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目前,各地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全程参与、监督的现象非常普遍,展示了法院主动、公开、合作的态势,且这一做法在实际工作中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针对这种模式,本文在实际调查的基础上,从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工作入手,探索建立法院执行与人大代表参与的良性互动工作机制,增强执行工作的公开透明度、提升执行公信力。
关键词: 人大代表参与执行工作机制
一、问题缘起:一份调查问卷引发的思考
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至今仍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道难题,而法院在努力提升执行率的同时并没有换来人们对执行工作的理解,甚至更多的是批评法院执行乱、执行不规范。2013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98.9万件,执结271.8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4%和10.2%,[1]法院在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战线上不懈努力,然离人们对司法的需求和期待还远远不够。在执行实践中,人们反应法院执行不力、执行不规范、执行乱的信访屡见不鲜。特别是在某些有重大影响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社会公众媒体关注的案件、信访申诉不断的案件,不管是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都会借助这种影响对法院执行工作有不满情绪。
在这种执行困境下,法院开始以主动、公开、合作的态势,推动法院“阳光执行”,探索邀请所在辖区的具有人民代表性的全国、省、市、区各级人大代表全程参与、见证法院的执行工作,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以此拉近法院执行工作与人们之间的距离,消除人们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在法院诉讼审判过程中,早在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要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其第11条明确将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作为法院引入社会力量化解纠纷的新机制。[2]
在具体执行实践中,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来每年都会针对一些特殊执行案件或重大执行事项主动邀请人大参与到执行中来,取得一定成效。对于这样做法,笔者以案件参与主体为研究对象,发放如下调查问卷100份,回收84份,[3]展开实证调查。
调查内容 调查对象 | 是否赞成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执行 | 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执行是否具有实际意义 | 理由 |
执行法官 | 赞成()不赞成()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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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 | 赞成()不赞成()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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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 赞成( )不赞成()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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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赞成()不赞成()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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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调查,执行法官基本上(80%)赞成有些执行案件或重大执行事项可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执行,具有实际意义,他们认为这既是法院主动公开执行、增强执行透明度表现,也是法院坦诚接受人大事前监督的形式,有利于规范执行行为,减少当事人不满;不赞成者(20%)认为法院独立行使执行权,人大代表参与执行有干涉法院独立司法之嫌。
人大代表中有70%赞成,认为人大代表参与执行一方面为其提供了与人民交流的平台,另一面也是对法院执行的监督平台,具有实际意义;不赞成者(30%)认为人大代表参与执行混淆了人大代表的基本职能,即使是监督也是人大事后对法院司法行为的监督。
申请执行人中有90%赞成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认为人大代表是代步人民利益的,其合法权益有人大代表的支持会更容易得到实现;不赞成者(10%)认为其打官司再到执行或多或少涉及个人隐私,不想让太多人的知道。
被执行人中有50%赞成,认为人大代表参与执行能规范法院执行行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会对其乱来;不赞成者(50%)认为人大代表参与执行会让其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扩大化,影响其声誉。
根据调查全面分析,各执行案件参与主体虽有反对的声音,但主流的意见还是基本赞成法院在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执行。这一调查结果,更加引发了笔者对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工作机制的进一步探究热情。
二、价值证成: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的功能定位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改革发展的深度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大量社会矛盾诉之于法院,公众亟盼作为维护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能切实公正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执行作为审判的延续,更是处于化解社会矛盾的终端。虽然从社会学的视角分析,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途径应是推进社会建设,重点是关注社会民生,逐步建成能够适应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的服务性政府体系,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能够提供基本公共产品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能够广泛容纳社会成员的现代职业体系,逐步重建能够推动社会整合的社会信任体系。[4]而当前司法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不可抹去,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不仅是其主要职能和职责,是其不能超脱而须坚定不移地服从、服务的国家大局和中心任务,而且还是其必须承担起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5]而在司法有限性的现状下,特别是司法公信力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在承担这一历史使命中似乎有点力不从心。故而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工作,既可以缓解当事人对法院的对抗情绪,还可以弥补人大事后监督的不足,有这一新机制存在的根基。
(一)在法院司法公信力不足的情况下,排除公众心理 “法院执行不规范”的合理怀疑,促进执行矛盾合理解决。
我们曾经无数次引用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对此法院也做了很多努力,特别是近段时间以来,法院以司法改革为视角,以司法公开为主线,采取裁判文书上网、法院庭审公开、法院庭审微博直播等等,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然法院司法公信力仍不足,人们对法院判决不服现象普遍,且以各种形式躲避、逃避甚至抗拒法院执行,导致法院“执行难”问题凸显。
法院审判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基础之上依据证据和法律而作出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法院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客观、中立、公正性。而法院执行工作则不然,对被执行人而言法院执行是国家强制力的表现,强制的是被执行人的义务、保障的是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具有不平等性。这就决定了被执行人会千方百计的采取措施对抗法院的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也会对法院执行力度予以高度关注,对法院而言少有偏离即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在司法公信力低下的当前,即使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仍有极大的不服心理,这一心理自然会带至执行中来。在当事人对法院执行有神秘感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稍有不满即会反应法院执行不力、执行不公;被执行人稍有不满即会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执行不规范。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以合作的态势,主动邀请具有一定人民代表性的人大代表参与执行,是有效推动法院“阳光执行”、推行执行公开的合理表现,一定程度上也能有效排除公众心理那种对立固有的“法院执行不规范”的合理怀疑,同时也是在司法中吸纳民意,促进执行矛盾的合理解决,提升司法公信。特别是在某些重大案件矛盾对立的情况下,邀请熟悉社情民意的人大代表等社会力量参与法院执行工作,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人大代表的身份不同于执行法官,更易于使当事人解除戒备、缓解对立情绪、协商解决。而且人大代表参与到法院执行中来,有了第三方民意力量的参与,将执行情况开诚布公的向社会、向当事人公开,有效拉近了法院执行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真正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问题解决。
(二)人大代表的特殊代表性既有利于提升执行效果,又能有效发挥人大监督职能、促进人大代表日常履职。
从我国宪法结构看,人民代表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参加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是为人民谋利益的。因此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人民代表性,也因此使得人大代表在化解矛盾和解决纠纷方面具有其他社会力量无可比拟的资源优势,自然成为法院邀请参与执行的最佳外部人选。而法院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国家审判机关,法院执行工作更是保障审判职能实现的终结保证,法院在行使执行权的过程即使协调人民内部利益的过程、也是保障一方合法权益迫使另一方履行义务的过程,期间必然带有尖锐的对抗性。因此邀请代表人民利益的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工作,能有效缓解执行工作的对抗性。在法院执行实践中也有很好的效果,如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为确保执行工作公正、透明,针对矛盾尖锐、抵触情绪大、执行困难的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案件执行,有效化解执行难题,提高执行工作质效;[6]广西上林县人民法院主动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到场参与监督执行,助力执行效果佳。[7]同时有些地方法院也基本确立了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的新机制,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注重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日常沟通联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458人次旁听案件审理、监督执行、参与案件评查等;[8]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旁听庭审、参与执行。[9]
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基本职能,法院人员都是由人大选举或任命产生,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法院不管是否乐意,必须接受人大各种形式的监督,与其被动监督,不如以主动、公开、合作的态势坦诚面对。人大对法院个案的监督有多种形式,有研究者曾将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的来源归结为五个方面:当事人或受害人上访的案件;人大代表提出的案件;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和评议法院工作发现的案件;媒体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上级人大常委会或领导交办的案件。[10]人民法院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工作,便是一种主动的良好形式。既有效调到了人大对法院的监督职能,促进司法公正进行,还可以弥补人大事后监督的不足、并为人大在闭会期间执行职务开辟了新空间。
同时,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工作,又拉近了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为人代会闭会期间构建了人民代表与人民的沟通平台,促进了人民代表的日常履职。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工作的平台,是一个“一台多戏”大平台。首先搭建了法院主动执法公开、向社会展现公正司法、有效促进执行工作开展的平台;其次发挥了人大代表职能、促进人大代表履的平台;最后又构建了人大代表与人民沟通、交流的平台。
(三)法院执行工作和人大代表工作目标的一致性。
法院执行工作的目标在于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得以及时、充分的实现,终结法院诉讼矛盾,彻底化解当事人间的纠纷。人大代表作为人民选择代表自身利益的代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第4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应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人大代表的工作目标亦是在于维护人民的利益。而人大代表在自己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究竟该如何为人民服务呢。参与法院执行工作,化解人民矛盾和纠纷,在参与中加大与人民的联系,听取人民意见,同时又履行了对法院工作的司法监督职能,是有效的工作新机制。
三、实践反思: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的多维检讨
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工作具有较好的积极意义和现实效果,但在司法实践中,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工作机制却遭遇了一定的现实阻碍。
(一)受邀人大代表对象的不确定性
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首先阻碍是受邀人大代表的不确定性,导致邀请困难。当前基层法院所在辖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表可能人数不多,但是市人大代表、区人大代表人数还是比较多的,可法院在需要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时,往往都是法院执行法官联系一个一个的人大代表、在征得其同意后再开展,甚至有些都是靠法院或执行法官跟人大代表的私人关系来邀请。众所周知,当前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已运行的非常完善,如截止2014初年浙江省法院系统基本上都实现了人民陪审员人数倍增计划,实行审判大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具有稳定性、相对专业性。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对“法院独立司法”片面理解的思想禁锢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于此,人们便认为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工作会干涉法院独立司法,有影响司法公正之嫌,从上述问卷调查来看,不赞成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工作的理由也大多在于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对法院独立司法内涵的片面理解,法院以合作的态势,主动邀请具有一定人民代表性的人大代表参与执行,是有效推动法院“阳光执行”、推行执行公开的合理表现,也是接受主动人大、人民监督的有效途径。这样思想禁锢,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工作机制的顺畅发展。
(三)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工作缺乏长效机制
目前,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工作散见于有些法院的执行工作中,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顺畅、可行的长效机制。往往一次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工作的成功开展,基本上都是由法院的需要、执行法官的热情和人大代表的兴趣决定的,缺少任何一方的主动都无法完成,缺乏有效的运行机制。
四、进路设想: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工作机制的完善
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工作的做法,当前在全国各地的法院都有在做,各类报道也屡见不鲜,但大多都是某些宣传意义大于实际意义。要使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工作机制得以有序建立并形成长效机制,需要给予相应的具体的司法程序和运行机制。
(一)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工作的案件范畴
当前,法院执行案件数量猛增,就宁波市范围内而言,各基层法院每年执行案件数量较少的法院都有近2000来件,多的法院甚至达到5000多件,如此庞大的执行案件数量,不可能每件都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因为有些案件根本就没有必要。故而对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工作的案件要有一个较为明确的范围界定,且这类案件人大代表参与到执行中来须有实际的作用,不能形同虚设。
1、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社会反响强烈的执行案件。这类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甚至是媒体、舆论、公众的众矢之的。对于这类案件,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执行,推行“阳光执行”,增加执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人大监督,尤为必要。
2、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交办的或人大代表以来信、来访等形式予以关注的执行案件。人大交办或者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法院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到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来,全程接受人大代表监督,以合作、坦诚的态势公开。
3、执行法院认为有必要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执行的其他案件、或重大执行事项。如因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而举行的执行听证,对查封财产的评估拍卖程序,对房屋、厂房、土地等进行强制腾退,被执行人为人大代表、机关公务人员、或政府部门的执行案件,这些均可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执行会有较好效果。除外涉及家庭纠纷类案件、邻里关系类案件的执行可邀请来自基层的人大代表参与亦会有较好效果。
(二)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工作的运作机制
1、运行机制启动条件。当法院在执行到上述范畴的案件时,特别是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或在执行过程中药采取重大执行事项的,传统的执行行为可能会与受众心理相冲、或者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与执行有助于案件处理时,执行法官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执行。
2、运行机制启动的主体及时间。根据执行工作的程序,法院应当是决定是否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执行的决定机关。案件在立案执行后、或者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执行法官可主动联系辖区人大代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
3、运行程序。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工作的运行程序,应是整个案件的全程参与或者是一次重大执行事项的参与。如是整个案件的全程参与,则案件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就应及时将整个案件情况向人大代表说明,整个案件执行过程有必要都要邀请人大参与,直到案件处理完毕。如是对法院一次重大执行事项的参与,则在执行事项采取前执行法官应将该次执行行为的事项事先跟人大代表说明,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监督、见证等。
(三)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工作的保障机制
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工作的机制,必须要有相应的机制予以保证,为此才能在保证该机制司法实践中具有可行性。
1、建立辖区人大代表联系单。各法院可以辖区为单位,充分联系所在辖区的全国、省、市、县(市、区)的人大代表,在征求人大代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建立法院的辖区人大代表联系单,在有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
2、确立案件材料、信息向人大代表公开机制。在案件执行或采取重大执行事项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执行后,则案件具体材料和信息应全面向受邀请的人大代表公开。
3、保障案件相关材料、信息保密机制。人大代表在参与法院案件执行工作后,因此所了解和掌握的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的材料、信息必须予以保密。
五、结语
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工作的机制,是司法职能的主动与延伸,是一种十分有价值的、颇有创新意义的司法实践。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工作的方式,一方面推动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公开、透明,另一方面搭建了人大代表对法院执行的监督平台、发挥人大代表的积极作用。而这一新机制是否说明了法院执行工作司法改革的一个小方向,还是仅仅是法院的冲动行为,有待司法实践的进一步验证。不管怎样,大胆的尝试与创新精神,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优化的珍贵之处。
[1]该数据摘取2014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作的《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第11条。
[3]其中执行法官10人(回收10份)、人大代表10人(回收10份)、申请执行人40人(回收32份)、被执行人40人(回收32份)。
[4]参见郑杭生:《在共建中共享 在共享中共建》,载《求是》2007年第10期。
[5]对此的具体描述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第11条。
[7]参见《中国法院网执行视窗》,2014年3月11日。
[8]参见2014年1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所作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9]参见2014年1月9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所作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0]蔡定剑﹒人大个案监督的基本情况「J」﹒人大研究,2004(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