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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30 16:59 来源:江北区人大常委会 访问次数:

宁波市江北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办法(试行)》已经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9月29日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办法(试行)

(2019年9月26日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办法》、《宁波市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利用下列资金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计划新建单体项目: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

  (四)政府发行债券安排;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投资额虽不到5000万元,但群众反应强烈的重点民生项目,根据需要也可列入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区政府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建立健全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机制和资金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审批、计划、建设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举债或融资搞项目建设,严防各类政府债务风险。

  第四条  在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编制时,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财经委)会同相关专业工委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区政府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三十日前,向区人大财经委提交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由区人大财经委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报区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汇总表,内容包含:项目名称、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周期、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

  (二)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说明,内容包含: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规划合理性,建设资金筹措及平衡情况,项目建成后的预期目标、对环境和社会影响等。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审议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项目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项目投资的规模和预期目标;

(四)项目资金的筹措和平衡情况。

  第七条  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或切身利益的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前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在审议基础上逐项进行票决(由区人代会票决的政府民生实事工程项目不列入计划草案,市、区共建项目审议不票决),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的为通过。因各种原因未通过项目,待条件成熟时,区政府可以再次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票决。未经区人大常委会票决通过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票决通过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九条  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中需要增加或者撤销项目的,区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三十日前提交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调整方案,由区人大财经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和票决。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及项目调整方案时,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区政府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半年度或全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加强跟踪监督,组织区人大代表进行专题视察或者专项监督,必要时,开展专题询问或特定问题调查。

  第十三条  区政府应规范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区政府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储备制度,加强计划、审批管理,严格概预算控制。 

  区政府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和安排使用的审查监督,开展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区人大常委会。

  区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竣工决算及绩效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条  区本级和街道(镇)共建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按本办法执行。各街道人大工委、慈城镇人大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加强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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