、方式、程度和答辩等系列制度。三是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对重大刑事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制度,完善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措施,健全检察机关与监狱、看守所信息交换机制、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实行与监管场所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实行动态监督。四是健全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制约机制。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增强监督实效,完善抗诉工作机制,加大抗诉工作力度,提高抗诉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解决矛盾纠纷

  从根本上看,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排查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基础,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一是完善涉检信访排查化解长效机制。完善涉检信访责任制,落实首办责任制,采取开门接访、联合接访、带案下访、领导包案、挂账督办、公开审查等有效措施,确保涉检信访得到有效化解;[⑨]完善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明确评估预警的目的、主体、范围和责任追究,科学确定风险等级和措施,从源头上减少、避免涉检信访的发生,进一步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完善涉检信访事件应对处置机制,细化应对办法和处置方案,严格责任和措施,各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舆情、民情的分析研判,合理化解涉检信访。二是探索完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完善检调对接制度的指导原则、工作范围、机制建设、组织保障等内容,形成常规化的制度模式;发挥检调对接工作的主动性,参与政府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接访工作,通过挂牌接待、到场接待、协助接待等方式,彻底解决纠纷矛盾;依托“大调解”的工作体系,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局、纪检等调解组织的协作配合,探索建立运用和解方式解决问题的机制,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三)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相关制度,维护社会秩序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检察机关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统一起来,注意把握宽严的尺度,积极探索实施相关的制度,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积极探索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内涵及受案范围,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过失致人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重点适用,有效缓和矛盾并化解纠纷;健全刑事和解的监督制约机制,须检察机关刑事和解的程序和范围,健全相关监督制约机制。二是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一方面明确轻微刑事案件的基本范围、办理主体、办案程序等,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另一方面是努力整合案件繁简分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和简案简审等多项工作机制,建立“快侦、快捕、快诉”的办理机制。三是建立未成年人案件专人办理工作机制。检察机大指定专门检察人员或者设立专门机构办理未成年案件,推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批捕、公诉方式改革,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适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涉嫌犯罪的青少年的教育挽救采取有条件不起诉、暂缓起诉、诉前考察、跟踪同访、社区矫正等一系列制度,对于不得不刑罚处罚的犯罪青少年,探索建立犯罪前科消灭制度。[⑩]

  (四)建立常态化的职务犯罪惩防体系,依法监督制约权力

  司法机关通过对社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予以查处惩治,促进社会管理中有关机关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保障国家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11]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首要手段就是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监督公权力依法行驶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也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礼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一是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通过预防宣传、警示教育,规范权力运行体系,压缩行政权力寻租空间,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促使社会管理中的有关活动切实遵纪守法,并使有关主体的职权行为受到监督。二是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对于社会管理中的职务犯罪,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严格追究,严厉查办国家机关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渎职失职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三是在社会管理各个部门开展预防教育,促进惩治利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努力形成一套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和“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在内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五)构建科学规范的群众诉求保障机制,规范引导民众行为

  检察机关是群众工作机关,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着力保障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打造好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应注意教育疏导、析法明理,理顺群众的情绪,引导民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通过理性、严和、文明、规范的司法活动,对民众行为施加影响。[12]一是健全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加强检务公开,探索建立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查询服务窗口,完善巡回接访等制度,通过公开听证、心理咨询等措施。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二是探索建立基层检察常规工作。延伸检察触角,依托基层检察工作,进一步推行检察工作进基层、进乡村、进社区,将法律监督职能真正向社会延伸、向基层延伸、向群众延伸,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期,化解在基层。三是健全群众权益保障机制。保护刑事被告人和社会弱势群体等,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探索通过国家补偿、司法救助等方式,解决其实际困难。

  (六)创新高素质检察队伍管理机制,提高社会管理能力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也是其本身司法理念转变、执法手段创新以及社会管理能力提高的过程。一是通过检察内部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能力。检察机关内部管理的创新是检察工作的力量和源泉,通过整合内部资源,深化“检察一体化”改革,优化职权和资源配置,可以增强检察机关内部合力,提升社会管理创新能力。而是通过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高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提高检察队伍综合治理能力,增强检察队伍的监督意识和调研能力,也积极进行检察管理体系的改革和创新,推进大科室改革,科学配置内部资源,三是依托信息化建设,创新检察机关工作机制,提升办案办公效率。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大力实施信息化建设,依托信息化建立快速、高效的管理方式利运行模式,积极探索业务建设、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三位一体”的管理机制。



[①]刘光圣:《检察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原理》,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18期,第36—38页。

[②]刘建伟、何伟、龚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相关问题研究》,2011年4月18日

[③]孙运波:《找准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载《人民公安》2010年第14期,第58页-59页。

[④]黄超:《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检察五个原则》,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4期,第72—73页。

[⑤]黄超:《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检察五个原则》,《人民检察》2010年第4期,第72—73页。

[⑥]吴玉琦、徐安怀:《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调查与思考——以法律监督为视角》,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6期,第140-145页。

[⑦]阎镇国:《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14期,第77页。

[⑧]杨建顺:《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路径与价值分析》,载《检察日报》,2010年2月2日。

[⑨]马剑光:《检察机关应完善五项工作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载《检察日报》,2010年11月30日。

[⑩]赵祥麟:《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0期,第88-93页

[11]孙谦:《发挥司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作用》,载《检察日报》,2011年4月18日

[12]孙谦:《发挥司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作用》,载《检察日报》,201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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