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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控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2017-11-24 15:56 来源:江北区人大常委会 访问次数:

关于我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控工作

情况的调研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法制与内司工委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法制与内司工委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对我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控工作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研。我委实地走访了江北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等司法机关及相关街道、村(社区),深入了解了当前我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打击、预防、监管、帮教等情况;组织召开了由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文广新局、有关街道等多个部门单位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座谈了解相关部门在各自领域范围内的工作情况;走访、看望了已犯罪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深入了解犯罪原因及当前的帮教、生活情况。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江北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基本情况

从总体情况看,江北区未成年人群体的本质和主流思想是积极向上、健康成长的。涉案未成年人占未成年人群体的比例虽然不高,但绝对数字也不算少,仍需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近三年来,我区共发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119起,涉案未成年人共计134人,其中201537人,201669人,201728人,分别占全区各类刑事案件总数的2.5%4.2%2.6%。案件类型主要涉及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

同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较之成年人有着鲜明的特点:一是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侵财类犯罪较为突出。近三年来,未成年人涉嫌侵财类违法犯罪比例占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人数的61.3%二是非本地户籍未成年人犯罪比例较高。近三年来,江北区涉嫌违法犯罪的本地户籍未成年人仅为16人,其余均为外地户籍,且以来甬务工的外地农村户籍人员的子女居多。三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超过90%四是团伙犯罪倾向明显。大都数未成年人由于心理和生理处于未成熟阶段,单人作案胆小害怕,因此多为共同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73.5%

二、区检察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控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江北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牢固树立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理念,尤其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原则,着力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下简称“未检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建设,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

(一)加大力度,不断夯实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基础。近年来,区检察院不断完善未检工作基础。一是加强专门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区检察院于20163月依托公诉部门成立了未检科,挑选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沟通能力强、富有责任心的检察官从事未检工作,就是在今年司法改革中全院仅剩六个部门的情况下,仍保留了这一机构。二是加强制度建设。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相关法律,在批捕、公诉等环节建立和完善了具体的工作制度,建立了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进一步提高未检工作规范化程度。三是深入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等情况,为正确处理案件打下基础。

(二)宽严相济,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效果。一是依法打击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恶劣和屡教屡犯的未成年人犯罪。办案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严格办案程序,确保法律正确实施。2015年以来,共批准逮捕涉罪未成年人47人、提起公诉89人。二是认真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要求。在办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时,强化逮捕必要性审查判断,凡是可捕可不捕的不批准逮捕。2015年以来,区检察院共不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8人,未成年人案件不捕率27.7%。充分运用不起诉决定权,做到“慎诉”。对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适用微罪不起诉,2015年以来,区检察院共对8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创新性的在我市率先试行附条件不起诉检察工作,还与团区委、司法局一起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组建观护团,未成年人检察案件合适成年人到场率达成100%。对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及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封存犯罪记录,其涉案信息、处理决定等不进入未成年人的人事档案、学籍档案,非经法定事由,不对外披露。三是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局等的联系,共同探讨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办案程序和办案模式,建立司法维权网络。

(三)加强社会预防,不断推进帮教预防体系建设。在立足办案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基础上,主动延伸检察职能。一是根据办案中反映出的问题,结合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特点、原因,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度。二是预防进学校,选派检察官担任灵峰学校法制副校长,定期组织法制讲座、普法宣传、关爱咨询等活动,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法制观念教育,有效地构筑起校检维权网络。三是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发挥基层组织、社会团体的作用,不断扩大监督、教育、帮扶参与面,与全社会共同构建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帮教工作体系。

三、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江北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控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与国家、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对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区检察院在加强未检工作基础性建设、规范办案流程的同时,进一步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体系,致力于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但在未成年人检察保障工作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配套措施还未全部到位。如轻罪记录封存问题,由于没有细化的明确规定和操作规范,各政法机关对此存在不同理解,相互之间难以协调一致,做法不一,导致检察机关执行好,其他部门有时存在着执行不到位的现象。

二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有待发挥。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加大并贯穿于整个刑事阶段,由于政法各部门之间沟通协调监督不够,以致一些特别程序规定在适用中存在“脱节”的情况。例如一些未成年人刑事过程中存在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执行不到位或到场走形式,没有真正达到维权的目的。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多发的情况,加强对辖区各重点区域的检查监督仍需加强。

三是帮教预防专业化、社会化程度还有待提高。未检工作除传统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职能之外,还承担着大量的帮教涉罪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社会职能,这仅靠检察院一名检察官和院内志愿者是难以全面承担涉罪未成年人的案外帮教工作,专业性的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化资源利用不足,未检工作社会化水平有待提高。

关爱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矫治涉罪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区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等各方面的共同参与。但现阶段,我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综合治理尚未形成整体合力,未成年人犯罪综合防控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工作机制尚不完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控工作作为我区平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人员力量、工作实效等的方面缺乏综合协调,各部门各自为战,基础数据口径、对重点未成年人所属类别判定等标准不统一。如平安建设工作的考核标准主要针对本地户籍人口,而我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控工作的重点是流动人口的子女,导致重点群体底数排摸过程中信息不准确,工作要求、工作标准与实际防控需求不匹配。

二是面向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有待加强。当前,我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进社区、进学校等方面还是取得了一定成效的,但对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重视不够,法制宣传教育存在形式单一、应付了事、走过场的情况。特别是对流动人口子女、刑释解教、服刑人员子女等特殊青少年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还存在空白点。家庭法制宣传教育功能被忽视,在家庭教育中许多父母重智不重法的现象比较突出,家庭监管缺失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

三是专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不够。首先,专业社工力量比较薄弱。我区未成年人专职社会工作者的缺口较大,多为兼职人员,目前工作开展较为依赖志愿者,时间、精力都存在碎片化、点状化现象。其次,服务的专业性和针对性不强,导致对家长配合度不高的、抵触情绪较为严重的、叛逆心理重的束手无策。再者,培育建立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组织的意识也有待增强。目前,随着工读教育的萎缩,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又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不良少年,经学校教育干预无效后,家庭、社会、政府、政法机关等如何对其开展进一步矫治,仍然缺乏一个统一机制。

四、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确立未检特殊司法理念。未检工作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关键环节,是检察机关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要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万千家庭幸福安宁、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远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未检工作特殊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未检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研究把握未检工作特点和规律,牢固确立未成年人特殊司法理念。坚持特殊保护理念,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贯穿未检工作始终,将帮教、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作为未检办案的主要任务,避免就案办案、机械执法。

(二)进一步健全未检规范化制度机制。深化未检工作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特殊程序制度,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提高未检办案质量和综合效果。要规范未检工作规程。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程序,运用业务软件加强信息化管理,不断规范办案行为。妥善处理权力集中与监督制约的关系。在确保依法公正办案、创新自身未检工作同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检察职能,加强对特殊程序制度落实的监督,主动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联席会议、重大案件会商等制度,加强程序衔接,统一法律适用,形成司法保护合力,保障未成年人在整个刑事阶段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对实施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要依法惩处,加强管护矫治,做到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加强对不捕、不诉和判后未成年人的跟踪考察,配合开展社区矫治等工作,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三)进一步打造未检社会化工作体系。积极以社会化、专业化的社会观护组织为依托,加强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职能部门的联系,促进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紧密衔接,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社会化工作体系。要立足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结合办案查找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问题隐患,以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堵塞制度漏洞。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扩大观护对象范围,拓展教育矫治、技能培训、人格自信和社会责任培育等功能,完善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制度,推进观护主体专业化、观护功能多元化、观护效果最大化。会同相关部门对重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排查,建立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做实重点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以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为依托,完善法制副校长制度,扩大检校共建和校园普法,广泛开展法治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活动。

(四)进一步加强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发挥在推进预防犯罪体系建设中的指导和协调作用,完善组织机制,增强综治预防能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广泛调动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形成合力,参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同时,在政策环境和资金等方面加大对预防犯罪工作的投入。严格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规定,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确保涉案未成年人都能得到法律帮助,对于根据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有关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完善沟通联络机制,提高防控工作实效。加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与配合,以强化未成年人信息网络建设,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共同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特点,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要注重外来人群居区域、在辖区而非我隶属的学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防控工作,形成这项工作的全覆盖。健全法治宣传教育的长效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学校、社会团体要从多渠道、多路径,以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方式,特别是对流动人口子女、外来籍学生、闲散未成年人、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经常性专门性教育。积极推动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化帮教矫正,探索建立区级层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以专业力量为依托的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实现工作模式专业化、帮教力量社会化、观护体系全覆盖。整合现有专职社工力量,培育专业社工组织,提升其自身发展能力,不断壮大青少年事务社工专业人才队伍,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提供专业化、职业化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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