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草案)》的制订情况说明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主任、副主任、委员:
2015年8月以来,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监察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先后修改和制订,区九届人大常委会 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已不适应现有的法律法规,为保障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监察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并参照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起草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经区人大常委会第55次主任会议讨论,现提请本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将办法(草案)制订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今年2月份以来,我们在深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省市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周边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江北实际,由办公室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着手起草办法(草案)初稿,进行了多次讨论和修改,并于3月中旬形成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了区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区监委、区委办、区府办、区委组织部、区法院、区检察院等单位的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第55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提交本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草案)共三十五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至四条,为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及依据,任免的原则、要求,具体的组织工作等。
第五至九条,规定了任免范围,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对象,主要是本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有关人员。
第十至二十三条,规定了任免程序。
其中,第十至十一条,主要规定了人事任免议案提出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第十二条,规定了任前法律考试的人员范围、考试结果运用等。
第十三条,规定了任前公示的对象、具体要求和方式等。
第十四至第十七条,规定了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议案过程中的具体要求。
第十八至二十条,规定了区人大换届、机构撤销或合并、新设立机构或更名后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程序。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在工作变动、离职或退休,在职期间去世、在职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几种情况下的任免和备案程序。
第二十二至二十五条,对辞职、撤职与监督方面作了规定。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辞职程序。
第二十三至二十四条,规定了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撤职和罢免程序。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区人大常委会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要求。
第二十六至三十二条,对表决与公布方面作了规定。
其中,第二十六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各项人事任免议案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九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任命后,任命证书的颁发、宪法宣誓和任免结果的公布等。
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未尽事宜处理办法和办法的实施时间,原《江北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同时废止。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