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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财政预算监督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0-06-30 09:36 来源:江北区人大常委会 访问次数: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街道财政预算监督暂行办法

(草案)

2020年6月 日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街道预算监督工作,保障和促进街道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街道预算监督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受区人大常委会委托,承担本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初审和预算执行日常监督及相关专题调研等工作。

  第三条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街道预算监督小组开展财政预算监督工作,成员可由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居民议事会成员、区人大代表等兼任,也可聘请有财经或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在人大街道工委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的财政预决算是区级财政预决算的组成部分,街道办事处年度财政预决算纳入区级年度财政预决算。街道财政预决算、预算调整方案等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要加强对街道财政预算监督工作的指导。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街道财政预算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强对各街道办事处财政运行情况的监管。区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审计监督,发现预算执行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街道办事处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认真整改,整改情况报人大街道工委,人大街道工委要加强跟踪监督。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预算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编制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收入预算编制应当与街道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预算编制按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关于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性意见实施,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须提交人大街道工委进行初审。对人大街道工委提出的初审意见,街道办事处要认真研究,并将采纳意见情况及时向人大街道工委进行通报。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的年度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在征求人大街道工委意见时,可根据街道实际情况向人大街道工委提交相关材料。

  ()上年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编制的依据、标准及有关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等相关收支预算表、平衡表;

  ()街道下属部门预算明细表;

  ()当年街道财政专项经费安排计划;

  ()当年上级财政补助收入情况;

  ()重点民生保障支出安排情况及其说明;

  ()街道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及计划化解政府性债务情况;

  ()预算安排的当年度街道民生实事项目、“民生小事”项目及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情况及其说明;

  ()审查、批准预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人大街道工委可以通过街道预算监督小组、居民议事会、征求专业人员意见等形式对预算草案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内容:

  ()预算编制贯彻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情况,预算编制程序合法性;

  ()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预算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

  ()预算支出安排的合法性、合理性,重点民生保障支出、民生实事项目、“民生小事”项目支出的安排情况;

  ()上级财政补助项目要求街道配套的资金安排情况;

  ()街道下属部门预算安排情况;

  ()街道政府性重大项目支出情况和支出绩效情况、街道国有资产经营情况以及街道办事处政府性负债情况;

  ()为保证预算实现拟定的各项工作措施;

  ()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街道预算草案经人大街道工委初审后,按相关程序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对各街道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和汇总,形成街道年度预算草案随同全区年度预算草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区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后,区财政部门应当自预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复街道办事处。

  第十二条经区财政部门批复的街道办事处年度预算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执行。预算年度开始后,区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前,街道办事处可以先按上一年度同期的经常性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待预算批复后,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人大街道工委应加强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对政府民生实事项目、“民生小事”项目、重点民生保障支出等执行情况可采取代表中心组活动、居民议事会、专题调研等形式进行重点监督。可根据街道实际,选择专项支出一定规模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应主动接受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监督。街道办事处向区财政部门报送的预算收支月报表,应同时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上级政府作出的涉及本街道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等事项,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告知人大街道工委。

  第十五条人大街道工委每年三季度初听取街道办事处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街道办事处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意见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预算依法定情形如需调整的,调整方案应先征求人大街道工委意见,由区财政部门审核预算调整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全区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审查批准全区预算调整方案时一并审议街道预算半年度执行情况及审查批准街道预算调整方案。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决算草案应当根据区财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并提交人大街道工委进行初审。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应将经人大街道工委初审后的决算草案提交区财政部门,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区级财政决算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区人大常委会在审查批准区财政年度决算时一并审查批准街道决算。

  第二十条区财政部门应在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决算之日起的二十日内批复街道办事处财政决算。

  第二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决算的审查意见,及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意见落实情况报人大街道工委。人大街道工委加强对审查意见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人大街道工委可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街道预算监督实施细则,其中城区街道可根据本办法总体要求,参照结合区级部门预算管理精简监督内容。实施细则同时报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江北区甬江、庄桥、洪塘街道办事处财政监督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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