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督查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类案监督工作组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安排,经主任会议研究,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了公益诉讼案件类案监督工作组,由谢德维副主任任工作组组长,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牵头负责落实具体工作。自今年3月份以来,工作组通过走访调查、组织座谈、代表视察、代表进机关活动等方式,对我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期间,工作组还依托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立法调研)法律咨询站,组织了第三方专业人员,成立案卷评查工作小组,对区检察院2017年以来的公益诉讼案件开展了案卷抽样评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7年7月,我区公益诉讼工作自启动以来,区检察院共立案办理各类公益诉讼案件31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29份,提起公益诉讼2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9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实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四大领域全覆盖,此外还有2起案件涉及“等”外领域。从案卷评查可以看出,区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态度认真,工作细致专业,发出的检察建议书总体上行书规范、查明的事实总结归纳清楚、引用法律准确、建议内容合法;案件立案审批、法律文书出具前内部审核把关严谨、办案程序检察规范;出具建议书后都能及时送达到相关行政单位,程序合法;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也能按法律程序和时效积极落实检察建议,较好地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区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动作为,提前谋划。区检察院将公益诉讼检察作为司法体制改革后新的工作重点,做到主动作为、提前谋划,在第一时间将工作方案、部署、建议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作了汇报,得到了区委、区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对此,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出台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公工作的意见》,为此项工作开好头、起好步作出了积极努力。
(二)服务大局、立足办案。2017年7月1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推开。在近三年的时间里,区检察院坚持服务大局、立足办案,通过强化案件线索排查和落实诉前程序,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四大”领域开展专项监督,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职责,强化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还积极稳妥地拓展公益诉讼检察“等”外领域,切实回应社会热点和群众期待,充分发挥公益保护的职能作用。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景区仅以身高作为购票标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监督案”,被浙江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精品案例”,被最高检评为十大“检察机关推动加强和创新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典型案(事)例”。
(三)创新理念,健全机制。公益诉讼检察作为一项全新职能,区检察院从零起步,摸着石头过河,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理念变革引领公益诉讼工作开拓创新。区检察院与区监察委、区司法局共同建立了“三位一体”行政执法监督协助机制,进一步加强了监督机制;与环保、国土、市场监管等行政单位建立线索移送和调查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了外部协作机制;通过成立“12309”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使用“甬检掌上公益”APP、依托媒体公益诉讼联络站等方式,进一步完善案源线索获取机制;与余姚、萧山、上虞等地共同建立了“保护浙东运河公益诉讼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了跨区域联动机制。这些工作机制的建立,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具体实施所需的良好执法环境奠定了基础。
二、存在问题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施行以来,整体发展态势良好,但仍处在起步阶段。从案卷评查中,反映出区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存在案件类型过于单一,缺乏深度和广度;与行政机关衔接协调力度不够;部分案卷存在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问题(具体评查报告附后)。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
(一)对公益诉讼认识有待提高。一是对公益诉讼制度认识还不到位。在调查中发现,部分单位和个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性质认识存在偏差,有的行政部门对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检察感到有压力,个别行政执法单位在检察机关介入沟通协商时,存在抵触情绪,或以管辖权为由推卸执法主体责任;二是考核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在调研中了解到,个别市级行政部门在市对区考核时,将所对应的区级行政部门涉及公益诉讼事项,作为扣分项处理,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行政部门对公益诉讼的抵触情绪;三是社会认知度不高。尽管检察机关作了大量工作,但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公益诉讼内涵、外延及其工作重要性仍认识不足,对损害公益的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还没有引起广大群众高度重视。
(二)公益诉讼配套司法制度尚不完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不时会遇到一些程序性、实体性的问题,但相关配套制度还没有跟上。有不少危害社会公益的案件,具有区域性、流动性,当前的司法制度设计和管辖体系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三)公益诉讼工作机制有待健全。一是案件线索的发现和收集机制不畅。检察机关与政府部门的线索信息共享机制尚处于浅层次的合作上,各类协作平台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渠道还有待拓宽深挖,仅靠检察机关自身尚不能解决线索案源少的突出问题;二是调查取证难度大。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保障措施缺乏,现场调查取证难度大,且公益损害鉴定、损害修复资金管理等方面也缺乏配套机制,对赔偿认定和裁判执行造成一定影响。三是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还要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全区一盘棋的工作格局尚未形成。
(四)公益诉讼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当前承担公益诉讼工作的是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同时还承担着其他检察工作,人员配置还无法完全适应公益诉讼所涉及的众多专业知识、行政事务、法律法规等新要求,在线索发现、调查取证、庭审应对等方面还需要不断提升,作出的检察建议精准性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意见建议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事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意义重大而深远。为贯彻落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新通过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支持和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充分认识公益保护职能作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政府部门都应全面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充分认识到公益诉讼检察的本质是助力依法行政,共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检察机关与政府部门只是分工不同,工作目标和追求效果是完全一致的,并非“零和博弈”。区检察院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立足办案,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督促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进一步依法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的职责,自觉接受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工作磋商函或检察建议,应主动对照内容全面自查、及时整改,避免出现以各种理由推托和迟延落实执法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不断提升公益诉讼办案整体质效。准确把握“公益”的内涵和外延,在依法办理好“四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同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决定》要求,积极稳妥探索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不断扩大办案范围;加强对公益诉讼检察基础理论、司法规律及办案实务的研究和创新,注重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零突破,进一步优化案件结构,多领域“开花”,为全国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提供江北经验;进一步拓宽公益诉讼线索渠道,一方面可以主动出击,参与到生态、环保、食品安全等领域一线执法全过程,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线索,另一方面与人大、监委、信访、司法、行政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代表建议、“代表夜聊”、“民生小事”督办、监察举报、信访受理、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过程中,寻找和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探索建立第三方专业辅助制度,拟聘请具备丰富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科研单位研究人员、高校学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企业技术人员等,弥补检察机关内部人员专业知识短板,破解鉴定费用高、周期长的难题,为公益诉讼提供有力技术支撑;下大力气打造检察机关内部专业团队,进一步优化一线办案力量,加强专业培训,通过检察官教检察官、与行政机关双向干部交流等举措,不断加强对行政机关的业务、事务和执法职责的了解,提高公益诉讼的实效性、精准性。
(三)协同推进配套制度机制建设。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诉前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充分运用磋商、公开听证、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自我纠错,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单位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作配合,畅通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情况通报渠道,协调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区有关行政机关,应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线索移送、调查取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工作,并在鉴定评估、政策解读等方面为司法机关提供专业支持。同时,进一步规范考核制度,科学地将行政机关落实检察建议、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纳入相关考核,共同促进公益诉讼工作。
(四)进一步增强公益诉讼工作透明度。一方面进一步做好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宣传工作,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公益诉讼工作,增强社会组织、法人和公民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意识,提高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知晓度,使人民群众了解、认同公益诉讼,营造出良好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认证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重大部署、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人大请示报告,主动接受监督。区人大常委会可通过听取专项报告、专题调研、代表视察等方式,督促区检察院依法履职,不断改进和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监督行政单位依法办理区检察院提出的监督事项。
上述报告连同附件请一并审议。
附件:1.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目录;
2.关于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的案卷评查报告。
附件1
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目录
序号
|
案件名称
|
发出时间
|
被建议对象
|
类型
|
领域
|
回复时间
|
备注
|
1
|
英雄水库环境污染监督案
|
2017.10.31
|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江北分局
|
行政
|
环境资源
|
2017.11.29
|
|
2
|
宁波江北宝山机械配件厂虚开增值税发票监督案
|
2018.5.10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第二稽查局
|
行政
|
国有财产
|
2018.7.9
|
|
3
|
宁波金阑领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监督案
|
2018.5.10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第二稽查局
|
行政
|
国有财产
|
2018.7.9
|
|
4
|
宁波巨本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监督案
|
2018.5.10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第二稽查局
|
行政
|
国有财产
|
2018.7.9
|
|
5
|
宁波市天美印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监督案
|
2018.5.10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第二稽查局
|
行政
|
国有财产
|
2018.7.9
|
|
6
|
浙江三荣电机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监督案
|
2018.5.10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第二稽查局
|
行政
|
国有财产
|
2018.7.9
|
|
序号
|
案件名称
|
发出时间
|
被建议对象
|
类型
|
领域
|
回复时间
|
备注
|
7
|
区物价局景区门票收费
监督案
|
2018.6.11
|
宁波市江北区物价局
|
行政
|
等外
|
2018.6.28
|
8
|
塘家湾工地环境污染监督案
|
2018.8.22
|
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行政
|
环境资源
|
2018.10.10
|
|
9
|
庄桥街道上邵村环境污染
监督案
|
2018.9.19
|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江北分局
|
行政
|
环境资源
|
2018.11.8
|
|
10
|
小餐饮店经营网络餐饮服务监督案
|
2018.10.30
|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
|
食品药品
|
2018.12.17
|
11
|
甬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排水证过期监督案
|
2019.1.28
|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
|
环境资源
|
2019.3.22
|
12
|
孔浦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未取得排水证监督案
|
2019.1.28
|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
|
环境资源
|
2019.3.22
|
13
|
洛克法贸易有限公司偷税
监督案
|
2019.1.29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第二稽查局
|
行政
|
国有财产
|
2019.5.30
|
14
|
恒丰运输有限公司偷税
监督案
|
2019.1.29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第二稽查局
|
行政
|
国有财产
|
2019.5.30
|
序号
|
案件名称
|
发出时间
|
被建议对象
|
类型
|
领域
|
回复时间
|
备注
|
15
|
甬发运输公司偷税监督案
|
2019.1.29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第二稽查局
|
行政
|
国有财产
|
2019.5.30
|
16
|
陆汇公司大气污染监督案
|
2019.3.25
|
宁波市环保局江北分局
|
行政
|
环境资源
|
2019.5.23
|
17
|
陆汇公司生活污水污染监督案
|
2018.3.25
|
江北区洪塘街道
|
行政
|
环境资源
|
2019.4.3
|
18
|
华辰大桥南侧荒地焚烧垃圾案
|
2019.4.23
|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
|
环境资源
|
2019.6.19
|
19
|
徐伦钧等养老金违规发放监督案
|
2019.8.21
|
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
|
国有财产
|
2019.10.18
|
20
|
周慧娟养等老金违规发放监督案
|
2019.8.21
|
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
|
国有财产
|
2019.10.18
|
21
|
姜家岙石翁仲文物保护监督案
|
2019.9.24
|
宁波市江北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
行政
|
等外
|
2019.11.1
|
22
|
宁波市江北区张怀光牛肉汤店未申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监督案
|
2019.9.25
|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
|
环境资源
|
2019.11.22
|
23
|
宁波市江北铭阳宾馆未申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监督案
|
2019.9.30
|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
|
环境资源
|
2019.11.25
|
24
|
永红村屠家沿地块违法占用国有土地监督案
|
2019.11.18
|
甬江街道办事处
|
行政
|
国有土地
|
2019.11.28
|
序号
|
案件名称
|
发出时间
|
被建议对象
|
类型
|
领域
|
回复时间
|
备注
|
25
|
高记糖炒栗子店违法经营监督案
|
2019.11.4
|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
|
食品药品
|
2019.11.20
|
26
|
姚江花博园西侧场地内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监督案
|
2019.12.13
|
庄桥街道办事处
|
行政
|
环境资源
|
2019.12.16
|
27
|
庄浦线横山桥东北侧场地内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监督案
|
2019.12.18
|
洪塘街道办事处
|
行政
|
环境资源
|
2019.12.20
|
28
|
庄浦线横山桥东北侧场地内焚烧垃圾监督案
|
2019.12.18
|
洪塘街道办事处
|
行政
|
环境资源
|
2019.12.20
|
29
|
姚江大闸附近水域非法捕鱼监督案
|
2020.1.2
|
宁波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局(区渔业局)
|
行政
|
环境资源
|
2020.2.6
|
序号
|
案件名称
|
起诉时间
|
判决结果
|
类型
|
领域
|
判决时间
|
备注
|
30
|
吴海国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公益诉讼案
|
2019.8.7
|
判决全部支持
|
刑附民
|
食品药品
|
2019.12.11
|
|
31
|
张永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公益诉讼案
|
2019.8.19
|
判决全部支持
|
刑附民
|
食品药品
|
2019.12.11
|
|
附件2
关于江北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的
案卷评查报告
为进一步提高公益诉讼类案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专业性,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江北区公益诉讼案件开展类案监督的工作方案》安排,区人大常委会类案监督工作组依托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立法调研)法律咨询站,组织了第三方专业人员,成立案卷评查工作小组,于2020年4月16日,对区检察院2017年以来的公益诉讼案件开展了案卷抽样评查。现将案卷评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卷评查总体情况
本次评查工作的对象为区检察院2017年7月份以来办理的31起公益诉讼案件的案卷,评查小组共评查了12件案卷,其中3件为区检察院送检案卷,另外9件为评查小组随机抽取的案卷。评查内容包括程序是否规范,违法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法律文书格式是否符合规范等,重点查找和解决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办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
评查小组在评查后认为:该批公益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领域包括国有资产、国有土地、环境资源、食品药品等方面,以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为主,诉讼为辅。由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建议书总体上行书规范、查明的事实总结归纳清楚、引用法律准确、建议内容合法;案件立案审批、法律文书出具前内部审核把关严谨、办案程序检察规范;出具建议书后都能及时送达到相关行政单位,程序合法;相关行政职能部门都根据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中的建议内容进行落实,并依法在规定时限内向检察院书面反馈落实检察建议的具体情况。总体上,区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态度认真,工作细致专业,所处理的案件广泛涉及多个领域的公共利益,对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存在问题
(一)案件类型过于单一
区检察院办理31起案件中,行政公益诉讼类的达到29件,其余2件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领域未突破空白。另外,公益诉讼四大领域虽已实现全覆盖,但办案领域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占比分别为45.16%和32.26%,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域仅有1起案件。
(二)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与协调还需加强
1.行政机关的反馈意见存在过于笼统、没有针对具体案件情况做详细阐释。例如宁波金XX服饰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税务局的反馈意见过于笼统,未充分释理说法,情况说明中有关公章的解释无法与反馈意见相互衔接。
2.检察院在发送检察建议之前未充分沟通,导致发送的检察建议被二次移交的问题。例如英雄水库养鸡鸭案检察院认为应由江北环保局履行管理职责,而江北区环保局认为该案并非由其履行管理职责,而将线索问题移交给慈城镇。
3.行政机关出具给检察院的回复,格式不统一。
(三)检察院的部分案卷质量、证据形成、办案程序方面存在不足
1.案卷材料装订顺序不统一、检察建议书未采用双面打印的板式。
2.部分送达回证中,签收栏中只加盖公章,未有具体经办人员的签字;部分送达回证中没有注明案件案号、没有送达人的签名以及未加盖检察院的公章。
3.个别案卷中存在文书打印错误。例如个别法律文书中将《民法总则》错误打印成《民法总责》。
4.检察院自行取证和行政机关回复给检察院的证据材料中拍摄的照片,未体现拍摄的具体时间以及拍摄人员。
(四)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深度和广度亟需加强。本次评查工作中的案件未出现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案件,未能真正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次评查工作中存在个别案件,例如糖炒栗子店违法监督案,本身案件违法程度低,对于此类案件是否需要发出检察建议,值得商榷。
(五)对公益诉讼的宣传不够。在行政区域范围内,民众对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知之甚少,可能会限缩线索的来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以及公益诉讼的办案效果。
三、意见建议
针对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评查小组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与衔接。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各个相关国家机关通力合作,相互配合,才能实现公益诉讼本身的效果。可与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加强案件信息通报、共享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监督信息,并且建立案件后跟踪与评价工作,对于发出检察建议后未能依法履行职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的状态的,若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的,应及时启动诉讼程序,真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严格规范办案程序、把关案卷质量。加强办案的及时性、证据形成的严谨性,对公益诉讼案卷材料统一格式以及加强校对,防止出现前后案卷时间顺序存在矛盾以及出现错字的情况。
(三)加强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深度。对于违法程度较低的案件,可做与其违法程度相统一的处理。对于区域内真正有影响力的案件,集中力量进行办理,努力办成精品案件,真正做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加强对公益诉讼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公益诉讼案件的民众知晓率,拓展公益诉讼的线索来源。对于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件,加大宣传力度,争取能使广大群众了解如何提供线索,使得普通民众能够参与到公益诉讼案件中,从而真正发挥公益诉讼的效用,实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