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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2018-09-27 16:54 来源:江北区人大常委会 访问次数:

关于我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江北区人大常委会法制与内司工委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今年8月份以来,工委在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的带领下对我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情况开展了深入调研。专门制订了调研方案,成立了由部分常委会委员、法制与内司专委委员、工委委员和专业组代表组成的专题调研组,先后赴区人力社保局、洪塘街道、慈城镇、工业区管委会、辖区内部分用工企业,召开了座谈会议,开展了调研工作,听取了区人社局的专题汇报,并广泛征求了街道(镇)、工业区管委会、基层劳动站、企业代表、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9月初,工委还在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带领下,组织了部分工委委员赴广州、深圳等地学习考察相关工作的先进经验。此外,还组织了部分法律专业人士,通过旁听仲裁庭审、案卷审查等方式,进行执法检查,进一步了解了我区劳动仲裁工作的开展情况。现将调研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区政府及人力社保部门十分重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主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推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各项工作,确保了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稳步和谐发展。工作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按照上级有关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不断加强区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建设,目前全区共建成区级仲裁庭3个,其中省级示范仲裁庭一个;全面实现数字化管理要求,当前所有案件均已录入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信息管理系统,做到“一案一光盘”随卷归档。同时积极推进基层派出庭建设,仲裁工作不断向基层延伸,已在全区3个涉农街道及慈城镇完成派出庭的建设工作。

  (二)多元化调解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推进。区政府及人力社保部门注重推进城乡覆盖的多元化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构建区、街道(镇)、行业协会(重点商圈)、企业四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网络。目前,区、街道(镇)调解组织覆盖率达到100%,建有工会的规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覆盖率达到95%,行业协会(重点商圈)调解组织建设已达60%以上,各级调解组织的网络布局也更加系统合理。据不完全统计,从2016年至2018年6月底,基层调解组织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500余件,占全区案件总量的46%左右,涉案金额达6550万元。

  (三)调解仲裁服务能力不断提升。设立案件受理中心,实现“一站式”全方位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与咨询。同时也实现办案业务和管理事务相分离,为依法公平公正仲裁提供制度保障;设立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作用,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务。据统计,近两年来,由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的法律援助案件达351件,提供专业法律咨询3200余人次,代写法律文书430余份。强化仲裁员队伍建设,通过选调、招录、轮岗等措施,不断配齐强化专业队伍,2015年从浙江临安法院商调一名法官加入仲裁员队伍,2018年又招录了一名宁波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同时,通过案件分析研讨会、庭审观摩评议、专家授课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仲裁员案件办理的能力水平。

  (四)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断完善。对因企业关停、歇业、搬迁、企业主负债逃匿等引发的群体性案件,建立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绿色通道”,实行“多部门联动”的无缝对接办案机制,2016年以来,共处理1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34件,涉及劳动者1169人,未发生一起因重大集体争议案件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加强了与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衔接机制,实现裁审受理范围统一、裁审标准统一、打击欠薪力度统一的“三统一”目标;主动参与建筑工地劳务纠纷的调解工作,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引导涉案群体依法维权,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通过调研,也发现了当前我区在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体制机制不健全,基础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既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执法权,虽具有准司法性质但又不是司法机关,不具有司法强制力,定位尴尬,仲裁职权难以充分保障。目前,区本级仲裁院仅5名专职仲裁员,且只有1人曾有法院工作经历,并取得国家司法职业资格证书,人均年办案量更是超过140件,“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全区4个基层派出庭则无相应的仲裁庭设施,仲裁员均系编外兼职仲裁员,专业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均严重短缺。调研中还了解到,目前区劳动仲裁院尚未按省人社厅发文要求各配备配置安检设备,配备安保人员,仅在楼道处设置了门禁系统,劳动仲裁申请人出席仲裁庭审则无需经过安检,仲裁庭审现场也无配备安保人员,一旦因故发生过激行为,仲裁庭审秩序难以维护,仲裁员及当事双方的人身安全难以保障。此外,区劳动仲裁院与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间的工作合力与协作机制还需加强,基层劳动站点与调解组织的作用还需进一步发挥,小微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争议化解率仍旧不高,有效的协商对话机制尚未普遍形成。

  (二)案件难度不断增加,调处能力需进一步提高。从法律法规及政策层面而言,随着淘宝用工、居家办公、网约车司机、快递配送等新职业的出现,以致在劳动关系认定等法律适用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同时,“二胎政策”的施行,也让更多的女性劳动者被动陷入的保障劳动权和生育权的人事纠纷之中。从企业层面而言,用工管理不够规范情况依然存在。尽管近劳动合同签订率上有所提高,但在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执行带薪年休假等方面还有较大差距。甚至个别企业负责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还存在故意利用法定程序办理期限而出现“拖、推、赖”的情况,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未得到及时保护。从劳动者层面而言,劳动者诉求内容从早期的追索劳动报酬、要求社会保险补缴等单一诉求,向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等多元化利益诉求转变,且实践中还出现了过度维权、恶意维权、职业维权等情形。此外,部分法律工作者以及某些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职业人员,为谋取个人私利,打着“公益维权”、“法律援助”的旗号,恶意抬高仲裁标的,人为提高劳动者的仲裁预期,最后致使企业支出增加、劳动者也得不到实惠,反而产生纠纷,增加社会成本。

  (三)裁审衔接机制尚不完善,仲裁公信力需进一步提高。劳动仲裁部门与人民法院之间,非隶属领导关系,又非法律监督关系,在事实认定、证据采纳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均处于相对独立状态,但双方在法律法规适用、法条理解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法院往往因审理依据和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撤销仲裁裁定,另外予以判决,使得仲裁裁决的效力受制于法院判决,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仲裁的公信力。此外,调研中还发现,由于没有建立必要的案件改判反馈协调机制,区劳动仲裁机构、区法院均未对仲裁裁决后又被法院改判的案件进行统计梳理,改判案件具体数量也无从知晓,更不用说分析研讨改判原因。

  (四)在优质用工环境的营造上作用发挥不充分。调研中,不少企业主均反映现行的法律法规过度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用工成本太高,而劳动者的违约成本太低,用工企业在劳动关系中已处于“弱势地位”,如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在辞职方面可谓是违约零成本,不少劳动者还参加由企业出资安排的职业培训,考取相关职业证书后要求离职,给企业带来了直接、间接或无形的损失。但有关部门在协调处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正当利益问题上,办法不多,方式单一,更多的是用行政手段迫使企业作出让步,导致部分企业主对江北区的用工环境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另外,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形式也不够丰富,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主要还是依靠传统的方式方法,在劳动争议多发频发的新形势下,宣传工作的多样性、系统性、针对性还需加强。

  三、意见建议

  (一)夯实仲裁工作基础,做好要素保障工作。建议区政府按照全省标准仲裁庭的要求,继续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及派出庭规范化、数字化建设,增配必要的安检设施及安保人员;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制度,规范办案程序,加大仲裁办案督查力度,进一步提高仲裁效能和办案质量,努力打造江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品牌;优化仲裁员队伍结构,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充实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人员从事调解仲裁工作,努力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提高案件办理质效;加强调解员、仲裁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座谈会、交流会、培训会等形式,加大对疑难案件、适用法律的分析研讨,不断加强调解员、仲裁员业务知识储备、提升矛盾化解能力;建立完善部门联合调处机制。人力社保、总工会、法院、经信、司法、工商联等单位,通过加强相互间的沟通联系,建立完善形势研判、信息沟通、联合会商、协调配合等制度,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多部门大调解的良好格局。

  (二)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议区政府及人力社保部门进一步完善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机制,坚持问题导向,除了在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缴纳、规章制度订立等方面不断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指导外,还应重视企业个性化的需求,如关于员工职业培训相关约定条款的制定完善上,要进一步指导企业拟定切实可行,具有操作性的约束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引导职工积极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倡导企业尊重妇女生育权,依法保护育龄妇女劳动权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职工“爱心基金”,通过企业帮扶、职工互助的形式,对有困难的劳动者提供资助,进一步营造和谐的劳资关系;优化人力资源相关政策,加强在生活环境与工作环境改善、外来劳动者子女入学等方面的配套服务,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用工环境,助推地方实体经济发展。

  (三)突出协商调解功能,提升争议调处能力。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原则,引导企业加强自身工会组织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引导当事人通过基层协商、调解化解劳动争议,努力按照省、市提出的推进街道(镇)劳动争议调解综合示范工作要求,加快建立完善调解、监察、仲裁“三位一体”和多方参与的劳动关系矛盾处理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更加关注弱势群体尤其是农民工群体和妇女劳动者,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法律援助,做到应援尽援,挤压无资质或资质较差法律服务者的生存空间;大力开展释法说理与案例讲解工作,减少和避免少数维权工作者对劳动者的不恰当引导,增强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信任。

  (四)强化“调裁诉”衔接,提升仲裁公信力。探索建立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定期联络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对劳动争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新型劳动关系认定、具体法条理解等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形成统一、具体的处理意见;对一些疑难、重大和新类型案件,通过讨论研究与会诊,统一和明确裁判尺度;建立重大敏感或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通报制度、有代表性的个案指导制度以及信息反馈制度,相互汇总和通报、宣传各种类型劳动争议的成因、特点和趋势;通过强化“调裁诉”对接,提高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比例,不断提升调解协议书法律权威,促使劳动争议处理结果公信力得到提高,努力形成“大调解、中仲裁、小诉讼”的纠纷处理格局;积极打造“阳光仲裁”形象探索仲裁裁决书上网公开,定期或不定期邀请劳资管理人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案件庭审观摩,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案件办理公平公正。

  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评查及仲裁听庭情况报告

附件:

劳动争议仲裁案卷评查及仲裁听庭情况报告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关于听取和审议江北区劳动仲裁工作情况报告的调研实施方案》,9月上旬,议题调研组安排了专委委员、工委委员及相关专业人士,组成案卷及庭审评查工作组,赴区劳动仲裁院随机抽查近两年内仲裁案件的案卷材料,旁听了相关案件的庭审情况。现将案卷查阅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评议从2017-2018年度裁决过的1132件劳动争议案件中随机抽取6件进行评议,主要涉及的纠纷包括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工伤保险待遇、劳动报酬等。工作组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等法律法规,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程序规范等方面逐案进行审查。从案件查阅的整体情况来看,被查阅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案件办理质量总体较高,同时,在个别案件中,也发现存在工作不完善的情况。

  本次听庭,工作组选取的是一起劳动工资纠纷案件。工作组认为,此次庭审审前准备充分,庭审把控驾驭到位,过程流畅顺利,基本达到了规定的要求。

  二、存在问题

  (一)案卷评查发现的问题

  1.卷宗目录及卷宗档案中均缺少仲裁员书面告知书。据了解,区仲裁机构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出具书面告知书,但因目前采用的全市统一的案卷目录中未将书面告知书单独列出,因此在案卷归档,未将书面告知书收入其中。

  2.个别案件庭审笔录中仲裁员与实际主审人不一致。经了解,该案前后由两位仲裁员承办,案卷中为对这一情况作出说明,书记员在庭审记录时也未对主审人员变更一事及时作出更改。

  3.证件复印件没有单位盖章或当事人确认。

  4.庭审笔录修改部分没有捺印确认,被申请人不认可部分没有捺印确认。

  5.申请人证据清单缺失。

  (二)旁听庭审发现的问题:

  1.仲裁员在庭审中用语不规范,专业性不够强。仲裁员在庭审过程中口语化的表达较多,法言法语运用较少,显得庭审过程随意性较大。

  2.仲裁员对争议焦点的归纳不够准确。质证、辩论环节过后,仲裁员就双方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总结过于简单,不够充分。

  3.对庭审的整体把控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庭审过程缺乏威严感,从而容易导致仲裁公信力不足。

  三、意见建议

  (一)加强仲裁规范化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仲裁组织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仲裁员行为。健全仲裁受理登记、调解处理、告知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工作考评等制度。

  (二)加强仲裁员的培训。仲裁工作既需要渊博的知识,又需要丰富的经验,还需要掌握必要的技巧。通过长效化、规范化的培训,不断提高仲裁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

  (三)提高仲裁庭威严性。通过学习法院的审判流程,及时制止庭审中不当言行,增强仲裁员庭审驾驭的能力来提高仲裁庭威严性。

  (四)加强仲裁办案管理和指导。建立仲裁案件管理标准体系,制定办案程序公正评价标准、办案质量效率评价标准和办案人员工作绩效考核标准。建立仲裁办案指导制度,统一仲裁办案适用标准,重点加强对新兴行业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等重大疑难案件处理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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