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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的系统构建——基于麦肯锡7-S 系统思维模型的探讨

发布日期:2015-10-08 08:48 来源:江北区人大常委会 访问次数: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当前复杂的社会环境和执法环境下,必须以系统思维从整体上来把握。麦肯锡7- S 模型的系统性与功能性要求我们运用系统思维,以全新的思路,从社会环境和执法环境的动态性和时代性的角度,通过理念、战略、结构、制度、人员、风格与技术等方面来审视检察执法公信力建设。

关键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系统;麦肯锡7-S 模型

“系统”一词频繁地出现在社会生活与学术领域之中,从哲学意义上来讲,它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若干要素构成的具有特定结构和功能的有机整体。即一个系统是由若干要素构成的具有相对稳定结构形式的集合,这些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并在这种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中表现出自身的功能。“系统是一种普遍现象,不论自然界、人类社会还是思维领域都具有系统性”。

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是检察机关信用体系的核心,也是检察机关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石,良好的公信力有助于检察工作的有效运行。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社会阶层不断分化,利益主体渐趋多元化,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层出不穷,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不稳定性,而检察机关作法律监督机关,其性质与任务决定了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必然具有一定复杂性,如果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方式、执法风格等与现阶段环境不相适应,则必然会影响到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社会环境的急剧变化迫切地要求检察机关提高执法效能和执法诚信,从而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本文以麦肯锡7-S 系统思维模型为框架,来探讨和分析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的取向,为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提供体现系统思维的新视角。

一、理念上:树立牢固的现代执法理念。

执法理念是检察机关执法行为和执法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是检察执法工作的灵魂,深刻地制约着着检察人员具体执法行为与活动的方向,进而影响着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执法理念在执法活动中起着统领作用,先进的执法理念是检察机关执法行为公正性、合法性以及权威性的保证,也是检察机关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渠道,而传统落后的执法理念则必然会导致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盲目性、随意性和无序性,甚至会产生偏离正常执法轨道的现象。因此,检察机关是否具有先进的执法理念直接制约着检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行为方式的选择,同时也深刻的影响着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评价。

学术界对于检察执法理念有过深入的探讨,然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检察执法理念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必然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发生变化。传统的执法理念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前后三十年间这一特定历史阶段下形成的检察工作的思想观念,留下了许多历史的烙印。在这一历史阶段,旧有管理思维以及一些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尚未根除,仍然影响着人们的思想意识,当然也包括对检察机关执法者思想意识的影响;计划经济体制使得行政决定与命令对经济发展其主导作用,在此基础上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所形成的执法理念、执法方式、工作机制等也必须要与之相适应,滋生了以权力为执行为核心的轻法治、重人治,公权扩大化、私权弱化等落后观念;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为维护专政的暴力工具,淡化了服务职能,忽视了权利保障,造成了检察机关角色的模糊性。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了重公权、轻私权;重打击、轻保护;重控制、轻服务的执法思维和执法理念,而这些落后的执法理念在当今社会的具体执法实践中必然会造成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弱化。

当今社会法治的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提出等,无一不要求更新传统执法理念。广大人民群众越来越重视自身合法权利的保护,越来越追求公平正义,这都要求检察机关树立先进的现代执法理念,自觉运用科学的、正确的现代执法理念指导检察执法工作。现代执法理念是相对于传统执法理念来说的,现代执法理念之所以被认为是科学的、正确的、先进的,是因为它强调“忠诚、公正、廉洁、文明”,符合当前法治社会的建设要求;强调“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符合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强调“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符合当前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总之,现代执法理念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符合人民利益需求,是先进的、符合时代发展的执法理念。只有更新落后的执法理念,贯彻现代执法理念,运用这种全新的执法理念解决检察执法工作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才能真正树立起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尊严和威信,才能真正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二、战略上:加强与社会的互动

“战略是规划,是手段,是行动模式,是对整体的把握和未来的看法”。[②]战略对检察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目标、途径、策略到总体谋划的作用,同时也体现出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是否能够站在全局的高度,从整体上把握我们当前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与时代背景,准确分析检察机关执法的规律以及特点,正确认识检察机关自身的优势与弱势,制定出科学的战略,并有效执行以达成战略目标,是检验检察机关执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准。

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提升不是靠检察机关的自身运作就可以实现的,而是与社会的互动,如果不能与社会形成良性的互动,检察机关提升其执法公信力的各项措施即使很正确也只会像一个质量极好的马达在空转,不能产生实质成果,加强与社会的互动之所以成为必要,即在于此。然而,长期以来检察机关都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和衡量工作效率的硬性指标,对与社会的互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重视不够,没有把日常执法工作放到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高度来认识,在执法活动中缺乏对后果与影响的考虑,非常不利于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从当前检察机关执法的背景来看,互联网的发展对涉检关系处理情况的传播迅速,执法工作具有一定的透明度,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等,这都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强与社会的互动,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与广泛支持,已经成为新时期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不能回避的一项重要课题。

随着社会透明度不断地增高,社会公众与检察机关的接触也越来越多,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可能会完全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检察机关每个检察人员、每项执法活动如果出现负面形象都会影响到整个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因此,要将积极回应和满足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与新要求作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与社会互动提高到检察工作发展战略的高度,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要通过规范执法、检务公开、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等形式来积极消除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隔阂与误解,强化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参与意识,增强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在社会公众与检察机关的不断互动中,架起社会公众与检察机关之间的一座彼此沟通、互相理解的桥梁。同时还要积极主动的运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手段,积极与社会互动。

三、制度上:建立科学的检察绩效考核制度

制度的出现来源于人类的各种实践活动,它是一定历史条件下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的组织群体经过长期的实践活动而形成的统一的、要求组织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规范。但是人类活动都受到人们的价值理念、思想意识、道德伦理等的影响,人们的价值理念、思想意识等又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所以任何一种制度都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轨迹和人们的需求,并随着社会发展与人们的需求而不断作出变化。检察机关在组织管理和执法工作中也形成了一定的制度,它是检察机关人员遵守的一切法规准则、组织机构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并伴随检察工作的需要而不断调整,它追求与检察理念和战略上的内在统一性和一致性。

当前检察机关多实行以办案数量作为量化指标的执法质量考核制度,这种制度强调把案件数量作为考核的标准,导致检察机人员在执法时,在量化指标的压力下而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考核制度的制定都是用来起到激励作用,促进工作进步的,因此,制造工作上的压力是必要的,但是如果这项制度对工作产生了不良影响,就违背了制定考核制度的初衷。在依法治国、构建服务型政府、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以量化的指标作为考核的标准显然是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是要服务人民群众的,其考核自然应该以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以及执法质量为检察执法工作的考核标准,而不是片面强调办案的数量。绩效考核制度弱化了量化指标在考核中的地位,将社会秩序的好坏、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以及执法质量置于检察执法工作考核的中心地位,把检察执法工作考核制度与检察执法理念以及战略协调起来,具有高度的相容性,并且培育了检察人员切实依法执法、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实现了向绩效考核要动力的目标,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是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有力杠杆。

四、结构上:建立扁平化检察组织结构,实现检力下沉

组织结构是组织正式确定的使工作任务得以分解、结合和协调的框架体系。[③]在任何一个系统中,组织结构都决定着系统的主要运行方式,组织结构的好坏制约着组织的资源分配、管理层次、决策程序以及部门间关系。因此,组织结构的设置对于组织的各项建设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当前所有的组织都共同拥有一个被认为是最好的结构———金字塔式层级结构,我国检察机关也不例外,这一结构强调标准化、高度集权和严格的层级制,并在环境单一、需求简单的社会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人们利益诉求渐趋多元,社会环境变得日益复杂,检察机关的金字塔式层级结构也显得越来越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其高度集权的局限性逐渐凸显。就控制而言,这种层级结构尚为理想,但在管理方面,它虽然保证了确定性,却使得检察机关警务行动愈发迟钝。金字塔式层级结构造成了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职责权限模糊不清、内部分工过细、机构重叠臃肿、结构层级过多、信息沟通迟缓、决策速度迟缓,严重影响了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使得检察机关执法效率大大降低,无法有效满足人们对于秩序与安全的需求,这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来说,是一个不小的阻碍。

检察机关组织结构应该充分体现社会发展的要求,当前社会转型使得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且复杂,要求检察机关能够做出快速作出决策并迅速反应以应对前所未有的压力,为此,扁平化组织结构逐渐为各地检察机关所熟悉和接受,成为未来检察机关改革的趋势,也是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扁平化组织结构打破了原有的层级制,减少检察机关内部四级或者五级管理层次至三级或者四级管理层次,把常设层设置为决策层、各职能部门领导层和业务主管层,推动检力下沉,让更多的检力直接服务社会公众。检察机关扁平化组织结构的特征是围绕检察工作流程而不是部门职能来建立组织结构,在管理层次的设置上,它强调简化纵向管理层次,通过扩大管理幅度来实施检察组织运行,组织结构更显精干高效,便于高层领导及时掌握基层情况,快速作出决策;在资源分配上,它强调打破组织上层的资源垄断地位,合理分配资源;在决策程序上,它强调基层对组织决策的重要意义,更注重分权,有利于基层人员主动性和创新精神的发挥;在部门间关系上,它强调在部门间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以进行广泛的交流,更加重视横向联系和信息共享。检察机关扁平化组织结构的设置能够彻底克服组织结构重叠臃肿的弊端,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增强检察机关的应变能力真正发挥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职能作用,更好的服务社会公众,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五、人员上:强化检察机关人员的素质养成

检察执法公信力是一种执法信任,这种执法信任包括政治信任和能力信任。检察人员要在社会公众面前有较高的信任度,除了政治上可靠外,还必须在能力上服众,让人民群众相信检察机关的执法能力。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本领以及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水平,才能在执法工作中达到辨法析理、众人皆服的境界。然而,由于检察机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素质养成力度不够,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人员的执法工作存在疑问。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弱化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检察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因此,强化检察机关人员素质养成是横在执法公信力建设面前的一条必须逾越的沟坎。强化检察机关人员素质养成是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的最直接途径,检察人员作为检察机关执法的施行主体,其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最终的执法效果,也直接影响着检察机关的执公信力。这里所说的素质,是指检察人员对法律知识的熟悉程度、对科学技术的掌握情况以及对业务工作的处理能力。通过强化检察人员的素质养成,使其执法能够体现出法律的理性和严谨,使其科学文化水平能够为其执法提供技术上的支持,使其执法的效率与准确性提高,而最终的目标则是使其执法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提高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满意度,进而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当前检察机关提出建设学习型检察队伍的任务也为强化检察人员素质养成提供了良好的契机,通过培训学习,检察人员能够储备大量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从而可以深化对检察机关理念、战略以及法律法规的理解,提高执法过程中处理问题的能力,切实提升其素质水平,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六、风格上:强调主动型执法风格

检察机关执法风格是指检察人员在执法工作中采取的整体策略。从检察工作的发展来看,其执法风格有“被动”和“主动”之分,常见的传统执法风格往往是被动的,它是检察机关对社会公众的执法要求采取被动的反应方式,其主要特征是检察机关的任何执法行为都是以公众的执法要求为依据,以事件为中心,对公众的求助作被动反应。过去我国检察机关沿用的就是这种被动式执法风格,但是被动式执法忽视了犯罪预防,使得检察机关执法工作“跟着案子走”,也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弱化。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被动反应式执法显然已经适应不了我国当前检察工作的需要,而且这种执法风格也满足不了新形势下社会公众对于检察机关在执法工作方面的要求和期待。执法风格应该与社会治安环境的变化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因此,执法风格也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随着社会治安秩序状况的变化而不断作出调整。被动式执法风格与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不同步,因此必然会逐渐被主动式执法所取代。主动式执法风格与被动式执法风格相反,它强调检察机关在执法工作中是主动出击而不是被动反应,并且它是以犯罪预防为主而不是犯罪的处理为主。主动式执法风格要求提前制定预案,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它还依靠社会力量来预防犯罪,注重检民合作。主动式执法工作是一种复杂的系统工程,它要求检察机关理念、结构、战略等方面都做出一系列的调整与变化,因此,主动式执法风格的提出也是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系统构建中重要的一部分。从被动执法风格到主动执法风格的转变,实际上就是检察机关调整和改变那些与社会政治、经济等发展不相适应的因素,最广泛最充分的调动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力量等一切积极因素,强化动态管理,以主动出击的风格把管理、服务结合起来,遏制职务犯罪,服务群众,而这正是促进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提升的重要因素。

七、技术上:大力发展检察信息技术

长期以来,由于检察工作的特殊性,我国检察机关执法活动而且大都是封闭的,执法方式极端落后,执法手段也不能适应现代犯罪形式的变化,不管是从效率还是效果来讲都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公众对检察执法工作的期待。我们正处于一个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知识经济时代,计算机、网络以及现代通讯技术等新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深刻地改变了各行各业的工作模式,人类社会也从工业社会迅速地迈入了信息社会。毫无疑问,信息技术在检察机关执法工作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检察机关正致力于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其工作形态,凭借检察信息技术提高执法效率以赢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检察信息化浪潮正成为现阶段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是适应信息时代的必然,也是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中,检察信息技术不仅为检察机关执法工作提供了新的方法和信息资源,也对其理念、战略、结构调整形成了深远的影响。在充分肯定检察信息技术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需要努力推动检察信息技术向更高的层次发展。运用技术的发展来驱动检察信息化的方式是必然的,而各类信息的采集与应用才是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支撑点,把检察信息技术作为一种工具,并融合到检察执法工作和管理中去,运用检察信息技术把采集的信息转化为解决问题的资源,从而来提升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秩序、服务与管理社会的能力,使检察机关的执法能力与素质产生质的飞跃,这是大力发展检察信息技术的出发点,也是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渠道。

总之,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当前复杂的社会环境和执法环境下,必须以系统思维从整体上来把握,才能应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所遇到的挑战。麦肯锡7-S 模型的系统性与功能性要求我们运用系统思维,从社会环境和执法环境的动态性和时代性的角度,通过理念、战略、结构、制度、人员、风格与技术等方面来审视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在对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及其功能进行把我和协调的同时,保持各要素及其功能对社会环境的最佳适应状态,着眼其系统性并统筹规划,以全新的思路探讨检察执法公信力的提升途径,积极推进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



*作者简介:张福祥,男,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育才路17号,18957886083.

[①]冯国瑞:《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6页。

[②]Henry Mintzberg and others, The Strategy Process, Pearson Prentice Hall,2003。

[③](英)斯蒂芬·罗宾斯、玛丽·库尔特《管理学》孙健敏、 黄卫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2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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