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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代表蒋敏建议开展立法助理试点工作

发布日期:2017-03-23 13:56 来源:法制日报 访问次数:

  “当前,立法任务愈加繁重,引入立法助理制度,对加强各级人大的立法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安徽省人大代表、全国律协副会长蒋敏认为,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直接面向人民群众的一线法律工作者,担任立法助理具有天然优势。
  在近日召开的安徽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上,蒋敏将这份关于选任律师担任人大常委会立法助理的建议带上了大会。
  “立法助理运用法学理念、理论或从业经验,可以协助立法者树立科学的立法观,协助立法者了解群众需求、熟悉规范的立法技术,并有效地利用立法技术制定与修改法律,使之更加符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蒋敏认为,这将有利于克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与立法工作日益提高的要求之间的不适应性。
  蒋敏指出,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作为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实际负担了安徽省主要的立法工作,建议首先在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试点建立立法助理制度,为每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配备一名律师作为立法助理。
  蒋敏还从立法助理的选任、管理、职责、保障等方面入手,设计了方案:在立法助理的选任与管理上,应选择专业能力强、声誉卓著的优秀律师担任立法助理。前期由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负责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律师报名和择优推荐,省人大常委会确定名单,委员可以在推荐名单中选择律师,也可以在名单外自己选聘。时机成熟后,还可以采取公开选聘等方式吸收更多优秀律师参与立法工作。律师选任原则上采取属地与就近原则,一般选择委员所在地的律师担任立法助理。同时,确定专门的立法助理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助理的选任、录用、管理、监督工作。对于律师兼任立法助理,采用聘用制的方式,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制订考核机制,根据立法助理的履职情况,适时对立法助理进行调整。
  “很多地区在引入立法助理制度后没有明确规定立法助理的职责,甚至只是把立法助理当作荣誉称号,导致该制度不能很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蒋敏提醒说。
  因此,他建议以发布规范性文件或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立法助理的职责,并将立法助理的职责划分为四个方面,主要包括协助委员开展立法调研,收集反馈意见及建议;分析立法政策,搜集相关信息,进行立法预测和研究,向委员提出立法建议;提供法律技术支持;调查、了解并向委员反馈法律实施中发现或群众反映的问题,对法律的修改提出建议等。在开展工作前,立法助理要接受相关培训。
  “鉴于人大常委会委员大部分为兼职,律师也是兼职担任立法助理,可由委员与律师协商确定具体的工作方式,灵活使用网络、通讯、会议、研讨等方式进行沟通、开展工作。”蒋敏提出,在经费保障方面,设立立法助理专项财政预算,用采购法律服务的形式支付费用。
  蒋敏建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省司法厅与省律师协会共同研究,形成在安徽省选任律师担任常委会委员立法助理的具体方案及相关具体制度进行实施,待总结成熟经验后,再推广到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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